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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1]1
2014-04-23 | 阅:  转:  |  分享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食堂的事务长是直接责任人。学校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校长、食堂事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

1、学校校长、分管食堂事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3、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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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曹悦芬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