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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21

  被告人 陈松南。
  1995年1月10日广东省潮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松南立案侦查,1995年5月21日侦查终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5年5月30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投机倒把罪向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松南犯罪事实如下:
  1994年4月,被告人陈松南得知为他人代开、虚开外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牟利,便设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99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松南经湖南省长沙市南区武装部李森林(另案处理)介绍,以每套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先后向湖南省石门县湘北物资公司经理盛忠鑫、湖南省岳阳市力祥实业发展总公司经理林斌等人(均另案处理)购买百万位数的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50套。此后,被告人陈松南经倪伟周、林泽标(均在逃)等人介绍,以湖南省石门县湘北物资公司为销货单位,非法为江西省寻乌县经济开发总公司、广东省潮阳市红旗岭加油站、潮阳市金浦工艺服装厂、广西化轻建材南宁公司、广西钦州地区机电公司等17家企业虚开湖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累计发票金额15516万元,抵扣联税额累计2637.8万元,已被抵扣税额986.4万元。其中已被抵扣无法追回的税款669.9万元。至案发时,被告人陈松南收取开票费1.5万元,据为已有。
  1994年7月,被告人陈松南按事先约定,向他人购买四川省、山东省百万位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交给盛忠鑫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后被税务机关察觉而未得逞。
  1995年6月17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松南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为他人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罪。且其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以及给国家税款造成的流失数额均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松南犯投机倒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松南不服,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995年10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陈松南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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