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4年4月4日经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 2014年4月9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笫九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 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水运工程专业乙级、丙级监理资质,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中的“、乙级监理”删除。 三、将本规定中所有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2014年4月9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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