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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评估案例中学习之《纳税评估查出违规抵扣真相》

 plmok999 2014-05-04

最近在中国税务报上看到一篇关于违规抵扣增值税纳税评估案例----《 纳税评估查出违规抵扣真相 》。通观全文我们可以获取如下重要信息:

一、案例中提到的评估指标
1、税负率                       简单的说就是税收负担率,用实际交纳的税费除以计税依据。增值税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注:对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而言。应纳增值税包括了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3%,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及期末存货的调节,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如果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就有多抵扣进项税、隐藏收入的嫌疑。正常情况下引起税负率降低的因素主要有三:
   A、销售价格降低,增值额降低;   B、进货价格上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也会增加;
   C、一个时期内的进货多,销售少,抵扣的进项税多,销项税少,也会降低这个时期的税负率。
2、投入产出比或能耗指标
   投入资金与其所创造价值之间的关系,是反映投资效果一项指标。也称为投入产出比。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一定的前提下,企业产品主材料的投入与产品的产量之间的比例前后各期应是基本不变的。当企业的投比产出比与前期及同行业比变化较大,则企业在纳税上可能有问题。3、固定资产周转率
   固定资产周转率是财务管理中的一个指标,该指目前纳税评估中也广泛的应用。固定资产周转率也称固定资产利用率,是企业销售收入与固定资产净值的比率。固定资产周转率主要用于分析对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利用效率,比率越高,说明利用率越高,管理水平越好。如果固定资产周转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相比偏低,则说明企业对固定资产的利用率较低,可能会影响企业的获利能力。它反应了企业资产的利用程度。固定资产周转率的注意事项:A、这一指标的分母采用固定资产净值,因此指标的比较将受到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影响,应注意其可比性问题。B、当企业固定资产净值率过低(如因资产陈旧或过度计提折旧),或者当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时,固定资产周转率就可能没有太大的意义。     固定资产周转率是销售收入与全部固定资产平均余额的比值。当该值低于行业峰值(预警值)下限时,则可能存在不计或者少计收入的问题。
4、应纳增值税与销售收入的变动弹性系数
     变动弹性系数是变动率的比值。应纳增值税与销售收入的变动弹性系数即是应纳增值税变动率与销售收入变动率之间的比值。应纳税额增变动率=(本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基期应纳税额*100%
    销售收入增变动率=(本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基期销售收入*100%
该指标的敏感度极高。由于销售收入和应纳增值税额是同方向变化的指标,是其变动幅度基本是一致的,因此企业不存在偷逃税的情况下这个指标的取值应是正数,且在1左右。

二、尿素免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生产免税产品的专用设备进项税不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购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只有专用于免税产品的设备的进项税不得扣抵。

四、尿素生产企业的工艺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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