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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企】“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相关政策文件及报导

 高山仙人掌 2014-04-27

 

 

 

我国首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成立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3月26日,记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中知(北京)认证有限公司已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这是我国首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机构。
     据介绍,该公司将主要承担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认证工作,是企业贯彻实施国家标准《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2013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人士表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该项工作将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改善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2013年3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同年11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对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提出了实施意见,并据此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根据有关程序,2014年3月,国家认监委批复同意设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贯标今后或与高企认定挂钩,广东即将有国标认证机构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3

昨日,东莞市科技局主办,广东**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承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宣讲会举行。
  目前,东莞已经有25家企业贯彻省标、完成验收,并有7家企业贯彻国标,等待验收。
  市科技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企业通过贯彻相关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省级标准),可以为企业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还有望获得政府的奖励。
  目前,东莞已经有25家企业贯彻省标,并通过认证验收。此外,还有30多家企业排队待认证验收。
  该负责人同时介绍:“为引导企业进行国标的贯标工作,我们还将研究制定针对国标贯标的补贴政策。如在6月30日之前完成知识产权省标的贯标及认证验收,前20名企业,每家企业可以获得政府10万元的补贴。”
  由于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工作是一个系统化、专业性工程,因此,市科技局相关负责人提醒企业,在贯标过程中最好接受专业的、有实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进行辅导。
  昨日宣讲会上,有关人士透露,国家正在研究相关政策,将知识产权贯标工作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复审挂钩。有专家预测,如果条件成熟的话,贯标将作为高企认定的重要前置条件。 “广东省目前还没有国标的认证机构,但6月份之前会确定,届时企业就可以去申请认证验收了。”广东省知识产权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广东省将于近期评选出10家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作为重点培育的贯标辅导机构。其中,东莞将会有两家机构入选。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水平,推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并据此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
  一、工作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是指由第三方的认证机构证明社会组织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将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提升我国企业创新能力,改善企业市场竞争地位,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国家实行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认监委、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实施。
  二、认证机构确定
  国家认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的特殊要求,对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审批。
  国家认监委在批准认证机构从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意见。
  三、认证实施
  (一)认证规则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组织专家评审并报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后发布实施。
  (二)认证申请和受理
  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及所需资料。认证机构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认证活动。
  (三)认证决定
  认证机构完成审核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向申请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审核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四)获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当对持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符合认证要求的持续性,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跟踪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的决定。
  (五)信息公开
  认证机构应当公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范围、认证规则、认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报告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
  (六)风险控制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七)保密义务
  从事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等负有保密义务。
  四、认证证书与认证标志
  (一)认证证书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及其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证书编号;
  2.证书持有组织的名称、地址;
  3.认证覆盖范围(含管理方面,包括获取、维护、运用、保护、合同管理及保密;实施运行的产品或业务各环节工作,包括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售后等信息);
  4.认证依据的标准;
  5.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6.发证机构的名称、地址;
  7.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认证证书持有组织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认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的认证程序与初次认证相同。
  (二)认证标志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的式样应由基本图案和认证机构识别信息组成。标志的式样规格等,由国家认监委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规定,另行通知。
  (三)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和存档,并在本组织相关宣传材料中正确标注和使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五、监督管理
  (一)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国家认监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开展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专项检查。
  (二)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通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使用领域对认证结果采信情况和获证单位认证有效性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结果通报国家认监委。
  (四)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工作和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投诉。
  (五)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国家认监委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3年11月6日

 

 

 

关于发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确认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配合国家认监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推动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规范知识产权认证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 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认可联(2013)56 号《关于印 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我会制订 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确认方案》,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13 年 11 月 26 日

 

附件

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员确认方案

 

一、目的

   为满足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规范知识产权认证 人员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认证认 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国认可联(2013)56 号《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 定本确认方案。

二、确认范围与级别

1.本方案适用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IPMS)审核员的确认。

2.确认分 IPMS 审核员和 IPMS 高级审核员两个级别。

三、确认要求

(一)对确认申请人推荐机构的要求

1.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的认证机构;

2.建立了满足认证工作需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3.建立了与所从事的认证活动相适应的知识产权认证人员选 择、培训、评价、聘用和管理的制度或程序并形成文件;

   4.按照机构建立的评价制度对申请确认人员作出客观评价并 形成记录。

(二)对确认申请人的基本要求

 1.个人素质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个人素质:

 

 

●有道德:具有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的品质;

●思想开明: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善于交往:能够采用灵活的方式与人交流沟通;

●善于观察: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有感知力: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适应力强: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坚韧不拔:坚持不懈地完成任务、实现目标;

●明断:能运用逻辑推理或其他分析方法,及时得出结论;

●自立:在同其他人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2.行为准则 经确认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

准则:

●遵纪守法、敬业诚信、客观公正;

●努力提高审核技能和信誉;

●帮助其监督管理的人员提高管理水平、专业和审核技能;

●不承担本人不具备能力的审核;

