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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一男子遭遇飞车抢夺 开车追赶致两嫌犯死亡

 超越梦想之上 2014-05-19

江西一男子遭遇飞车抢夺 开车追赶致两嫌犯死亡

江西一男子遭遇飞车抢夺 开车追赶致两嫌犯死亡

  事发现场

  核心提示

  樟树市的谭家仓小区位于市区偏远地带,住在这里的大都是一些退休的老人。这里惟一的主干道,被一条铁路横穿而过,一分为二,留下了一条没有名字的道路。不久前在这里发生的一起事件,成为当地人热议的焦点。樟树市民刘某被两名骑摩托车的男子抢走一条金项链,情急之下开车追赶,当追至此街道时,其驾驶的汽车和摩托车发生了碰撞,导致两名男子当场死亡。

  刘某主动追踪嫌犯,却不想直接导致了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死亡。惋惜之余,“情”与“法”的碰撞,也引发了人们的疑虑和争论。

  一起蹊跷的“交通事故”

  5月13日下午,在樟树市谭家仓小区铁路旁的这条无名街道上,几名路人脚步匆忙。当他们走到街道中段时,难免会低头张望一下,然后继续加紧步伐。

  十多天过去了,发生在这条街道上的一起事故,对附近的居民来说,依然历历在目。

  事故发生在5月2日6时50分左右。

  “没听见碰撞声,只听见很大的刹车声。”今年70多岁的戴师傅就住在事发地附近,等他赶到现场时,只看见一辆汽车前倒着一辆摩托车,摩托车前方大约三四米的距离,两名男子倒地不起。

  “汽车的前部有凹陷,两名男子当时可能已经死亡,当时有很多居民围了过来,十多分钟后,警方到达了现场。”戴师傅说,他们身上均没有什么被车辆碾压的痕迹,看样子两男子是头部撞击到路边的铁栏杆致死的。

  除了戴师傅以外,周边不少居民也证实说:“因为太早了,没有人看到事发的经过,也没有听到撞击声,但听到了刺耳的刹车声。”一些居民告诉记者,听现场勘查的交警称,可能是汽车撞上摩托车后,导致摩托车上两男子坠亡的。

  戴师傅和一些居民以为仅是一起交通事故,但现场的一个细节,让他们顿时觉得事情没有这么简单。

  被抢者追赶致嫌疑人死亡

  程大妈就住在事故现场旁边的居民楼一楼,她听晨练的老伴说发生了事故,才跑出门来围观。

  “其中一名死者紧握着拳头,手里似乎还有什么东西。”程大妈说,她壮着胆子走近一看,才发现死者手上还握着一根金项链。

  等民警到达现场后,他才了解到,原来两名死者涉嫌抢了汽车司机的金项链,司机是追赶到此,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5月13日,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和对当事人的审讯,对事件进行了还原:

  5月2日6时45分许,刘某在樟树市房产局对面的机动车道上行走时,被两名骑着摩托车的年轻男子把脖子上的金项链抢走,两名年轻男子骑着摩托车向洋湖乡方向逃跑。

  情急之下,刘某迅速自己开着一辆小车搜寻犯罪嫌疑人。不久,刘某发现抢金项链的两名年轻人骑着摩托车向樟树市休闲广场行驶,随即开车急追,想逼停摩托车,由于抢金项链的驾驶人想极力摆脱追赶,一大一小车辆在街道上进行了车技“比拼”。

  在追赶至事发地段时,小车刹车不及时,与惊恐逃窜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骑摩托车的两名男子摔倒在路上,后经樟树市120急救中心医生确认,两人已经死亡。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樟树交警在勘查现场后依法将案件移交给樟树公安刑警大队。目前,刘某已被刑事拘留。

  当事人是否防卫过当?

  被抢走金项链,刘某无疑是一名受害者,然而追赶犯罪嫌疑人,又让他变成了牵扯两条人命的犯罪嫌疑人。在大多数人看来,刘某追赶嫌犯是一种“正义”,是一种“防卫”,就算意外导致嫌犯死亡,也不应该负责任。但也有人认为,嫌犯即使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应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刘某的行为有些偏激。追赶犯罪嫌疑人,引发伤亡事件,该如何定性?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死亡?抑或是防卫过当?被抢者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本报请法律界人士展开讨论。

  嘉宾

  胡东平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法学博士

  颜三忠 江西师大法律系主任

  余泊铭 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

  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

  新法制报:事件发生后,关于刘某的行为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刘某的行为是“追贼”,其目的是追回自己的财物,同时是也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犯案,这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也有人认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他的生命也同样不容受到侵害,刘某的行为明显防卫过当。那么,刘某的行为到底应该如何定性呢?

