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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

 刘鹏940 2014-05-12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常务委员会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

  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

  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

  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

  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

  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

  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

  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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