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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的品级与官衔

 文山书院 2014-05-09


品级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表示官员级别的标志,在我国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国语·周语》就曾有“外官不过九品”的记载。但是官员正式以“品”表示等级高低,是从魏晋时才开始。在此之前,官员虽有高下之分,但等级标志尚无形成统一的制度。笔者认为,自秦至清,等级标准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秦汉时,官以“石”示等。   

如西汉时官分16级,以石数多者为高,最高官为石,最低为百石、斗食。县令为千石或六百石,县长为五百石或三百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石”,只是作为俸禄等级的名称,反映了官的大小,但不是计量单位,故不能误为俸禄(俸禄是以斛为计量单位发给粮食)。

第二阶段,魏晋时,实行九品中正制,官吏等级始以“品”来反映。

曹魏时始将官分为九品,以品数少者为高,一品为最高,九品为最低。县令(长)为第七品到第八品。

晋时进而将曹魏的每品中各分正从,共九品十八级。后—直为北魏、两宋和明清诸代所沿用。

北魏继承了晋代的品级制度,进而从第四品起正从又分上下阶,合之共九品十八级三十阶。

隋代,沿用了北魏的九品制,但将一品至九品称为“流内”,意为正规官员的等级,称“官”,而将地方官府的书吏划为“流外”,称“吏”。隋唐以后,我国古代以九品为等级的制度,基本上固定下来,并以法律的形式作了规定,如唐代上县令为从六品,中县令为从七品,下县令为正八品。

第三阶段:元明清时期,九品只分正从,不分上下阶,共十八等,九品之外称为“未入流”o

元代,县分上中下三等,其县官品级也分为三等,以中县之县官为例,达鲁花赤(掌印官)和县尹、知县(汉官)均为正七品。   

明初,改历代以户籍多少划分县等为粮赋多少示等,分县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后不论上中下县,知县统一为正七品。从此,确立了知县的七品地位,故人们常以七品官作为县官的代称。清代沿之。

官衔  是旧时官吏的封号、品级和官职的统称。一般说,官,指官吏的职位,即官职。而“衔”则是官吏的等级,即官阶。虚衔,是皇帝授予高于本职的官衔。如知县加同知衔,就成为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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