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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培训内容

 9733 2014-05-08

  

 

    3月25就业局组织单位青年成员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学习。主讲人冯方同志主要从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义和意义,失业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三个方面开展政策培训,并结合工作遇到的实际案例对失业保险办理过程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讲解。

第一章  失业保险制度的定义和意义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资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主要特征

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有工资收入的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盖范围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因此,在确定适用范围时,参保单位应不分部门和行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其职工应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镇、农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只要本人符合条件,都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分析我国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变化情况,也呈逐步扩大的趋势,从国营企业的四种人到国有企业的七类九种人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再到《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充分体现了普遍性原则。

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根据有关规定,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社会筹集,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缴费比例、缴费方式相对稳定,筹集的失业保险费,不分来源渠道,不分缴费单位的性质,全部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内统一调度使用以发挥互济功能。

三、失业保险发展的四个重要阶段

上世纪八十年代,国有企业劳动制度改革,配合劳动合同制和破产法的实行,出台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该规定作为一项国家制度性安排,不仅为国企改革特别是劳动制度改革的启动奠定了基础,更是将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两者结合,失业保险的主要功能初步显现。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当时通过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依靠“三三制”筹措资金,保障了3000万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并实现职工的平稳转移。所谓“三三制”,即从企业、社会和失业保险“三方面”筹集资金,资金主要被用来下岗职工的生活保障、职业介绍、培训指导等方面。政府通过“三三制”这一过渡性措施,有效减缓了下岗职工流向社会的速度,减少了因大规模下岗失业可能造成的社会震荡。这项措施充分展现了失业保险的特殊重要作用,为保证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深化改革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2006年,东部七省市的试点率先完成并轨进入市场就业,并明确东部七省市就业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为解决地方财政预算问题,政府提出了扩大失业保险支出范围的办法,为东部七省市筹集了充足的就业资金,从而为落实积极的促就业政策提供了资金保障。回顾以往,失业保险基金在东部七省市在积极就业政策实施的十年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到了2008年,全球遭遇国际金融危机,为保障民生、稳定社会发展,我国推出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援企稳岗政策,即缓交五项社保,降低四项社保费率,用失业保险给予三项补贴。其中,失业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支持困难企业及其职工的良性机制。像我市在2013年,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对188家困难企业发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以及培训补贴3208.05万元,涉及员工2.06万人次,有效帮助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保证了企业发展的基础,促进了就业甚至经济发展。

四、失业保险的最终目的

从上述失业保险制度的四个发展历程可以看出,失业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保障工作,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性质

失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就业而依法筹集的专项资金(特定功能)。  是一项社会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政府资金,不同于投资资金(区别于商业保险)。

1.失业保险基金属于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2.失业保险基金需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3.失业保险基金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用于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等。

4.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可以给予补贴。

二、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

(二)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以及省部属单位、军队属单位、外地驻湖机构及其职工。

划线部分是湖政发【200415号所作补充。

这里一般会遇到两个常见问题:

1、哪类事业单位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

答: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可以不参加失业保险。

2、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否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按《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三、失业保险缴费费率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参保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

常见问题:

1、个体工商户到哪个部门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按《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像我们湖州市区就是在社保局参保登记窗口。

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如何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用人单位分立、合并后,可凭工商,税务有关变更手续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参保变更手续,并继续缴纳失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当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按《省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

四、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的构成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职工、雇工(以统称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三)财政补贴;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社会捐赠;

(六)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截止到2013年年底,我市失业保险基金结余10.9亿元,其中市本级4.6亿元。

五、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201171日起按《社保法》规定:调整为领取失业金人员职工医保);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促进再就业的补贴;

(五)国家规定可以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保险待遇组成

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工医保、生育补助金、丧葬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二、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湖政发【20134号文件规定:湖州市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当地企业最低工资的75%确定。湖州市区现行失业保险的标准是982元。(201311日起执行)。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哪些:

劳动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

四、失业保险金的申领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后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

城镇户口需携带资料: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本人社会保障卡;

3、本人户籍证明或户口本;

4、本人档案(由单位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5、本人二寸近照2张。

农村户口需携带资料: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本人身份证原件;

3、本人社会保障卡;

4、本人养老保险手册。

五、失业保险待遇的核定

失业保险金的核定办法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根据本人及其失业前所在单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一)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二)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三)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核定办法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等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常见问题:

1、失业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如何处理?

