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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 系列报道

 决策咨询 2014-04-25

 2013.8.19

 创新成果转化政策

  从“金字塔”底层修缮“突围”

  本报记者 戈清平/摄

  本报记者

  郭涛报道

  最近,天津药物研究院副院长邹美香正忙于对接该院30件专利在中国技术交易所的拍卖工作。这是国内首次由国立医药科研院所对外集中大批量展示和拍卖医药类技术专利。此前,中科院计算所、中科院微电子所、厦门大学等众多科研机构和高校就已经通过中国技术交易所的拍卖会和各类交易平台促成了多例科技成果转化。

  然而,与这些先行者相比,还有更多来自“深闺”的科技成果仍然羞羞答答难以揭开面纱。与生俱来的制度性束缚成为其难以突破的禁锢。

  权属关系模糊不清

  “中技所成立4年来,看到过太多高校和科研机构科技成果闲置的情况。”中国技术交易所总裁郭书贵认为,制约成果转化的重要根源就是权属关系模糊不清而造成的审批流程长、利益分配不均。

  由于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是按照国有有形资产进行管理的,而财政部于2009年实施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高校以科研成果作价入股按国有资产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这样就使审批程序繁琐,审批周期过长。郭书贵认为,这一方面使高新技术成果变成了过时的“旧货”,失去了技术交易的黄金期,而且也容易形成大量“隐性技术转移”,不利于最大程度挖掘科技成果的价值,也不能更好地保护国家、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利益。

  “美国1980年通过了《拜杜法案》,允许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对政府资助所得的研发成果拥有专利权,并可以专有或者非专有方式授权给企业,进行技术转移。这是美国对政府资助研发的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界定。”北京市长城企业战略研究所所长王德禄表示,虽然科技部早在2002年4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规定,将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单位自由处置并收益,但由于在实践中缺乏操作细则,又与其他部门存在政策冲突,这一规定没有得到执行。目前,我国现行政策将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所形成的无形资产管理视同实物资产管理,将技术转移与扩散视同对外投资,直接导致获得政府资助的研究机构在技术转移过程中承担着国有资产贬值甚至流失的风险,科研成果作价入股在产权界定、评估作价、收益分配、审批程序、股权退出、企业上市等环节存在诸多政策性障碍,直接影响科研人员进行技术转移的积极性。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一方面,国家有关法律及部分部门规章规定,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者)所有,但由于多种原因,这类规定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落实;另一方面,由于高校、科研机构是属于国家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这些单位大量技术成果属于职务技术成果,进行相关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问题。在国有资产管理的背景下,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的权属关系进一步界定为:技术成果的产权归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只是具有占有、使用权,并且在对其进行使用时需要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政策突破与风险并存

  因为高校、科研机构成果转化中的权属关系模糊不清,所以国家通过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推动技术成果转化。近年来,一些高校、科研机构先后开展了大量探索,积极创新机制,但在实际运作中,一些政策“隔离墙”和风险也在逐渐显现。

  中南大学出台了《技术入股管理办法》,其中明确了“两个70%”:一是将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所获股份的70%分配给有关科技人员,二是将非政府计划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所获股份的70%分配给有关科技人员。在政策激励下,一大批学科性公司纷纷建立,该校学生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于科研和生产实际的比例高达70%以上,培养的人才富于创新意识和创业意识,一批重大创新成果和创新型科技企业先后诞生,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成效较为突出。

  上世纪90年代起,清华大学以“两北”(北京、河北)、“两江”(江苏浙江)、“两东”(广东山东)为重点地区,建立了有效的省校合作模式,组建了一批地方研究院,为区域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技术人才支撑。近年来,该校又进一步探索科技转化新模式,先后与常州市、无锡市、包头市等地建立产学研合作办公室,进一步开展针对性、紧密性、稳定性、时效性的校地合作,一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为直接生产力,成为新经济(310358,基金吧)生长点。不过,该校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这些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中,公开渠道技术转让和技术持股孵化占比较少,这种成果评估定价很难准确,价值易于被市场风险和买方低估所冲击。