  颜三忠:刘某作为受害者,面对不法侵害时,主动追回自己损失的财物是没有问题的,是一种正当防卫。但防卫毕竟是一种私人性质,如果不加以限制,人人都可能乱用。虽然犯罪分子是要制裁,但是作为受害人,在使用正当防卫上肯定也不能超过限度。

  从法律角度来讲,实施的防卫要和受到的侵害相对等,如果遇到对生命威胁大的侵害,则防卫的力度可以增大,但如果主要是遇到财产方面的侵害时,对于防卫的力度就要加以考虑了。此案中,刘某在无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在追逐过程中,可以采取边追边报警等方式来处理。而撞击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否故意,都有防卫过当的嫌疑。

  胡东平: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对刘某侵害已经结束,并且已经逃跑。那么刘某接下来的行为应当定性为一种自救行为。这种自救行为虽然有一定的合法性,但也不能超过限度。最后,由于刘某的追逐,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完全是在自救行为中发生的结果,所以不属于正当防卫,其性质就是一种单纯的自救。

  余泊铭:犯罪嫌疑人使用摩托车进行犯罪,并且已经成功抢到了刘某的金项链,可以看做是一种犯罪既遂,代表着犯罪行为结束,刘某是不能进行防卫的。如果是侵财性犯罪,当事人发现并跟随等行为,都视犯罪行为还未结束。此案中,刘某被抢走了金项链,最后由于追逐导致两名犯罪嫌疑人死亡,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是飞车抢夺,则性质就不一样,毕竟没有威胁刘某的生命安全,那么刘某这种行为就是防卫过当。

  当事人是否要担刑责?

  新法制报:不少人对刘某很同情,他追赶犯罪嫌疑人发生车辆碰撞导致对方死亡,恐怕不在其意料内,而且面对犯罪行为挺身而出也是一个公民该尽的责任,对于刘某这种情况,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能否减轻处罚?

  胡东平:虽然刘某是一种自救行为,但毕竟导致了两个人的死亡。并且从正常成年人的基本判断来说,他也理应知道追逐撞车有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那么从判罚的角度来说,理应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在定性上,需要考虑到刘某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在此案中,并不能排除刘某有故意伤害的嫌疑,所以有可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自救行为从法律上也能套用正当防卫,其中有减轻或免予处罚等规定,所以理应考虑减轻处罚。

  颜三忠:刘某应当对两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但只要承担部分责任。从案情看来,刘某应该属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第一,毕竟是受害人犯罪在先;第二,刘某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才实施的行为;第三,从法律角度来讲,正当防卫是允许造成部分的损害,那么对于超出这部分的损害,例如致人死亡的,则应对超出的部分承担责任。

  余泊铭:在正当防卫中,如果当事人超出了法律许可的防卫范围,那么就形成了防卫过当。其实防卫过当也是属于正当防卫范畴内的,只是过当了。怎么判罚,应当结合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来判断,如果两名嫌犯的行为是抢劫,刘某应当免予处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嫌犯的行为是抢夺,刘某则属于正当防卫中的防卫过当,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确实有多名群众证实刘某在撞击后有刹车的行为,那么,即使刘某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应当是防卫过当过失致人死亡,可以从轻处罚。

  如何正确使用正当防卫?

  新法制报: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正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手段,当人们在遇到侵害时,该如何正确使用正当防卫来保护自己,而不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形成防卫过当呢?

  胡东平:当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应该有一个判断,因为法律规定,遇到严重的暴力犯罪时,可以采取一切手段对自己进行保护,包括致人死亡。反之,则很有可能是防卫过当,所以要先判断侵害的强度,比如有无凶器等等,然后再采取措施。

  余泊铭:人们在面对犯罪行为时如果不能躲避,那么就要权衡敌我,当对方的力量大于自己时,可以进行反击,但一旦控制住了局面,犯罪嫌疑人无法侵害自己时,则无需再使用暴力,不然很容易防卫过当。所以,是否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是犯罪嫌疑人能否继续侵害自己。

  颜三忠:如果在没有生命威胁的情况下遭遇不法侵害,要判断接下来的防卫行为,是否会危及对方的生命,如果明知会造成对方死亡而为之,则很有可能造成防卫过当。所以在防卫过程中,应尽量以不危及对方生命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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