●不介入冲突或利益竞争,不向审核员聘用机构隐瞒任何可能 影响公正判断的关系;

●除非审核员聘用机构和受审核方书面授权或有法律要求,不 讨论或透露任何有关审核的信息;

●不接受受审核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任何相关方的回扣、礼品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也不应在知情时允许同事接受;

●不有意传播任何错误的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以防影响审核 或审核员确认过程的信誉;

●在任何情况下,不损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及其

确认过程的声誉,与针对违背本准则的行为而进行的调查给予 充分的合作;

●不对受审核方既进行咨询又进行认证审核。

3.知识要求

(1)审核及认证知识

●理解 GB/T19011-2003/ISO19011:2002《质量和(或)环境 管理体系审核指南》第 3、4、5、6 章的内容;

●理解 CNAS-CC01《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第 9.1—9.6

的内容;

●理解审核原则、程序和技术的应用;

●熟悉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流程。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知识

● 熟悉 GB/T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各项条款的 内容、要求和术语;

● 理解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在不同类型组织中的应用,包括:

(a)不同类型组织的知识产权种类及与组织业务的关系;

(b)不同类型组织的知识产权管理对资源的需求;

(c)不同类型组织知识产权的获取、维护、运用、保护 过程;

(d)不同类型组织知识产权风险及与组织业务的关系;

(e)不同类型组织特定的管理过程。

(3)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掌握知识产权定义、种类和特点;

●理解专利相关基本知识,包括:

(a)专利和专利权;

(b)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c)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人的权利;

(d)委托或协作产生的专利申请权;

(e)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f)专利权人的权利;

(g)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h)实质审查;

(i)专利权的行政撤消和宣告无效;

(g)专利侵权;

(k)专利文献。

●理解商标相关基本知识,包括:

(a)商标,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商标标识;

(b)商标的特征;

(c)注册商标的作用;

(d)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e)服务商标与企业名称的区别,服务商标与商号的区别。

●了解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制止 不正当竞争、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商业秘密等;

(4)法律法规知识 了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相关工作规程和

指南等;了解认证认可有关的法律法规。

●了解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熟悉国家认证认可法规、规章要求,重点包括《中华人民共

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质 检总局第 61 号令)、《关于印发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意见 的通知》(国认可联(2013)56 号);

●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要求;

●了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公约等要求;

●了解组织遵守的其他知识产权要求;

●掌握 CCAA 审核员行为准则。

4.教育经历 申请人应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含)以上学

历、学位。

5.工作经历

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5 年全职工作经历。 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8 年全职工作经历。 硕士及以上学历者,工作经历要求可减少 1 年。 工作经历应是在取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之后获得的。

6.专业工作经历

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3 年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 工作经历。

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具有至少 5 年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 专业工作经历,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中层及 以上管理岗位工作经历。

知识产权及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包括: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 管理工作,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工作(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知识产权商用化服务、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知识产权咨询服务等),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知识产权行 政管理、专利审查、知识产权研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科技 管理、质量管理等。

专业工作经历与工作经历可以同时发生。

7.培训考试 申请人应成功完成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承认的知识

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内容应覆盖本方案“知 识要求”。

应参加 CCAA 组织的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8.审核经历

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作为见习人员参加 4 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审核;审核应在最近连续 3 年内完成。

高级审核员确认申请人应在取得审核员确认资格后作为审核 组长,完成 3 次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审核;审核应在最近 2 年内完成。

9.再确认

审核员和高级审核员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向 CCAA  申请再确 认,审核经历按初次确认要求执行。

10.聘用 确认申请人应与申请机构(且仅与此一个机构)建立认证人员

聘用关系。

四、确认过程

(一)申请

确认申请应由聘用申请人的认证机构统一向 CCAA 申报。

(二)申报资料

1. 认证机构应提交:

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与 CNCA  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相应的审核人员评价制度 文件。

2. 确认申请人应提交:

《CCAA 认证人员确认申请表》,申请表应经聘用机构盖 章确认;

学历证明复印件;

聘用合同复印件;

聘用机构按照本机构的审核人员评价制度对申请人实施 评价过程记录的复印件;

相应的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和审核经历。

3.申请人应按CCAA-201《认证人员注册、培训认可收费规则》 缴纳相应费用。

(三)评价

CCAA  对认证机构的相关证明和文件进行审核,确认机构的申 报资格;

CCAA 评价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评价,提出确认意见; CCAA 注册部负责人审查评价过程和确认意见,作出确认决定; CCAA 秘书长批准确认决定并签发确认文件。

五、确认结果

CCAA 将向申报机构发送审核人员资格确认文件。

确认资格自确认文件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3 年;出现以下 情况时,有效期自动终止,确认资格即行失效:

确认人员与申报机构解除聘用关系;

确认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认证规范文件和审核员行为 准则,经 CCAA 查实的;

CCAA建立覆盖确认业务范围的审核员注册制度满3个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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