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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

 天平和双子 2014-05-06

  天翔公司(化名)为廊坊霸州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共有两个股东水淼、张伟亮(均为化名)。2008年11月,天翔公司为两个股东分别购买汽车一辆,价格为23.5万元,汽车的所有权人分别登记为水淼和张伟亮的女友欧阳芳菲(非天翔公司员工)。当月,水淼还以企业资金为刚大学毕业,来天翔公司工作仅数月的外甥肖汉光购买一套价格为73.6万元的住房,产权人登记为肖汉光。天翔公司办税人员询问主管地税机关,是否要扣缴水淼、张伟亮和肖汉光等人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汽车等财产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3、2005、2008年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以下简称“15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以下简称“364号文”)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一、158号文关于用企业资金为个人支付财产性支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2003年出台的158号文规定,个人投资者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或红利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文头例子中的水淼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天翔公司用企业资金为水淼购买汽车,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其个人所得税。故水淼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3.5×20%=4.7(万元);天翔公司用企业资金为另一股东张伟亮购买汽车,虽然产权人登记为其女友欧阳芳菲,但仍是企业对张伟亮的红利分配,所以,张伟亮同样要缴纳4.7万元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一)使用企业资金的个人投资者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二)个人投资者的上述支出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

  (三)个人投资者使用企业资金的目的是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这里“相关人员”是指与个人投资者相关的所有人员,包括与个人投资者有一定关联关系的企业内、外部各类人员,范围较广。

  (四)个人投资者利用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依据个人投资者所投资企业的类型确定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二、364号文关于用企业资金为股东购买汽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2005年出台的364号文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364号文中的“企业”是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二是364号文承接了158号文的精神内涵,但又有所不同。364号文考虑了企业为其股东所购车辆存在公私两用的情形,授权各地税务机关可核定一个具体数额从购车款中减除,再按其余额征收股东的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364号文的规定较为合理,但在实际操作上却有一定难度。就目前征管状况而言,主管税务机关要了解企业股东私车公用可以合理减除的费用数额,几乎是难以做到的。

  再看文头例子,天翔公司用企业资金为股东水淼所购汽车的所有权已办到水淼个人名下,如果存在私车公用的情形,那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根据车辆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假设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合理费用减除比例是购车款的30%)。则水淼应缴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23.5×(1-30%)×20%=3.29(万元)。这里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30%合理费用减除比例,只能是一个粗略的估算,难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83号文关于用企业资金为个人购买房产、汽车等财产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2008年出台的83号文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与前面158号文相比,83号文具有如下特点:

  (一)完善了158号文。

  首先,158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相关人员支付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这里就存在一个问题:如果是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本企业员工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即当158号文中的“相关人员”为本企业员工时,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似乎有欠妥当。而83号文就明确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可以说,这是对158号文的一种完善。

  按照158号文的规定,文头例子中天翔公司给员工肖汉光购买价格为73.6万元的住房,应征收股东水淼“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4.72万元(73.6万元×20%);但按照83号文的规定,应由员工肖汉光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假设11月份肖汉光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为计算简便,除2000元/月的法定费用扣除,其他税费扣除忽略不计),则该月肖汉光缴纳“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5000+ 736000-2000)×45%-15375=317175(元)。当然,如果肖汉光该年尚未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此时可选择使用,税负约降低20.69%。

  其次,83号文明确了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支付财产性支出的认定标准为所有权登记。

  (二)未涉及用企业资金为外部人员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的个人所得税计征问题。

  那么,用企业资金为外部人员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该外部人员为所购住房、汽车等财产的所有权人)该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呢?由于83号文并未覆盖158号文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其“相关人员”中的外部人员购买住房、汽车等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所以,应根据158号文的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

  文头例子中,天翔公司为股东张伟亮购买汽车,但所有权人登记为其女友欧阳芳菲(非天翔公司员工)。对此,应按照158号文中关于个人投资者用企业资金为其“相关人员”(包括与个人投资者有一定关联关系的企业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支付财产性支出的相关规定,征收股东张伟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4.7万元。计算方法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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