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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滥卖处方药无异于犯罪

 神州国土 2014-04-28
滥卖处方药无异于犯罪
舒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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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无异于犯罪的滥卖处方药,不仅要运用刑法一般原理将其定性为犯罪,还须制定特殊规定,找到更加合适的罪名。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沈阳小伙喝咳嗽药水上瘾,甚至持刀抢钱去买药;江苏兴化市小伙朱某也喝药水上瘾,3年花上百万元,还落了一身病。

    让他们沦为“瘾君子”的是一种止咳药水,医学上称为复方磷酸可待因溶剂,主要成分是磷酸可待因、盐酸麻黄碱等,这些成分虽然属于毒麻类药品,但是组合镇咳作用很强,在正常剂量、合理使用下不足以成瘾,不过长期服用就会造成药物依赖,并且会损伤人的中枢神经。 

    事实上,这种药属于处方药。处方药不同于糖果,吃错了甚至会死人,正因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于销售处方药有着严格限制,消费者必须凭医师处方才能购买。可见,药店、诊所并不同于商场超市,并不能任凭患者随意买药,不仅应当主动按照规定开药,还须承担起指导患者用药的职责。

    但遗憾的是,每个“咳嗽药瘾君子”背后都有一个甚至多个无良药贩,他们为了从瘾君子身上榨取利润,无视药物管理规定,更不顾他人人身健康。《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如果严格依规用药,悲剧显然不会发生。可是,朱某在这家诊所买药根本不需要出具处方,甚至诊所还整箱整箱地送货上门,而原本进价只需20多块钱的药品也被卖到了100乃至200元,其中暴利令人咋舌。

    违法销售了如此之多的处方药,诊所负责人却称这些药都有正规来源,卫生监督已经查过了药物渠道,凸显出我们对于类似具备危害性的处方药并没有一套完整的登记、管理、限制流通、倒查制度。而对于相关违法的惩罚也过轻,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无良药贩子滥卖一次药,牟利就不止一千元。低代价的违法巨利让他们和毒贩一样疯狂。其实,从社会危害性看来,滥卖处方药就是一种犯罪。根据刑法理论,这些人明知滥卖处方药会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而放任这种伤害,如果“瘾君子”受到了轻伤以上伤害或者死亡,药贩子则将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故意杀人罪。此外,刑法上还规定着非法经营罪,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行为。而他们即使有售药资格,也超越了资格界限售药,在本质上就是一种“非法经营”行为。

    面对无异于犯罪的滥卖处方药,我们不仅要运用刑法一般原理将其定性为犯罪,还须制定特殊规定,找到更加合适的罪名。同时,更应该完善处方药的生产、管理、销售流程,加强备案、监管、追责,让处方药早日回归法治轨道,让喝药变嗑药的悲剧别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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