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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新县鼓励客商投资优惠办法

 井冈雄鹰 2014-05-14

永府发[2008]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的资金投入永新县经济建设,促进永新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县投资并登记纳税的县内外所有投资人及其兴办的企业。

第二章 用地

第三条 凡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继承或作为合作合资经营的折股投资,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四条 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和其他用地50年。

第五条 工业土地出让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记合同》签订后,企业按土地开发成本首付土地出让金即可开工建设。

第六条 凡在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搞好“六通一平”,即通电、通水、通路、通下水道、通公用电话、通有线电视、平整厂区土地。

第七条 工业企业用地布局必须按照县城及园区总体规划进行设计,符合“三四三”标准,即道路用地控制30%以内,厂房等建筑用地确保40%以上,绿化用地控制30%以内。容积率不得低于0.5。轻工类企业建设的厂房原则上不少于三层,重工类企业提倡建设二层以上厂房。企业的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达到每亩30万元以上。

第八条 客商在本县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一年内未实施项目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二年内未实施项目建设的,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 税收

第九条 投资兴办下列国家鼓励和允许发展项目,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税收奖励政策。

(一)工业生产项目;

(二)旅游开发项目;

(三)农、林、水、牧、渔业深加工项目;

(四)自来水、煤气工程等城市公益事业和能源、交通、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十条 投资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项目的企业,且年纳税额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从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受益财政给予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进行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方式征收的企业,在规定的幅度内,从低确定其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二条 兴办产品出口企业,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由县财政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地方实际所得部分的50%奖励。

第十三条 投资兴办本办法第九条所列项目的企业,除享受所得税奖励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增值税收奖励:

(一)凡年实际缴纳增值税(指企业在国税部门的最终增值税入库额)2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其缴纳增值税达到20万元以上的当年算起,由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企业年缴纳增值税20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奖励其缴纳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企业年缴纳增值税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超过5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奖励;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00150万元(含150万元)的,超过100万元以上部分按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奖励;企业年缴纳增值税150万元以上的,超过150万元以上部分按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奖励。

(二)从前款奖励政策享受完毕的次年起,以其往年缴纳增值税的最高年份数额为基数,年缴纳增值税的新增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新增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奖励其新增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40%;新增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新增超过50万元部分奖励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新增增值税100150万元(含150万元)的,其新增超过100万元部分奖励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60%;新增增值税150万元以上的,其新增超过150万元部分奖励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

(三)已享受县原有关优惠政策的老企业仅享受本条第(二)款奖励。

第十四条 在工业园区兴建厂房(包括办公楼、宿舍、围墙、道路等基础设施)所产生的建筑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等,征收入库后,建造二层厂房的,由受益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50%奖还,建造三层以上厂房(含三层)的,由受益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还。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进行转让交易所产生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契税等,征收入库后,由受益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全额奖还。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内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及厂房等房屋出租所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征收入库后,由受益财政将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予以全额奖还;满三年后,再连续三年奖返地方所得部分的50%

第十七条 奖励办理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税务、财政、招商、工业园区等相关单位审定确认,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受益财政每年一次性支付奖励金额。

第十八条 上述税收奖励主要用于补贴企业的用地成本及扩大再生产。

第四章 收费

第十九条 县工业园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费用(含测绘费、登记费、工本费等)视用地规模分四个等级实行优惠:

(一)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按200/宗收取;

(二)用地规模在10亩以上20亩以下(不含20亩)的,按400/宗收取;

(三)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上50亩以下(不含50亩)的,按600/宗收取;

(四)用地规模在50亩以上(含50亩)的,按800/宗收取。

第二十条 县工业园区企业,办理房产证费用(勘丈费、登记费、白蚁防治费、工本费等)视房产建筑面积分四个等级实行优惠:

(一)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按500/宗收取;

(二)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不含2000平方米)的,按800/宗收取;

(三)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不含5000平方米)的,按1500/宗收取;

(四)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含5000平方米)的,按2000/宗收取。

第二十一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质监费,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2‰。

第二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厂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承建方缴纳的上级行业管理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3‰、1‰。建筑材料检测费,不得超过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3‰。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园区内厂房等建筑房产出租,免收房产租赁市场管理费。

第二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土地交易佣金及厂房等建筑房产转让费均不超过交易总额的1%

第二十六条 工业企业用电、用水价格按现行价。今后如遇价格调整,则按调整后最低价收费。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代办制,凡在本县投资兴办企业的,由项目帮扶单位负责代办立项审批、登记注册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企业帮扶制,项目落户我县后,由项目帮扶单位安排专人挂点帮扶;对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安排一名县级领导挂点帮扶,及时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

第二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且合法经营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并为外商个人(含董事会成员、经理)发放外来投资客商证,对持有外来投资客商证的客商,对其车辆、人身、住地实行免检(触犯法律的除外)。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除工商、税务、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企业检查。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者及其直系亲属或从外地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由投资所在地城镇解决户口迁入和安排子女就近入托、入学,不收取择校费、借读费。

第三十二条 企业聘请的县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其劳动人事关系根据其本人要求寄存在县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十三 凡属我县外贸出口企业,除享受上级奖励外,县财政对生产型企业出口每美元奖励3分人民币,流通型企业出口(含代理出口)每美元奖励2分人民币;县内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还可奖励1万元人民币,当年出口300万美元以上的,还可奖励2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凡属我县企业生产的产品,获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人民币;获全省著名商标或全省名牌产品,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时获得不同级次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奖)。

第三十五条 对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高科技含量或财政贡献大或产业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用地和税费优惠办法,享受“一企一策”的特别优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外,还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但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我县其它优惠政策的,不可重复享受,但可执行最优惠条款。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颁布以后,与国家新出台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永新县招商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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