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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8个中国式动机

 lin1028 2014-04-25

假离婚近来频频上演。所谓假离婚并不是暗黑版的过家家,而是在法律上生效的。夫妻间既然要解除婚姻关系,就要走完既有法律程序,包括家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内容。假离婚的人们又有什么中国式动机?

一、为子女上学假离婚

为了能让孩子能进入心仪的读书,托关系、走后门都不一定成功,有可能离了婚就能如愿以偿。

2013年6月,有媒体报道南京主城6区有150多对夫妻离婚,其中以30多岁的夫妻居多,不少都是为了孩子上学而办了假离婚。

按照户口划分学区,孩子应当进入当地A地小学,但是家长想让孩子到B地小学名校就读,通过假离婚,孩子可跟着户口在B地的一方家长落户到单位户口,或者再通过假结婚挂靠其他人的户口。

这种情况不仅发生在北京,在国内其他一些大城市,同样存在着为规避这一所得税条款而突击离婚的现象。

二、为买多套房假离婚

为了规避二套乃至多套房贷、限购令等政策,中国式假离婚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2013年来楼市的持续火爆,总让那种已经有房产或者被限购的家庭蠢蠢欲动,欲罢不能,而房产中介鼓动其通过假离婚来避开限购,“前脚离婚,后脚买房,拿到贷款就复婚”,在他们看来充满挑战与诱惑。

近几年房贷政策收紧,二套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许多人为买房而假离婚。一则号称“离婚就省60万”的《买房策略》在网上一阵疯传,房子面前,婚姻俯身屈就。

三、为卖房避税假离婚

去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北京2013年前三季度离婚登记数量达39075对,已经超过2012年全年数量,与2012年前三季度相比暴增了四成。2013年离婚数量的快速增长与“国五条”中20%个税征收政策不无关系。

2013年2月,“国五条”政策出台,其中规定按个人转让住房所得的20%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随后北京市出台的“国五条”执行细则中,进一步明确仅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受这一政策影响,很多拥有二套房的家庭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逃避高额税负。

四、为拆迁补偿假离婚

城镇化进程的加速,也让各地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呈增加之势。

那些头发花白、年逾古稀的老人手捧着刚补办的结婚证去民政部门办离婚手续的现象让人见怪不怪。而办离婚的目的完全是因为拆迁,既然年龄大的老夫妻已经找不到结婚证,还要先去补办结婚证也要赶一次离婚的时髦。

原因很简单,“假离婚”的猫腻皆因拆迁,借假离婚为的是在政府拆迁后,能获得拆迁安置房的补偿面积,在拆迁补偿中获得更多的利益,如能多分一套房,一套房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

五、为骗生育指标假离婚

2010年,佛山一对夫妻为了生二胎,先办假离婚,妻子又与前夫舅舅结婚,然后再与前夫背地里产子,可谓煞费苦心。 通过假离婚,找一个信任的未婚或未生育亲友,让妻子假结婚后取得准生证。生下来之后,他们再离婚,然后夫妻俩重新领证复婚。这当然是非常艰难的选择。毕竟原本是“假离婚”到后来“假戏真做”的案例举不胜举。

法律是神圣的,婚姻亦非儿戏。假离婚,婚姻在得不到法律的保障下,已毫无意义。

六、为逃避债务假离婚

双方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给对方,即债务人通过行政手段假离婚分割财产、逃避债务。

一般情况都是男方以照顾女方和小孩为由,将财产全部或者多数分给女方或子女,并在离婚“协议”上写明债务由男方负担,由于财产已分割,形成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法律事实,因此分给女方或子女的财产,理所当然受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案件时,不能将财产抵偿债务,债务应由男方一人偿还。

还有观点认为,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范畴。

七、为骗取低保假离婚

利用离婚手续简便之机,迅速办理离婚后领取“低保”也一度已经成为一条捷径。

以某三线城市的三口之家为例,一方是下岗职工,另一方月收入1000元,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水平,因此不能领取“低保”。但夫妻二人离婚之后,如果没有收入的一方要求抚养孩子,另一方不付或者仅付少量生活费用,那么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按照人均290元的标准向有关部门申请两个人的“低保”。

由于符合“低保”条件,还可以领取粮油帮困补贴、医疗救助,申请廉租房,孩子上学还可以申请减免学杂费……

八、为移民假离婚

移民的一条便捷的路径是与外国人结婚。如果已婚,就只好先办理离婚。

2004年,温州便有一对有移民梦的夫妇办理离婚后,然后找中介介绍洋老公和洋老婆。不过,他们的计划也就走到这里而已,接下来移民梦便破碎了。介绍人出国了,洋老公和洋老婆也失踪了。出了三四万元的飞机票和食宿费用,每人还给介绍人付了七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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