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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企业可自主定价|工信部|电信资费审批

 goodme 2014-05-09

凤凰科技讯 5月9日消息,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放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取消电信资费审批,所有电信资费将执行市场化调节。这意味着电信资费将完全市场化,由企业自主定价。

文件提出,对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自主制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同时,为切实保护用户权益,文件对电信企业资费方案设计、宣传推广、协议签订和准确计费等方面提出了多项要求。此外,《通告》还废止了涉及电信资费审批的相关文件。

今年年初,国务院曾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决定再取消和下放64项行政审批项目和18个子项,其中有两项涉及电信领域:取消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基础电信与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核准。

尤其此次取消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意味着把价格制定的“指挥棒”交给了市场,备受各方关注。

业内人士认为,从整体来看,国家取消电信业务资费审批,是朝市场化方向推进改革的良策。工信部指出,此举主要考虑通过市场竞争来进一步推动电信业务资费水平的下降,充分发挥市场“无形的手”对资费的调控作用,全面提高电信市场经济运行效率。

电信业独立分析师马继华认为,运营商在实际运营中早已经不是处于垄断地位的可以操控价格的商业机构,在绝大多数区域都毫无形成价格同盟的基础,政府的管制一直是起到阻止运营商过度促销低价死拼的作用。

而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电信资费的“放权”有利于放开市场,扩大竞争范围。应该认识到,简单的价格降低不是最重要的,电信资费是近几年来为数不多价格下降的服务。取消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审批后,运营商的营销活动将更为灵活,运营商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及时调整业务。

由此,电信业市场化改革程度加深,政府此时放权给市场,不会造成资费大波动,反而能更好激发市场活力,有利推进信息消费和信息产业转型,但同时如何避免价格战蔓延、市场多元化竞争等也考验监管智慧。

工信部表示,审批取消后,将不断完善电信资费监测制度和体系,加强对市场资费情况的监测,同时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督促企业做好资费网上公示等相关工作,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电信资费透明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通告原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决定放开各类电信业务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电信业务资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电信企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用户需求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自主确定具体资费结构、资费标准及计费方式。

二、电信企业自主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方案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原则,考虑用户的不同需求,提供业务打包等多种资费方案供用户选择。资费方案结构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方案中需列明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等内容。对涉及用户基本通信需求的固定语音、移动语音、短信息、宽带等业务,电信企业进行打包销售时,必须另外提供包内单项业务单独的资费方案。鼓励电信企业为城乡低收入群体提供更加优惠的资费方案。在同一本地网营业区(或业务区)内,电信企业应保证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同类用户对资费方案具有同等的选择权利。涉及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的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资费方案应在执行前告知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同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电信企业应进一步提高资费透明度,建立资费方案公示制度,通过营业厅、代理代办点、网站等方式公布所有面向公众市场的在售资费方案。在业务宣传推广时应全面、准确,对资费方案限制性条件及其他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应履行提醒义务,不得片面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或作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电信企业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中应包含资费标准、计费方式、对应服务和适用期限等内容。应充分尊重用户自主选择权,为用户选择适宜资费方案提供便利和必要帮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或限制用户选择其指定的资费方案,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方案。在计费过程中,应按照相关标准准确计费,至少提供一种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供用户查询自身通信费用信息,确保用户明明白白消费。

五、电信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履行社会责任,建立健全电信资费内部管理制度,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降低经营成本,为用户提供更优质、更低廉、更透明的电信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按各自法定职责加强对本地电信企业的指导、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本通告自2014年5月10日起执行。《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电信资费文件的通知》(计价费[1997]2485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省(区、市)通信管理局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2]1320号)、《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计价格[2002]1489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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