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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审判

 昵称16436572 20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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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进行之时,反法西斯盟国便多次声明要严惩战争罪犯,追究战犯责任。欧战结束后,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在伦敦签订了《关于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5年11月,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开庭,开始对德国法西斯首要战犯进行审判。反法西斯盟国认为,日本战犯也应受到与德国战犯同意的处理。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郑重指出:"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争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严厉制裁。"
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签署无条件投降书。
1945年12月16日至26日,苏美英外长在莫斯科会议中决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施《波茨坦公告》的日本投降条件,包括惩办日本战犯。此决定征得了中国的同意。
根据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日本投降书和1945年12月26日盟国授权麦克阿瑟将军于1946年1月19日颁布《特别通告》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决定在东京设庭审判日本首要战犯。
法庭宪章共5章17条,规定任务、组成、诉讼程序及管辖权等,内容与《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大致相同。
根据宪章规定,法庭将审判犯有以下三种罪行的战犯:1,破坏和平罪;2,战争罪;3,违反人道罪。
根据宪章规定,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6年2月18日任命澳大利亚的韦伯为首席法官,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荷兰、菲律宾、加拿大、新西兰和印度10国各1名代表为法官,美国的约瑟夫•B•凯南为首席检察官。
宪章规定,被告有权选择辩护人,但法庭可随时不承认其选择的辩护人。
1945年9月11日,前首相东条英机等39名战犯被捕。11月19日,小叽国昭等11名战犯被捕。12月2日和16日,宣布平沼骐一郎、广田弘毅、近卫、木户幸一等68名战犯被捕,近卫在赴狱报道前服毒自杀。战犯被关押在东京巢鸭监狱候审。
1946年4月29日,对东条英机等28名被告正式起诉。
被告中没有日本国家元首、三军最高统帅裕仁天皇。关于国家元首应对发动侵略负刑事责任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对德皇威廉二世的处理已有先例。《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也明确表示:"被告之官职上地位,无论系国家元首或政府各部门负责官吏,均不得为免除责任获减轻刑罚之理由。"但《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却回避了国家元首的责任问题,只说:"被告无论何时期内之官职上地位",均不能免除罪责,有意删除"国家元首"字样。
在1945年12月6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美国小组一行16人离美赴东京之前,凯南对美国报界表示,他认为裕仁天皇显然应该受到审判。登上飞机后,凯南收到杜鲁门总统的一封信。信中指示凯南不得对裕仁和任何皇室成员起诉。总统采纳了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的意见而作次决定。麦克阿瑟认为,从美国的利益和占领日本的政治需要出发,不应以战争罪起诉天皇。
东京法庭首席法官韦伯曾向报界发表个人意见:"天皇在开战问题上起了巨大作用,但他却被免于起诉……毫无疑问,免除对天皇的审判是基于同盟国所有成员国的利益而作出的决定。"法国出席远东国际法庭审判的代表亨利•贝尔纳说:"不可否认,(战争)宣言的一个主要祸首逃避了一切诉讼,不管怎么说,出席的被告职能被视为同谋犯。"
皇室成员,日本侵华部队的司令官朝香宫未被列入被告名单。
为中国人民所深恶痛绝的侵华战犯冈村宁茨也逍遥法外。 
在中国进行了种种骇人听闻的残酷试验的日本"731细菌部队"司令官石井也不在被告之列。
1946年5月3日,东京国际远东军事法庭正式开庭。法庭设在原日本陆军省会议厅,庭长室设在东条英机原来的办公室里。由于中国法官梅汝敖据理力争,法官座次除首席法官外,按日本投降书受降国签字顺序美、中、英、苏、加、法……等排定。审理采用英美法律,分立证和辩论两个阶段。