  “技术入股、持股孵化是较好的技术成果产权转移转化模式,但这种做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制度风险。”科技部火炬中心技术市场管理处处长张玢介绍,国家的相关法规对技术入股的规定虽然有差异,但最具有激励作用的也只是规定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可以用不低于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科技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其次,高校的持股是国有股,一方面不利于高校从持股中合法获取收益,另一方面,如果企业走上市发展道路,按照企业上市有关要求,高校持股比例将不断稀释,这些都将影响高校的积极性。而最根本的问题是,职务技术成果作为国有无形资产,需要进行价值难以确估的技术成果评估、比较漫长的审批手续以及招拍挂等,其中的市场变化风险、技术价值实现风险等都不能回避。

  基础性制度变革成破局关键

  “高校、科研机构面临一些体制机制障碍的深层原因,从总体上看,是一定程度上未能有效建立并运用国家创新体系,真正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西安科技大学市场服务中心主任张伟国认为,这些机制体制障碍要想彻底根除,就要以“基于利益机制、符合市场规则”原则为基础,以市场为机制配置科技资源,以利益为纽带转化科技成果。例如,通过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推动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关于国家技术创新的法律体系;在更高层面建立统筹架构,提高各部委在政策上的协同效能;针对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产权收益和税收减免、经纪人的权益保障等在示范区域进行政策先行先试。

  “通过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技术转移立法,建立有效的技术转移保障机制、激励机制、规范和惩罚机制,的确有望打通源头创新的诸多瓶颈,解决知识创新体系短板问题。”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副主任刘锦介绍,2012 年,深圳出台了《关于努力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等“1+10”系列政策来推动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转移。今年6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正式实施,在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确权、知识产权保护、明确技术转移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定位等方面均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实,早在深圳之前,试图突破种种束缚的“吃螃蟹者”就已经出现。2010年国务院就原则同意中关村(000931,股吧)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施行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其中包括推进科技成果处置和收益权改革,中央级事业单位处置科技成果,价值在800万元以下的,可由本单位自主处置,同时抓紧研究制定处置收入的管理使用办法;开展完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中关村示范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形式奖励个人的,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中央有关部门会同北京市研究制定股权激励试点方案审批细则,明确审批主体、审批程序等。2011年,南京市率先推出我国第一部《技术转移促进条例》,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人才双向流动,鼓励科技人才、海外留学人员携带技术成果创业,鼓励离退休科技人员从事技术转移活动,同时对技术转移的扶持办法和激励措施进行了明确。

  对此,王德禄直言,这些探索与尝试值得肯定,但目前各地的股权激励效果还未真正显现。究其原因,在于中国缺少一部像《拜杜法案》一样可给予科研单位对政府资助科研成果拥有完全处置权和收益权的法案。

  郭书贵认为,在权属问题和收益问题上,可借鉴过去企业国有资产进入产权市场公开交易的成功做法,试行公共财政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进场交易制度,用市场化的手段,逐步替代传统的复杂审批程序,提高高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我国改革开放的序幕就是从安徽小岗村农民"包产到户"拉开的,同样,不解决科技成果所有权的问题,机制体制的障碍就难以跨越。”张玢将创新政策分为金字塔形的三个层级,底层是基础性政策,中间是重大性政策,尖部是辅助性政策。在她看来,解决产权制度和形成竞争环境的市场制度的底层基础性制度变革是当务之急。例如,可以按照“谁完成、谁拥有”原则,明确高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产权关系;以高校、科研机构(承担单位)作为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第一权益主体,建立责权利统一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制度;探索建立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管理制度;加快完善技术成果产权转移转化的财政税收激励制度;在中关村试点推进新制度设计,并尽快完善,向全国推广等。当然,这种变革必须“大刀阔斧”,而不是“缝缝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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