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昌县国税局第二税源管理局原副局长严某某,因构成受贿罪近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被予以收缴。 繁昌县法院一审认定,2003年12月15日起,严某某担任繁昌县国税局稽查局副局长,分管税收检查业务工作;2009年4月13日起,严某某担任该局税政制度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从事税收政策业务解答工作;2011年7月25日起至案发,严某某担任该局第二税源局副局长,分管税源管理、税源监控及纳税评估工作。 芜湖市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因其公司纳税在严某某的职责范围内,为了和严某某搞好关系、求得关照,王某某分别于200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各送给严某某购物卡1万元,合计2万元;后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各送给严某某现金1万元,合计8万元;又于2013年的春节送给严某某现金2万元。 对于王某某的贿赂,严某某均予以收下,并为王某某公司谋取利益。2013年6月27日,经电话通知,严某某主动到镜湖区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全部犯罪事实。案发后,严某某退出非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严某某犯罪情节及认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对其违法所得12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严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严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其收受的12万元违法所得中,有2万元是其劳务报酬,不应认定受贿的意见。 对此,芜湖市中院审理认为,严某某于2013年春节收受的2万元,应认定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宜按受贿罪论处,遂撤销繁昌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最终以严某某受贿10万元财物为事实依据,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记者 饶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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