开庭第一天和第二天,首席检察官宣读了长达42页的起诉书,历数了28名被告在战争中的罪行,列举55项罪状,指控他们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
5月6日全体出庭被告均声辩自己"无罪"。东条英机说:"对一切诉因,我声明无罪。"
被告方面援引"罪刑由法定","无法则无罪","禁止事后立法"等法律原则,企图逃避制裁。法庭认为,被告罪行很早以前就被国际法认为是犯罪。
被告辩护方面还强调,战争是国家行为,是国家间的现象,主体是国家。国际法只审理主权国家的行为。法庭认为,国家违反条约,发动侵略战争,责任总是在个人身上。
审理过程中,在涉及中国问题时,中国方面出证的有秦德纯、王冷斋和溥仪等人。秦德纯和王冷斋主要就日军挑起卢沟桥事变,发动对北大营攻袭,日军大肆掳掠的罪行作了揭露。溥仪由苏联派员从他所在押的苏联伯利监狱伴送东京出庭作证,讲述了他如何被土肥原从天津劫持到东北,坂垣如何指示人毒死其亲妇,逼他讨娶日妇为后等情况。
1948年4月16日,法庭宣布休庭,以进行讨论,作出最后判决。在讨论过程中,法官们在对东条英机等战犯是否应该判处绞刑的问题上发生了较大分歧。庭长韦伯主张流放,美国法官主张只将发动太平洋战争和虐待美军战俘的战犯判处死刑。中国法官要求严惩土肥原贤二和松井石根。最后法庭以6票对5票的微弱多数作出死刑判决。
东京审判共开庭818次,举行内部会议131次。419位证人出庭作证,771位证人提出供述书和宣誓口供。法庭受理证据4336份,英文审判记录48412页。审判历时2年半,耗资750万美元。
审判过程中,被告松冈洋佑前外相和永野修身海军大将病死,日本侵略理论家大川明因发狂而中止受审,实际出庭被告25人。
1948年11月4日,法庭开始宣读1231页的判决书,至12日宣读完毕,对25名出庭被告判决如下:
判处绞刑7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坂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东条英机。
判处无期徒刑16人:荒木贞夫、烟俊六、星野直林、木户幸一、平沼骐一郎、小叽国昭、南茨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松本欣五郎、贺乌兴宣、白乌敏夫、梅津美治郎。
判处有期徒刑20年1人:东乡茂德。
判处有期徒刑7年1人:重光葵。
1948年11月12日,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闭庭。根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驻日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于1948年11月22日批准了法庭的全部判决。他声明:"我不到法庭审理过程中一处或若干处疏忽的地方能证明干预判决是正确的。"
但麦克阿瑟未按法庭宪章条例立即执行判决,而将土肥原、广田、木户、佐藤、岛田、东乡等人的上诉书呈递给了美国最高法院,从而推迟执行对所有被告的判决。
12月6日,美国最高法院决定接受上诉,定于1948年12月16日着手分析案情。
消息传出,世界舆论大哗。东京法庭的中国法官梅汝敖指出:"如果代表11国的国际法庭所作的决定要由某一国的法庭来重新审理,不管他是多么高级的法院,都当然会使人担心,任何国际决定和行为都要同样受到一个国家的重审和改变。"
东京法庭的荷兰法官罗休声称,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是"令人震惊的错误"。一位检察官批评麦克阿瑟说:"他已超越自己的权限,不会区分远东军司令和盟军司令两种职责的差别。"
在世界舆论的压力下,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致函美国最高法院,指出它无权干涉东京法庭的判决。美国最高法院于12月16日决定延缓对"上诉书"的审理,最后于12月20日以6票对1票作出拒绝受理的决定。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宣判40天后,1948年12月23日东京时间零点30分,东条英机等7名战犯在东京巢鸭监狱中被绞死。尸体被火化。其余被判处的战犯入狱服刑。
对这些罪大恶极的日本首要战犯作出的严正判决,受到了世界舆论的欢迎。
这次审判使全世界人民,包括日本人民进一步了解了日本帝国主义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期间的侵略真相和罪恶事实,是对日本法西斯分子的一次全面清算和重大打击。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在人类历史上开了将战犯押上国际法庭接受法律严惩的先河。远东盟军最高统帅部的《特别通告》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判决书一样,肯定了一些原则,更加明确了反和平罪、战争罪、反人道罪和共谋上述罪行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犯有上述罪行的人应承担个人责任,1946年12月11日的联合国大会第95(1)号决议确认了上述原则为国际法原则。这在国际法上开了先例,促进了战争法规的发展。
在东京审判中,一些本该受到审判的日本首要战犯并未成为被告,一些罪大恶极的战犯并未受到严惩,给深受其害的各国人民留下了不良的印象。
1950年11月,重光葵获释,后在日本政府内供职。这期间,其他日本在押战犯也纷纷"宣誓出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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