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标准,事后追责,上交所集中处理年度业绩预告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的年度业绩一直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股价敏感信息。随着2013年度报告披露临近尾声,上市公司年度业绩状况揭开了面纱。一些公司预告业绩与年报披露业绩反差较大,也同步浮出水面。实践中,业绩预告行为违规频率高,市场影响大,投资者十分关注。对此,上交所高度重视,快速反应,加强一线监管,近期对部分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进行了集中处理。 根据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结束后,对该年度业绩情况进行预计,变动幅度达到50%以上或者发生盈亏方向变化的,应当在次年1月底前进行披露。经过集中梳理和核实,上交所已发现10余家公司预告差异过大、5家业绩预告大变脸、2家达到预告标准但未提前预告等主要违规情形。目前,上交所已启动自律监管程序,将对相关公司和责任人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或监管措施。 为做好这项工作,上交所明确了违规行为的类型化处理标准,其主要目的是保证同类案件得到相同处理,确保监管执法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适应。 据了解,这一标准区分了未披露、逾期披露、预告差异过大、预告变脸等主要情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主观、客观因素及具体情节,如市场影响大小、上年比较基数大小、是否为累犯、是否采取补救措施、是否因为会计师的原因造成、是否申请过豁免披露等,据此确定相对统一的处分尺度。例如,未预告业绩大幅下降或业绩由盈转亏的事实,尤其是业绩预告出尔反尔的变脸行为,对资本市场和投资者危害更大,且主观恶意更明显,因此对于这种违规行为通常予以较为严厉的纪律处分。在今年发现的案例中,三峡新材实际业绩增长幅度低于预告增长幅度约120%,可能导致投资者重大误解,违规性质情节严重,将对其予以纪律处分;同时也发现有公司在报告期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业绩大幅变动,出于对规则理解不到位而未做预告,违规情节以及市场影响相对较轻,将予以监管关注。 明确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责任人的认定标准是处理标准类型化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上交所结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具体实践,在综合考虑公司内董事、高管的身份、职责、专业背景等差异的基础上,确定了违规行为责任人范围和担责标准。在处理上,通常推定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秘、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为相关责任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的除外。如有明显证据证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会计师存在过错的,还将对相关机构和个人予以追责。 上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希望能通过明确标准,加大执法力度,沪市上市公司业绩预告违规行为能不断下降,恶性违规案例逐步减少。下一步,上交所在自律监管中,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提高监管标准和措施的透明度,同时积极做好培训宣传等工作,引导市场主体做到规范运作、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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