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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出新规力促逐级走访 6种情况或不再受理

 收藏快乐 2014-04-25

昨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文件明确分级受理来访事项,对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等,可启动责任追究。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等6种情况,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光明网424日)

然而我们一些网络媒体和广大民众,往往只看到“越级上访将不再受理”的字眼,对《办法》的详细内容和规定不做细致的分析和思考,便对《办法》横加指责,认为此项措施会激化干群矛盾,限制民众言论自由,是对基层腐化行为的纵容,人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百姓很多问题将得不到解决,冤假错案将会越积越多,民主制度倒退,公民会感到悲哀。

但是当我们细细读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我们便会发现,《办法》能够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

《办法》所说的越级上访不予受理,是针对《办法》中提到的6中情况而言,并不是指所有问题均不受理。国家信访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张恩玺举例,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区、市)、部门、行业且一个省(区、市)或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

规定的这六种情形分别是: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来访事项,以及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来访人对来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不再受理。

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的来访事项,来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首先,在不属于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信访案件,不予受理。这个可以很好的理解,本身不是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该干的事,当然无权干涉,如果出现越级上访的行为,只能说是上访者找错了对象,对于上访事项和理由,在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该向该部门提出,并通过诉讼、复议、仲裁解决。

其次,上级机关会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督促整改并追查落实,而不是民众所臆断的不管不问,不予受理。上级部门本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压实责任主体责任,提高解决信访问题的效率,把矛盾和问题及时化解在本级和属地,防止矛盾上行,依法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

再次,《办法》规定,对已受理并由人民政府复查复核机构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或由于上访事项不合程序、上访人胡搅蛮缠,或本级人民政府正在受理中的上访事项中,越级上访不予受理。此规定意在整治信访风气,力求信访流程正规,合乎法律规定,杜绝某些上访者别有用心,唯恐天下不乱,恶意中伤诬告他人的不法行为。

《办法》不仅只是将上访受理事项规定的更加清楚明白,也对中来访接待部门做了硬性要求,县级以上信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和下级有关行政机关受理、办理情况的督查督办工作。对于不按要求登记录入、应受理而未受理、未按规定期限和程序受理办理来访事项、不执行来访事项处理意见,造成群众越级访的,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改进建议,并视情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信访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文件,向有关地方和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对于一项关乎国计民生的政策,决不能不做思考就下判断,更不能不做详细研究就片面做评论,不看文件内容,只看只言片语便对文件口诛笔伐,大肆宣传该文件的危害,显然不妥。(文/许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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