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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基本程序
2014-04-29 | 阅:  转:  |  分享 
  
办理党员违纪案件基本程序一、案件的受理与初步核实

??(一)受理???受理是指党的纪检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对发现以及受理的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核实的活动,以确定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避免立案的盲目性。???对违纪案件进行初步核实,需经纪委领导批准。初步核实方法可采取直接派人调查;责成或委托有关党组织进行;对线索不具体或属于一般不正之风的问题也可要求被反映人直接做出说明。进行初步核实一般应向被调查者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适时通报情况,以取得支持和配合,但要注意保守秘密。???初步核实的时限为2个月,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二、立案???????立案是对受理的违纪问题,经初步审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责任,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和进行查处的职能性活动。?????(一)决定立案的权限划分???????对党员的违纪案件,实行分级立案的管辖办法。基层党委、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常委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党委、纪委委员问题的立案由纪委报同级党委批准;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立案。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立案或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行政监察、公安、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不论立案与否,受理案件均应纳入纪检机关的办案统计。

?????(二)立案的呈批???????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照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批准立案应由党委或纪委集体研究决定,防止个人说了算。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填写《立案决定书》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干部管理部门。

???????三、案件调查???????案件调查包括调查和取证工作,是案件检查工作的主要阶段和中心环节,时限为3个月。计算方法从批准立案之日起,至将调查报告送主管领导审议之日止。必要时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案件调查的主要程序:?????(一)组织得力的办案力量。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要根据被调查人的职务和案情选好调查组组长;根据问题的大小、多少确定调查组的人数,最低不得少于2人;人员组成可针对问题的性质,或吸收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的人员参加,或上下级联合组织,调查组内还可以分设专题小组;要注意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办案人员的回避制度。???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包括:(1)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2)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立案机关负责人决定,在做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二)科学地制定调查方案。调查组成立后应做好调查前的以下几项准备工作:???????1、熟悉案情。要组织调查组全体人员认真分析举报和初核材料,对案件线索、案件基本情况以及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细致的研究。???????2、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调查组的人员组成,认真学习和掌握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办案工作的条例、规定。???????3、制定科学、可行的调查方案。包括案件调查的总体思路;需要查清的全部问题及其重点;采取的步骤、方法、策略;组织分工;预计完成的时间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调查方案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4、制定具体的调查提纲。提纲的主要内容:一是列出已收集掌握的案件线索;二是确定调查内容的顺序,明确问题的主次,选准案件的突破口。重大案件一般至少应选择两个突破口;三是确定调查线索。既要重点考虑可能的知情人,也要注意扩大案件线索;四是确定每个调查项目的完成时间。???(三)适时有效地开展调查工作。调查开始时,应以送交《立案决定书》的形式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为调查组的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案件调查期间,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也不能对被调查人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亲属进行打击报复。如果调查组认为过早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的调查,也可先行调查工作,在适当时机再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为使案件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在调查过程中,如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建议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采取停职检查的组织措施。采取这一措施具有强制性,不需征得本人同意。在案件查结后,对被调查人做出纪律处分的同时,停职检查的决定自动终止。采取停职检查这一组织措施,由立案批准机关批准,并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同时通报有关部门。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有关组织应将采纳情况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四)全面准确地搜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等九种。???????证据要求: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应当是通过合法途径所取得。???????取证要求:调查取证时要注意:(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如不能取得原物、原件而拍照、复制的,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并须由保存单位和个人签字、盖章;(2)收集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3)执行封存、扣留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清点和填写封存、扣留物品清单;(4)查核或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存款时,要与有关金融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有关查核和暂停支付存款的手续。???(五)认真鉴别证据和认定事实。应认真审查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故意提供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是伪证。非故意形成的不能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属于错证。???????认定错误事实需有确定、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实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2个以上直接证据。???(六)做好事实材料与被检查人见面的工作。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但要注意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人等内容。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见面时由调查组2人进行,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七)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和写出案件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后予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应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需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起草调查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件发生、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以及造成的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尤其要详细具体。(2)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与否,都要对揭发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和交待。(3)要写明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和一贯表现,作为量纪时适当参考的因素。(4)要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明确、具体、恰当的处理建议。???????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对署真名实姓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查问题的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对经调查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要由承办部门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请立案机关批准后销案,同时也应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以利于及早查清问题。

