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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以性为忠

 山爷wzs0718 2014-05-21

婚外情,以性为忠

文/性学随笔

性与婚,何以为忠?传统人和现代人完全不同。传统人恪守婚节,不管婚姻如何不幸,都要忠诚于婚,死也不能失贞。现代人却恰恰相反,婚姻即使不差,也要对自己的性尽忠,让自己的性福指数在可能的范围内得到提升。

经常会听到这样的抱怨或争执:男人说,我对她不错,她为啥对我不忠?而女人说,他不行,难道要我守活寡?于是,人们虽然走进了婚姻,但是忠于婚,还是忠于性,便有了婚姻所无法控制的必然选择。

应该说,忠于性,似乎更符合“人本原则”,即:“我的性,我做主”。用拉默尔的理论来解释:性是人的基本权利,“性自决”是性权利的核心,无论什么情况下,人的“性自决权”都不受剥夺。也许正是这一西方理念潜移默化了当代国人,才使今日中国的婚外情如此普及——国人的性权利意识空前强化,一旦性的需求在婚内不能满足,婚外情便成为许多人通常的选择。

由此进行分析,我们很容易得出如下结论:婚外情在中国的产生,至少基于四个原因:一是婚内无性;二是婚内少性;三是婚内“性强度”不足;四是骨子里就渴望性开放,结婚只是无奈的从众。

——婚内无性:一方忙着做官、做生意、做工程……经常不沾家,致使另一方长期不得“光顾”,性资源完全闲置,性权利完全被无视。你说,这种毫无“存在感”的权利要不要为自己找回?

——婚内少性:双方终日忙碌,家中有老有小,生活紧张枯燥,致使夫妻性事沦为勉强的应付,性权利被无聊、无趣、无休无止的日常琐事所冲击、所淡化。你说,这种毫无“获得感”的权利要不要为自己强化?

——婚内性强度不足:婚姻富足,夫妻性事频度也不算很低,但各路招式全都尝遍,仍然不能满足双方或一方的需求,性权利没有充分实现。你说,如此“有缺憾”的权利要不要为自己圆满?

——骨子里就渴望性开放,结婚只是无奈从众:这些男女可能生来就有“性瘾”、“性癖”或者“嗜性如命”。婚姻中的那点儿性事,对于他(她)们根本不够“塞牙缝”,无论量的频度、还是质的高度,都远远达不到他(她)们对性的基本预期,性权利有如虚设。你说,这种失落深深的权利要不要为自己充实?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强调所有人都必须忠诚于婚,那么,反过来婚就必须充分保障所有已婚人的性权利,即:我要,你就得给;我要多少,你就得给多少。反之亦然。这是婚者的义务,除非有不可抗力。

假如婚姻不能做到这一点,假如婚姻只意味着责任与奉献,假如婚姻组成的前提就包含对性的冷淡,那么,从捍卫自己性权利的角度而言,人们忠于婚姻又有什么价值?因此,为了捍卫性爱发生的天赋之权,人们只有、也必须首先忠于自己的性。

当然,婚姻必须相互负责,但这种负责与性并无绝对关联。婚是婚,性是性,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在一尽婚姻的各种职责之后,如果性不满足,对不起,我必须对自己的性负责!所以,婚外情的发生也就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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