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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定

 xtxds168 2014-05-16
1、保管员对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进行验收,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收入库内存放:a.有公安局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或其他规定手续;b.爆破器材品种、数量和规格与证或单据相符;c.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或仓库主任检验确认入库的爆破器材为合格品;d.来历不明或可疑爆炸物和性能不详、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严禁收入库内存放。
        2、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严禁混存。与爆破器材无关的工具和杂物不得存入库房。
        3、爆破器材各仓库的储存量均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4、仓库内爆破器材应堆放整齐,留有检查、清点、搬运爆破器材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小于:小型仓库0.6M,大型仓库1.3M。
        5、各种炸药、导火索、导爆索应堆放在垫木上,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与墙的距离应不小于0.2M。
        6、雷管箱应摆放在木架上,必须单层平放,下层箱面与上层架板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的宽度,货架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2M,其总高度不得超过1.6M。
        7、库房内应经常测定温度、湿度,保持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8、进入库房和发放间严禁穿铁钉鞋和化纤衣服。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设的发放间进行。
        9、应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要妥善处置,并及时上报销毁。
        10、建立并认真填写爆破器材收发流水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逐项逐次登记,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1、严格履行领退签字手续,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无专用运输车辆牌证的人员有权拒绝发给爆破器材。
        12、搬运、装卸爆破器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摩擦、撞击、抛掷爆破器材。
        13、促请有关人员每季度检查一次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设施。
        14、对退库的爆破器材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做到“三不退库”,即: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不退库;已加工好的起爆雷管、起爆药包不退库;夹带可疑物品或装置的爆炸物品不退库。
        15、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以及其他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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