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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为权利人更换他项权利证明书

 山清水秀360 2014-04-23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是否需要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 “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是否需要更换土地他项权利人的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笔者的意见是肯定的:土地抵押权名称变更须更换他项权利证明书。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要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应先解除抵押合同,再终止抵押关系,然后由土地使用者申请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土地使用证》后,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不过,这种做法的缺点是程序多、手续比较繁琐。最便捷的方法是,在继续保持抵押关系的前提下,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 “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然后办理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存续期间,土地使用者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应当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 “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然后办理更换土地他项权利人的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理由如下:

其一,三者的名称必须一致。《抵押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收存的 《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以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必须一致,才能保证抵押关系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如果申请名称变更登记时,土地他项权利人没有出具允许“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同时,更换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将导致三者名称不一致,造成抵押关系混乱,使土地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其二,必须明确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原因。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有可能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属的改变。引起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发生变更的,也有因土地使用者(包括自然人)更改名称(名字)而发生变更的等等。如因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发生名称变更的,不但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发生变化,而且原抵押人也发生变化,从而使整个抵押关系发生变化。无论因何种原因引起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都必须由土地他项权利人出具允许 “名称变更登记”的证明,然后办理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保《抵押合同》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与土地抵押登记机关收存的《土地使用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以及 《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记载的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相一致。

(作者单位:福建省东山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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