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岂能以暴制恶滥用私刑

 songsgt 2014-04-29
岂能以暴制恶滥用私刑
2014.4.20人民法院报
郑东梅

    道德暴力对于法律尊严的践踏和亵渎,是人性之丑主导的“道德裁判”,值得警思和反省。

    近日,网上流传一组愤怒的村民让偷狗贼抱着3条狗示众的图片。事件的起因是,4月12日上午,在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三江乡街上,两名偷狗贼被拦下,从车上搜出3条死狗。当时正值三江圩日,赶圩群众将两男子暴打一顿,还将两人乘坐的小车砸坏。随后,愤怒的村民让偷狗贼抱着3条狗示众。我们在指责偷狗贼无良行为的同时,是否也应该反思一下殴打偷狗贼并让其抱狗示众的违法行为?偷狗行为纵然可恨,但是,在法治社会,我们岂能以暴制恶。道德暴力对于法律尊严的践踏和亵渎,是人性之丑主导的“道德裁判”,值得警思和反省。 

    在众多的人身侮辱抑或是伤害行为中,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受害人过错在先。这个过错可能是道德舆论所谴责的行为,也可能本身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恶行”败露之后,受害人往往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使用殴打、侮辱等过激暴力手段处理,反使受害人成为违法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在本起事件里,殴打偷狗贼的人就涉嫌构成侮辱罪和故意伤害罪。

    感情归感情,法律归法律,感情代替不了法律,法律也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原是受害者而放弃惩罚,这是对人权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体现。以暴制恶,私刑泛滥,宣扬的只能是暴力,只能是种“可怕的正义”。法治社会绝不允许“以暴制恶”的泛滥。选择法治,抛弃人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相信与强化公力救济,减少与避免私力救济,是一个正常、健康的法治社会中的一个重要指标。公民应该寻求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而不是动辄就以社会正义与道德化身的名义,私自对他人进行惩戒;更不是动不动就以暴力的方式与手段,来进行自我维权。 

    笔者认为“以暴制恶”现象的屡屡出现,暴露了执法环节的某些欠缺,部分执法者拥有与公众同样的“仇恨”心理,导致其对“以暴制恶”行为的默许,这就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以暴制恶”现象的屡屡发生;法律规定或者是实际执法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远远不足,难以达到公众的期望值。长此以往,公众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处罚失去信心,无奈之下实施“以暴制恶”,一解心头之恨。不管是源于什么原因,“以暴制恶”显然是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的,情节严重的也自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以暴制恶”式的“自我执法”,永远是一个恶性循环。超越法律许可范围的“自我执法”,固然会给有些违法行为带来或多或少的威慑力,却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模糊了应有的道德边界,成了文明社会与法治社会的一道“伤疤”,如果每个人都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惩罚违法者,维持这个社会良性运转的法律法规将被置于何地?如果一个社会不再拥有对规则的普遍敬畏,这个社会将有多么可怕?所以,笔者呼吁在法治社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理性维权,这样才能真正惩罚违法犯罪分子,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自己也就因此而成了违法者,岂不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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