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益性捐赠
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扣除。
3.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是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扣除全部公益性捐赠支出后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4.取得专用票据的捐赠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可以税前扣除:一看转增机构是否在国家税务局公布的转增机构清单内,二是看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若扣除捐赠金额超出年度会计利润的12%部分,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额。
实例1、公司为促进人才培养,与学校合作有意向毕业后来我公司工作的好学生支付一定奖学金,学校能够提供公益性捐赠票据,请问这笔费用我公司能否税前列支?
回答:不可以税前列支,这属于捐赠,但需要通过符合规定的转增机构捐给学校,票据应该有转增机构开具,方可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实例2、我公司唯一新建生产企业,2010年正在建设中,公司准备通过政府向希望工程捐款50万元,请问这笔捐款能在2011年度税前列支吗?
回答:不可以,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零,能够扣除的捐赠金额也为零,另外捐赠支出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本年度不能列支,也不能向以后年度结转。(捐赠期属于2010年度)
注意:1、以上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即亏损企业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捐赠支出。
2、对于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照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发布的名单,通过捐赠的群众团体位于名单内,则企业或个人在名单所属年度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通过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
|
来自: 昵称16991617 > 《j捐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