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豪赠63万 未成婚诉返还 法院认定其属“彩礼性质” 判女方返还50万

 tuzididie 2014-05-19

    恋爱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如何定性?这是如今高消费婚恋中日益凸显的焦点与难点。赵先生和张女士在婚恋网上相识并相爱,但最终因为生孩子的问题,两人分道扬镳。此后,因为一笔60余万元的款项,赵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此案经朝阳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张女士将其中属于彩礼性质的50万元返还赵先生。

    结婚不成情侣上法庭

    2012年4月,34岁的赵先生和同岁的张女士通过婚恋网相识,不久后二人即确定恋爱关系,并于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其间,赵先生曾提出结婚,并与张女士的父母见面,张女士也和赵先生的姐姐、姑姑见了面。然而,到去年1月,双方却因婚后是否生育子女产生争议,并对一些钱款往来产生分歧,最终二人分道扬镳。

    分手后,二人对簿公堂,原因是一笔63.9万余元的款项“纠缠不清”。去年2月,赵先生将张女士诉至法院。赵先生称,张女士曾提出以为其偿还房贷作为结婚的条件,为此,赵先生先后多次给付赵女士钱款,合计63.9万余元。双方分手后,赵先生多次要求张女士返还遭拒,无奈诉至法院。庭审中,赵先生提供了银行凭证、双方通话录音、手机微信记录等佐证。

    张女士承认,双方同居期间所有支出均由赵先生负担,也认可赵先生曾给过她一些“小钱”,但不认可给过大笔的钱。张女士称,她只收到过35万元,但这笔钱是赵先生对她进行殴打后给付的赔偿。至于房屋贷款的问题,张女士则表示,贷款一直由前夫偿还。同时,张女士指出,双方并无婚约,即使构成婚约,也只有构成彩礼性质才能返还。

    张女士认为,双方在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应属赠与。

    法院认定钱款属彩礼

    法院经审理,对赵先生支付张女士的款项数额、双方是否存在婚约、相关款项应否返还等问题均作出了认定。

    法院认为根据银行转账凭条、账户交易明细及张女士的自认,可以认定赵先生给付张女士35万元和两次偿还贷款5600元的事实;同时根据录音证据及手机微信往来记录,结合张女士银行账户进账情况,可以认定赵先生还支付过张女士20万元。综上认定赵先生累计向张女士支付的数额为56.12万元。

    关于婚约问题,法院认为,双方通过婚恋网站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均见过对方家人,可以认定双方在恋爱期间表现出结婚的意愿。

    关于张女士应否返还已收款项及数额的问题,法院认为,从赵先生给付张女士款项用于偿还房屋银行贷款的经过看,与恋爱期间男女朋友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不同;且根据赵先生的收入情况,其明显没有赠与张女士大额款项的经济能力。结合中国传统的习俗、现代社会的人情因素以及款项数额等综合分析,赵先生支付的款项具备一定的彩礼性质。

    现双方结束了恋爱关系,张女士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同时,法院指出考虑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必然发生一些共同的消费支出,故法院结合双方相处的时间酌情对张女士应返还的数额予以减少。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返还赵先生50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婚前“豪赠”需谨慎

    主审法官叶永尧指出,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有两种情形:其一,为促进情感、表达心意而赠送的一般性礼物,比如衣物、普通的首饰等。其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赠送的贵重财物,比如名贵手表、钻戒、汽车、房产或大额汇款等。

    对于普通财物赠与,一般都在赠与人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内,且价值不高,不具备“彩礼”性质,赠与人一般不能撤销赠与。而第二类赠与,则需量力而为、谨慎“豪赠”。

    叶法官提示,首先不要轻易“豪赠”。应提倡正确的爱情观,以情感的交流为基础,双方相互信任、尊重,共同营造美好的情感世界,避免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的“豪赠”,给自己和家人增加压力。

    其次,要注意保留“谈婚论嫁”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证据,以便查明双方是否有缔结婚姻的意图,赠与是否以缔结婚姻为条件。比如双方协商结婚的短信往来记录,双方预订婚礼酒店、拍摄婚纱照的有关记录,双方父母会面的照片等。如举行订婚仪式,则尽量保留仪式现场的照片或录像等。

    最后,要注意保留赠与财物本身的凭证。如购买车辆、房产时的银行卡消费凭证,购买贵重首饰、手表时的购物小票或发票。同时,叶法官建议大额款项往来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最好在汇款、转账时注明汇款目的.

记者张蕾J009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