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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对“杭州70码”车主胡斌终身禁驾

 漫步月球路 2014-05-06

    5年前轰动一时的杭州“5·7飙车案”主角胡斌5月2日10点在杭州的龙井路再次因为玩过弯体验而发生事故,不过这次他走运,只是单方事故,并无人员受伤。杭州警方声称,胡斌所驾宝马125轿车侧翻在路边,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件状态均正常酒精检查未发现酒驾嫌疑已按照简易程序处理。杭州警方这次学聪明了,对车速问题三缄其口,不再说“70码”,也不说“60码”,而是什么都不说了。



网友依然提出了很多疑问,比如胡斌真的没有酒驾吗?胡斌有没有严重超速,是否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有的网友甚至进一步追问,胡斌之前的减刑是否合法,这次应否对其给予终身禁驾的处罚?

当然,质疑归质疑,如何处理还是应当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我们来逐一分析一下。

一、网友为什么对杭州警方的处理提出这么多质疑

网友们对警方这次处理胡斌单方事故的通报提出种种质疑,明显受前见因素的影响,应是对杭州警方的信任感还没有恢复5年前的那场“70码事件”仿佛就在昨天,那时胡斌将被害人谭卓闯起5米高,闯出20多米远,杭州警方一开始却信誓旦旦声称,胡斌驾驶的车,车速只有70码,胡斌的车没有改装,被害人谭卓是否走斑马线也不好说,一副急于为“富二代”行为洗地的嘴脸,实在太过明显了。一时间,“70码”(气死妈)迅速成为一个网络顶级热词,在各大论坛流传开来,被用作民众对政府公众事件解释及处理不满时的一种反讽。

但那次因为有被害人,且被害人死亡,胡斌明显存在刑事责任,加之公众不依不挠,真相在倒逼之下很快浮出水面:胡斌的车速最高可能达到101公里/小时,胡斌的车经过很大的改装,被害人谭卓就是正常行走斑马线上。最后,胡斌在赔了110万元的情形下,还被判了3年实刑。

这次警方的回应同上次非常像,其用语也像是急于为胡斌的行为洗地的感觉,但由于这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些质疑声便难以发酵,事实真相也难以被倒逼出来,例如是否酒驾,除非有知情人站出来报料,否则只能听任警方的说法了。当然,超速不超速的问题,还可以鉴定和弄清。

二、这次有无可能严重超速,是否适合简易程序处理

想必胡斌不是想体验40码、50码的过弯感觉,再瞧瞧事故车辆的损害情形:轿车前排安全气囊、头部气囊全部弹出,轮毂变形,大灯损坏,前挡风玻璃碎裂,车辆中还有翻车时带进去的杂草,车辆底部还有一些部件断裂。幸好路边无人,不然,岂不也会撞得面目全非,死得很难看。

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有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只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从现在报道反映的情形来看,包括胡斌在内,本事件无人员受伤,仅有车辆受到强力撞击的一些反应,尽管根据这些反应判断,车辆行驶速度应该不会太小,确有超速行驶的嫌疑。但超速行驶,哪怕超速50%以上,行政上可以给予扣12分的处罚,但若不是追逐竞驾(飙车)而超速,也不成立犯罪(即不成立危险驾驶罪),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没有法律问题。

当然,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也应当查清事实。鉴于超速如此可疑,杭州警方理应对胡斌是否超速行驶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确为严重超速时,必须给予严厉处罚,法律规定可罚款2000元(这对这个富二代当然没有多少威慑力),并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该处罚的威慑力还是很大的,至少让胡斌在两年内不得再上路危害公共安全。又鉴于胡斌存在严重交通违法的前科,若果然超速达到50%以上,我认为,不是可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问题,而是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胡斌的减刑有无问题,两年禁驾从何时起算,能否对胡斌终身禁驾

应当指出,减刑是由监狱提出、法院裁定的。实践中人们普遍感到,无权无势又无钱的人,减刑(包括假释、监外执行)都非常之难,但对于有钱的人、有权势的人,减刑就非常容易。“富二代”胡斌的减刑再次印证了人们的想像。我认为,对于公众的合理质疑,主管部门理应回应,但对此应该站出来说话的,不是处理这次单方事故的杭州警方,而应是杭州市中级法院(有期徒刑的减刑由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死缓的减刑由高级法院裁定)。

按照交法的规定,交通肇事成立犯罪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胡斌5年前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交警部门当然会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但人家依法2年后即可再报考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有网友问,这不得申领驾驶证的2期间是不是应从刑满释放后开始计算。对此,法律仅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年内不得申领,字面解释,当然应是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日开始计算,而不应从刑满释放之日开始计算。当然,如果犯交通肇事罪被判7年徒刑,所谓2年内不得申领驾照,因在服刑期间无法报考申领,此乃客观障碍,恐怕事实上得等到7年刑满释放后才能再考驾本。

若胡斌上次交通肇事的犯罪中有醉酒驾驶的情形,那么他需要5年后才有资格申领机动车驾驶证,若醉酒后引发重大事故则终身不得上路,但人家没有这一情形;若胡斌上次的交通肇事后存在逃逸的情形,那么他也会终身不得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但人家根本不存在这一情形。如果依法应当让胡斌终身禁驾,主管部门包庇他,公众可以倒逼主管部门依法执法;但现在胡斌依法就不需要终身禁驾,主管部门不作出终身禁驾的处罚,是在依法办事,而不是在包庇,你如何去指责、去倒逼?!

法治的要义恰恰是,任何人都应尊重法律的权威,即使大多数人打心里希望胡斌不再上路,但法律未对胡斌上路说“不”,他依然就有上路的权利;如果主管部门可以不按法律而是按多数人的意志(民意)剥夺胡斌的上路权,那恰恰不是法治的做法,而是人治的做法,属于“多数人暴政”。立法上决定一种情形该如何处理应讲究民主(即按照多数人的意志制定法律),但一旦制定成法律,执法上就应严格依法办事,而不是在执法时还发扬“民主”——按民意办事!现行法律上只有两种情形下才可终身禁驾,一是造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如前所述,胡斌这次若超速50%以上,是存在再次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可能的,而若想让再次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胡斌将来永远不能申领机动车驾驶证,除非对法律进行修订,规定“两次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终身不得再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很有必要作这样的修法,事不过三嘛),但法律修订之前,想让胡斌终身禁驾还是无能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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