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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相继出台对老年人优待办法(老人看病免收门诊挂号费等等)

 相逢就是缘 2014-04-28

养老补贴新政策:70岁以上老人看病免收门诊挂号费

发布时间:2013-05-30 15:29:09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网站

从2013年省老龄工作会议上获悉,2012年以来,辽宁省各项惠老政策得到进一步落实,14个市均建立了90岁以上高龄老人和百岁老人生活补贴制度,70岁以上老年人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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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将“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建立生活困难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并在全国率先将老龄工作列入了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在目前机构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省政府于今年1月份批准省老龄办增设事业发展处。

据了解,2013年全省老龄工作重点任务主要包括:着力打造具有辽宁特色的“敬老文明号”,开展“敬老月”以及“银龄行动”等活动;开展“孝亲敬老楷模”、“敬老模范单位”评选;同时,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编制《辽宁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为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信息依据。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 2014-03-11 13:22:22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努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人优待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和《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修订)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年满60周岁的公民,均属优待对象。凡具有本市户籍,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证》);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申请办理《高龄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高龄证》)。

  《老年证》、《高龄证》由市老龄办审核免费发放。

  第二条 游览、文体活动优待

  1、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高龄证》或身份证,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虞山国家森林公园、尚湖风景区、虞山风景区、沙家浜风景区、城市古迹名胜区(方塔园、曾赵园、燕园)、梅李聚沙塔;兴福、藏海、三峰、宝岩寺庙;文化宫、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翁同和纪念馆、王石谷纪念馆、脉望馆、展览馆]

  2、本省内60至69周岁老年人凭《老年证》或身份证,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公益性文化设施[虞山国家森林公园、虞山风景区(尚湖、维摩、剑门、兴福寺)、梅李聚沙塔公园、文化宫、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书画院(读书台)、翁同和纪念馆、王石谷纪念馆、脉望馆、展览馆]。其它旅游景点、宗教场所按次购买门票半价优惠[沙家浜风景区、尚湖荷香洲(钓鱼渚)、宝岩生态园、方塔园、曾赵园、燕园、虞山城墙(含虞山门、西城楼阁)、藏海寺、三峰寺、宝岩寺]。

  3、城市古迹名胜区各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4、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城乡各文化场馆要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组织举办大型活动提供场地优惠;京门影城每周二放映的电影对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半优惠。

  5、持证老年人免费进入全市公共厕所。

  6、今后,凡新开办的景区、景点、及公共文体活动场馆均按上述规定,对老年人实施优待。

  上述(1)(2)项的参观游览免费或优惠,均不含重大园事活动开幕日当天,并只限于参观游览点的第一道门票。

景区、景点的界定、优待服务等由市风景园林旅游局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益性文化场馆、公共厕所等设施的优待服务,分别由体育局、文化局、总工会、建设局负责,并悬挂免费优待告示牌。

  第三条 交通优待

  1、本市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购买专项乘车保险和办理乘坐城区公交车高龄IC卡后,持卡免费乘坐城区的公交车。

  2、本市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在购买专项乘车保险和办理乘坐城区公交车IC老年半价卡后,持卡乘坐城区公交车半价优惠。

  3、客运汽车站对持有《老年证》和《高龄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的优待服务;并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候车席位。

上述(1)(2)(3)项交通优待服务由市交通局负责,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交优待城乡一体。

  第四条 医疗优待

  1、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级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持《高龄证》的老年人看病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窗口挂70岁老年人免收挂号费告示牌)。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就诊、划价、收费、配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3、本市户籍的百岁老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其他老年人按有关规定每二年免费体检一次。老年人体检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百岁老人体检由各镇场老龄办组织;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退休老年人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老年人由卫生局及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和省属、中央企业的离退休老年人由原单位组织;社会老年人由各镇组织。

  第五条 长寿优待

  1、本市户籍的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的长寿补贴;在老年节、春节期间合计发给每人1000元的敬老慰问金。

  2、本市户籍90至99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50元长寿补贴;在老年节、春节期间合计发给每人600元敬老慰问金(市、镇各半负担)。

上述长寿补贴金和慰问金分别由市、镇老龄办负责发放。

  第六条 养老服务优待

  1、政府对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实施养老援助服务。对生活自理有困难的,年满60周岁的“三无”、低保、低保边缘孤寡老人、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以及年满75周岁当地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的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援助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的“三无”或“五保”老人,由当地政府安排进机构养老;对特困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市级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无子女亲属的老人,以及特困家庭中年满75周岁的当地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的,当地政府给予按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不含医疗费、伙食费)的20%减免。

  2、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3、本市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及持《低保边缘救助证》的老人去世后,按殡仪馆规定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50%(火化时凭证减免)。

  4、本市城区户籍的贫困纯老年人户,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5、各镇敬老院、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等为老服务福利机构,所使用的水、电、煤气费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标准收取;电话费按居民住宅电话费标准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按半价收取。

  6、水电、燃气、电信、邮政、商业等各个行业和社区服务单位,应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优惠、优先的服务和照顾,提倡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

  上述(1)(2)(3)项养老服务优待由市民政局负责;(4)(5)(6)项生活服务优待由市房管局、建设局、广电局、以及电信、供电等相关行业单位负责。

  第七条 法律服务优待

  1、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可以申请减免。

  2、公证机关在办理老年人的扶养、赡养的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公证的,对持有《老年证》的老人视情减收或免收公证费,对持有《高龄证》的老人免收公证费。

  上述(1)(2)项法律服务优待,分别由市法院、司法局负责。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完善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和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提高为老年人优待服务的水平,使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第九条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并在服务场所设置对老年人优先、优待、免费标志。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该享受的优待项目和内容。

  第十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本办法在全市范围贯彻落实的指导和协调。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各镇各部门的联系,并做好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2002年制定的《常熟市进一步加强对老年人实行优待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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