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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突发精神病割下母亲头颅被强制送医

 休闲乐缘 2014-05-18

    男子王某某在家中精神病突发,持刀将亲生母亲砍死,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广州市番禺区法院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决定对其予以强制医疗。王某某不服,提出复议。近日,广州中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突然病发认为母亲害死父亲

    浙江籍男子王某某今年42岁,自1992年开始患有间歇性精神病,需要长期服药。王某某有5个兄弟姐妹,但平时自己一个人生活,没有生活来源。

    2013年8月12日,王某某和哥哥从越南旅游回来,一下飞机就接到母亲电话,让他们到弟弟租住的番禺区南村镇某高档住宅小区内住一段时间。

    次日晚上10时许,王某某在弟弟家中突然病发,产生妄想,认为是母亲害死了父亲,事实上其父是患老年痴呆症病逝的。“我想到她多年前杀死我父亲,心里特别难受,感到如果不杀死她的话就对不起我父亲”。

    王某某趁家里人睡觉时,从厨房拿了一把水果刀到母亲房间,“当时她的房门没关,我进入房内将灯打开,她躺在床上醒来。我问她为什么要这么毒而杀死我父亲,当时她没有说话,我就拿水果刀往她的脸上乱捅”。后来,王某某还从厨房拿来菜刀将母亲的头砍下。

    作案后,王某某不慌不忙地到洗手间洗澡,然后打电话告诉哥哥。后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送精神病医院住院。

      当事人称强制医疗治不了自己

    王某某的哥哥称,王某某的性格比较内向,有十几年的精神病史,断断续续接受过多次治疗。而王某某的姐姐则表示,弟弟和母亲没有什么矛盾,母亲对他很好,弟弟不犯病时对母亲也很好。

    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及目前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和受审能力。番禺区法院决定对王某某实行强制医疗。决定作出后,王某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出复议。王某某称,强制医疗并不能治愈他的病情,他更需要的是家人的精神支持,家人完全能够控制其社会危害性。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及目前均处于发病期,其行为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鉴于王某某所患疾病并未恢复,存在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家庭也难以对其进行看管和诊治,且未提出能保障控制其社会危害性的切实可行的办法,遂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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