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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还是“零税率”,企业该如何选择?

 songsgt 2014-05-14

“免税”还是“零税率”,企业该如何选择?

作者: ■程辉/文 2014.3.21 中国会计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明确允许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优先适用零税率。
    这对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项利好。那么,纳税人面对免税和零税率时,该如何决定呢?

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实惠

    事实上,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之前,我国仅对出口货物劳务实行退(免)税制度。
    出口退(免)税涉及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和服务不在出口退(免)税的范围之内。国家启动营改增改革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贸易等改征增值税,也就具备了实行退(免)税的条件。
    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营改增后提供的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抵退税办法是指,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这其中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一般来说,在简易计税方法下,适用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是没有区别的。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明确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适用简易计算方法的有两种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
    但在一般计税方法下,这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免征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为0,同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适用零税率,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余额,适用零税率即销项税额为0,应纳税额则为进项税额的负值。这意味着可以退还税款或进项留抵。通过计算,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第四条规定:“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相比之下,适用零税率比免征增值税更加实惠。这也有助于理解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附件4第四条规定:“外贸企业外购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自己开发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可以看出,免退税包括免税和退税,如果外贸企业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同样只能免税,没有退税。

选择免税或零税率需注意三点

    纳税人在选择免税和零税率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三点问题。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正确区分适用零税率享受退(免)税与应税服务免税的范围。
    零税率应税服务享受退(免)税的范围与条件: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往返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同时,注意在上述应税服务范围内,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    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该条款修正了已废止的财税〔2013〕37号文一律由承租方(即使承租方是境外单位个人)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合理规定。
    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包括:除上述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服务两种不具备条件的应税服务按免税政策以外,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应税服务也免征增值税: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发行、播映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中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选择零税率无须税务机关    审批或备案,免税须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
    因为零税率是增值税的一档税率,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就可以适用零税率。但免征增值税却是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或先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可以主动放弃免税及减税优惠。
    免税是税法赋予某一特定行业纳税人减免应纳税的一项权利。根据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原理,纳税人享受免税,其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不再计算销项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不能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因此如果增值税的免税只是针对特定环节的纳税人,这种免税将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考虑到免税属于国家对纳税人给予的一种优惠,从法治公平角度上讲,纳税人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有必要在法规中明确纳税人可以放弃免税的权利。
    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减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以及应税服    务放弃免税权。放弃免税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免税期内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
    免税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也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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