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客观、准确地掌握和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信息,规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政府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发布应该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指能够对我省的食品安全总体趋势进行分析预测、预警的信息。 (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指通过有计划的、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含抽检)而获得的食品安全信息。 (三)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指各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的有关信息。 (四)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包括食物中毒、突发食品污染事件及人畜共患病等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第五条 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对我省食品安全形势做出分析,综合发布我省食品安全总体趋势信息、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省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向社会发布本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信息、食品安全事件信息。其中:农业部门发布有关初级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卫生、工商、质监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获得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应通报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统一组织各部门对外发布。 第六条 由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各部门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如遇特殊情况,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经商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包括信息的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还应包括产品的名称、生产企业、产品批号以及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项目等内容。 由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获得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后应按前述内容,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以书面文件形式通报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相关部门并在综合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拟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含抽检)信息提出(1)同意发布;(2)暂不发布;(3)内部通报3种处理意见,反馈至提供信息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由各部门独立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各部门按前述内容,自行发布,并及时向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必要时,也应按照上述程序报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其意见办理。 第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可采取新闻发布会、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告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制度。各部门确定一名食品安全信息员,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与发布工作。 第十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独立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在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关工作信息于每季度末通报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建立食品安全科学评价机制。由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我省食品安全专家组,负责对我省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和食品安全现状进行分析评估,为省政府制定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二条 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分析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信息,定期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汇报,并向各级食品安全协调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通报;不定期召开各部门食品安全信息员工作会议,研究交流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单位对所发布信息的科学、真实、准确、公正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省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设区市、县(区)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保健品、化妆品的安全监管信息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按照《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好文章帖,加10分奖励----我就灌水][/COLOR][/SIZE] [本贴已被 我就灌水 于 2005年06月03日 21时03分01秒 编辑过][/COLOR][/AL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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