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资薪金的税前扣除是否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 答:(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9]1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工资薪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的员工工资薪金是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税务部门确认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按实扣除。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依据劳动保障部门薪金限定数额列支工资支出;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对经劳动保障、企业资产管理等部门审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年薪,可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并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各类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已实行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应将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生效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查意见书和职工工资薪金总额实际发放情况等资料一并报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五、各级税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引导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来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合理有序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五月十四日 (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1.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退休人员返聘不能直接列入工资薪金支出,应凭劳务报酬发票在税前列支。。 2.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4.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5.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6.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7.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由企业正式任命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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