四、案件的审理?????(一)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案件审理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兼职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对案件的审核工作。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审理案件的程序???????1、案件的移送和受理。对调查终结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案件,在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前,经主管领导同意,将案件材料移送审理部门审核的程序,称为案件的移送。审理部门对移送来的违犯党纪的案件,经审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具备移送条件,决定接受案件材料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受理。???????受理呈报和移送的案件的材料按下述情况分别报送:??????(1)下级党组织、纪委呈报审理的案件应具备:①呈报审批的请示;②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见面材料;③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④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⑤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⑥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2)本级组织的案件调查组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具备:①主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②立案依据、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③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④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⑤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3)行政监察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4)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材料等。?????(5)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6)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案件受理后,审理小组应指定具体人员承办。简单案件可由1人承办,复杂案件可由2人以上承办。???????2、案件的审核。案件的审核包括:对案卷材料的审核;对错误事实的审核;对错误性质的审核;对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的审核。??????(1)对案卷材料的审核。即按照“手续完备”的要求,审核案卷材料是否具备移送条件。要注意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规定的手续是否履行,调查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按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处理党内违纪案件应履行下列手续:①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本人应出席会议;②党组织对党员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意见。对本人的不同意见,党组织应作出说明;③必须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④报送案件的党委或纪委应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审查处理意见。发现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不齐全的,应及时请报案单位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2)对错误事实的审核。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审核鉴别证据,认定错误事实。对于事实不清、没有证据或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可要求报案单位补查或补报证据,必要时也可以由审理部门进行补证。?????(3)对错误性质的审核。即按照“定性准确”的要求,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照有关规定,准确认定错误性质。要把握确定案件性质的构成要件和基本特征,审核所认定案件的性质是否准确,用语是否严谨恰当。??????(4)对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的审核。即按照“处理恰当”的要求,依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规定,审核处理意见。???????3、与受处分党员谈话。一般情况下,审理正式结束前应与被受处分党员进行谈话,特别是需要给予违纪党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或本人对违纪事实及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以及有关党组织处理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必须派专人谈话。特殊情况下,如违纪党员出走、叛逃或司法机关先行作出处理的,以及事实清楚,本人承认错误、接受处分的,也可以不再安排谈话。???????同受处分党员谈话的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核对违纪事实;听取本人对党组织结论的意见和申辩;进行教育,做好思想工作。谈话可邀请案件调查人员和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负责人参加,谈话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谈话记录。要正确对待受处分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确有道理的应予采纳。???????4、撰写审理报告。违纪案件审核结束后,承办人员须草拟审理意见,经审理部门或兼职审理小组集体审议后,形成审理报告,连同全案材料提交本级纪检机关或党的组织审议。审理报告要主题鲜明,逻辑严谨,语言规范,文字简洁,用词准确,文风朴实,具体意见要简明扼要。???????审理报告的标题应写明被调查对象的姓名或称谓、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报告对被审查对象的自然情况、案件来源应作简洁的交待。报告正文应包括:?????(1)经审理后认定的案情事实。要把事实的各种要素,如时间、地点、当事人、动机(或目的)、情节、手段、结果都要写得清楚齐全;违纪行为的因果关系必须交待明白;不同性质的事实应当分类叙述;对认定案件事实的分歧焦点要写清楚;认定事实要适当使用证据作分析说明。?????(2)对案件性质的分析和认定意见。要根据构成某种违纪错误必须具备的要件,适当阐述认定错误性质的理由,并恰当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条文。对定性的分歧意见,或审理部门内部的明显不同意见,均应在审理报告中写明,并扼要说明各自的理由和依据。??????(3)对违纪党员的处理意见。应写明有关党组织的具体处理意见及其理由、依据,对处理意见量纪不当的应予指出,提出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理由和依据,明确处分批准的下一步组织程序。对建议追究行政、司法责任的也应写明。

