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我有一个关于劳动合同续签和培训协议期限延长的问题。例如: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合同都是三年期。某员工劳动合同于2013年6月到期,2013年4月公司与他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延长18个月,即原合同应执行至2014年10月,这期间行政部没有给他续签,只注明需在14年10月续签,想到14年10月再续签,这样的做法对吗?(提问者:晓风徐徐 ) 牛人解析: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操作过程中,人力资源部会在合同期满时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培训服务期含在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结合提问,建议续签劳动合同开始日期为2013年6月。 即虽然在培训协议里约定延长但并未实际在劳动合同中去进行补充协议修改,所以该条延长协议无效。劳动合同中可包含培训服务期,但培训协议中则无法包含劳动合同期。故与该员工的实际劳动合同续签时间还是应为原到期时间2013年6月。(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打小就坏 ) 律师意见: 【回复】合同期满服务期未满,合同时间自动延续,法定顺延虽属于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因为鉴于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例法定顺延情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并获得部分地区支持的判例,建议在2013年6月份到期后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动合同。 (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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