答:以前在工作中遇到过这样一个事情,老王领了半年的失业金后,到了60岁退休年龄,领到了养老金,于是我们就中止了失业金的发放。他觉得不公平,多次向我们窗口反映,我们根据《省条例》第三十五条(一)款规定:跟她解释了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需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老王表示既然是国家规定,那也就能接受了。

2、失业人员每月什么时候,到什么地方进行申领和状态确认?

答:按浙劳社就【2000218号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由本人每月在规定时间内(湖州市本级统一于每月的1417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和失业状态确认,遇节假日由各所另行通知。

3、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后,能否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按《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就业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人员连续二个月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失业状态确认的,如何处理?

答:按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规定: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所以这里也需要我们工作人员记得提醒失业人员按时进行失业状态确认,目前我们每月都会定期发消息提醒失业人员及时去办理领取失业金签到确认,避免失业人员因为忘记签到而无法领到失业金。

5、失业保险金在什么情况停止发放?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6、什么情况下,失业人员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保留?依据是什么?

答:浙政发【200349号文件规定: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前次失业的享受待遇期限有剩余的,应当与重新就业、缴费后的享受待遇期限合并计算。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但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享受过失业保险待遇并重新就业的,其199812月底前尚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不再结转。

举个例子,李某从19926月参加工作,在20113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登记核定其可领失业金24个月,领了3个月失业金后进了一家纺织企业工作,工作5年后李某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登记核定后失业金可领多少月?失业保险缴费5年可领8个月失业保险金,加上之前剩余的21个月,合并后29个月,因为合并后的享受待遇期限不得超过24个月,所以最终可领24个月。

7、《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如何确定的?

答: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8、什么情况下,失业保险短期缴费时间可以保留,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并根据累计后的缴费时间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其享受期限。

举个例子,张某某20121月在大享玻璃厂工作,工作半年后于20127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后在20131月进美欣达印染厂工作,于201311月和企业解除合同,失业登记核定其可领失业金3个月。(前一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7个月,第二次就业缴纳失业保险11个月,两次就业均属短期就业,并符合三年内这一条件,应当予以累计。)

9、农民合同制工人转为城镇户籍后失业的,其失业保险待遇如何享受?

答:按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规定: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其享受待遇期限应分段计算并相加。即其户籍转为城镇前,按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的40%计算,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户籍转为城镇后,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按城镇职工规定计算。合并后的享受期限最长为24个月。农民合同制职工户籍转为城镇后失业的,应按照城镇失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其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并可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和促进再就业服务。

举个例子,王某某为农村户籍,20021月参加工作,20081月变更了户籍成为城镇户口,企业及时为其缴纳失业保险,2010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登记核定其可领失业金多少个月?20021月至200712月,缴费时间为6年,可领月数10个月,因为是农村户籍,10个月*0.4=4个月,20081月至20102月,缴费时间为22个月,可领月数为4个月,合并后可领8个月。

10、失业保险中有关视作缴费年限的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浙劳社就【2003243号文件规定:(一)事业单位(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其固定职工从19991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固定职工参保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二)根据浙劳社【2003243号文件规定:转业军官(含自谋职业未发月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就业后,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凭人事或者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其军龄(含国家规定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六、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职工医疗保险

1)《社保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后,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限,自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月起开始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等同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对比,《社保法》颁布之前,医疗补助一直是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按照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的,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新规定避免了失业人员领了医疗补助却不去参保的弊病,而且《社保法》规定的不设等待期限,更好地解决了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问题。)

(二)生育补助金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或者享受待遇期满后的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生育补助金,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

(三)丧葬抚恤金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死亡的,参照当地在职职工丧葬补助抚恤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其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由其家属领取。

七、失业保险关系转迁问题

(一)用人单位成建制统筹地区转迁或职工在职期间跨统筹地区转换工作单位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迁。其在转出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

(二)失业人员失业后需要跨统筹地区转迁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应将其享受剩余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并及时通知失业人员到迁入地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省内跨统筹地区转迁的,全额划转失业人员应继续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职工医保。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的,按失业人员应继续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划转。——浙劳社就【2003243

八、失业保险相关法律责任

用工单位:《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个人:《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不符合享受条件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退还;以欺骗手段获取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常见问题:

1、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造成职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如何赔偿?

答:按《省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

2、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如何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按《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清算组织或者主管机关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用人单位欠缴的失业保险金费及其利息、滞纳金,按照第一顺序清偿。

                                                

    (图为单位年青成员进行失业保险政策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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