???????五、党纪处分?????(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根据违纪党员的隶属关系、职务、违纪党组织的级别、所受处分的档次、违纪案件的性质等因素来划分的。????????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党支部做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中央国家机关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是:???????1、中央管理的干部的党纪处分,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提出意见后报中央纪委审批。???????2、司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征求部党组意见后,报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审批。其中,严重警告以下处分由纪工委批准,向工委备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工委批准,向中央纪委备案。???????3、处级及以下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由各级党委、纪委审批。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本级管辖的干部有权批准党内严重警告以下的处分,批准后向同级党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由同级党委审批。??(二)党纪处分决定的形成????????处分决定在党支部大会正式讨论前,可由支部委员会在认真讨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并草拟处分决定讨论稿,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处分决定稿在正式讨论通过前,应与犯错误的党员见面,听取本人意见。???????处分决定由标题、正文、结尾等几部分组成。正文应包括:受处分党员自然情况、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受处分党员对所犯错误的态度、对违犯党员错误性质的认定和给予的具体处分。??????支部大会讨论对党员的处分时,应由党支部委员会介绍党员违犯党纪的错误事实和调查结果,听取受审查党员的检查或申辩,学习相关的政策规定和纪律处分条例,经过全体党员的充分讨论之后,最后再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按照审批处分的权限,将有关材料呈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或逐级上报审查批准。???????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基层纪委在正式审议批准前,应由审理部门或兼职案件审理小组先行对案件进行审理,然后再提交纪委或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批准。??????(三)党纪处分的执行???????上级党组织或纪检机关经审议形成决议后,应起草批复,由书记签发,下达给下级党组织或纪委执行。犯错误党员所在党组织接到上级组织对犯错误党员给予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1个月内向犯错误党员本人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批复或通知送交本人1份,并在基层党委或党支部的范围内宣布,也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在1个半月内将处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执行情况报告表》上报批准组织。

六、党员违纪案件的归档???????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按照归档要求对案卷进行全面整理、归档。案件材料的归档范围:(1)办案依据材料:检举、揭发、申诉材料,领导批示,会议决定;(2)初步核实材料、立案报告;(3)转办的文字材料;(4)办案计划或调查方案;(5)调查报告和证明材料;(6)有关案件处理的决定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定事项通知等;(7)批复材料:批复通知、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复核决定等;(8)正式文件的印件、签发稿及主要领导修改的重要文稿;(9)审理报告;(10)与当事人见面材料;(11)结案报告;(12)与案件有关的通报、报道;(13)与案件有关的声像材料等。

七、案件的复查复议?????(一)案件复查、复议的概念???????对已经处理的违纪案件重新进行调查核实的,叫做案件复查;在原有材料的基础上,对审查结论、处分决定和证据材料进行复核的叫做案件复议。?????(二)案件复查复议的提起???????能够提起复查复议的案件包括:受处分党员本人的申诉,受处分党员的亲友提出申诉和意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人民群众对有关案件提出意见;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有关案件提出议案;以及党组织、纪检机关或有关领导认为有必要提起复查复议的。??????(三)案件复查复议的原则???????案件复查复议,必须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四)复查复议案件的处理???????案件经复查复议后,确定原认定的错误事实和性质无误,依据的政策规定、处分条规恰当,应维持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不变;原认定的错误事实严重失实或虽属实但构不成违纪的,应撤销原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原认定的错误性质有错误,应予纠正,如影响到量纪的,应予调整;原处分量纪不当,处分畸重的,可酌情减轻。处分畸轻,本人表现不好,造成不良反映的,可重新处理,适当加重处分;原处分正确的,不能改变和撤销;更不能将撤销党内处分当作奖励使用。?????(五)案件复查复议的程序???????对案件的复查复议一般由决定或批准处分的党组织进行。经复查复议如需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的,应做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处分批准机关审批。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的材料包括:(1)呈报审批的请示;(2)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3)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4)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复议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5)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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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明镜志远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