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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适用问题

 神州国土 2014-04-28



 
  咨询:你好,我县经省政府批准的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农村居民点因新建、扩建需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45公顷”(罗列在规划文本中,未落实在规划图上),请问,乡(镇)允许建设区外的公共设施(如村委会)和公益事业建设(如乡、镇敬老院)建设项目是否适用农村居民点新增建设用地规划指标。
  回复:你好!一、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城乡建设用地分为城市、镇、工矿用地和农村居民点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为农村居民点以及所属的商服、住宅、工矿、工业、仓储、学校等用地,乡镇敬老院等属于乡镇用地的,不应使用农村居民点用地。 二、任何城市、镇、村庄的建设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允许建设区之外不得建设城市、镇、村庄用地。(规划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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