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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分类 | 英 文 填 写 | 背 书 要 求 | 提 单 特 点 |
不记名提单 | To bearer/holder | 不需要背书 | 谁持有货物就属于谁。该提单不代表货物拥有权、方便转让和流通。很少采用。 |
不记名指示 提单 | To order | 需要背书(托运人作为第一背书人) | 可以将提单所有权转让给不定的其他人 |
记名提单 | Consigned to ABC Co., Ltd | 需要背书(托运人作为第一背书人) | 1.只能由指定的人提货,安全。 2. 不能转让 |
记名指示 提单 |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 需要由托运人(货主)空白背书。空白背书是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 | 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可转让,流通性强,采用较普遍。 |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提单 | 需要由所指定的这个xx银行背书再转让(背书给进口人)。实际操作中,还要托运人作为为第一背书人。 | 货主作空白背书,银行作记名背书specially endorsement |
TO order OF CONSIGNEE 凭收货人指示 | CONSIGNEE通常是外贸公司背书 | 通知人才是真正买家。买家只能充当Notify Party (通知人) |
To order of accountee 凭开证申请人指示提单 | 需要由开证申请人背书 (委托进口的贸易公司或经纪人公司) | 背书人背书后才能转让给实际要货的进口人 |
海运提单和其他单证抬头人填写及背书的不同方法比较
1. 背书有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MENT/ ENDORSEMENT INBLANK和记名背书SPECIAL ENDORSEMENT两种。空白背书是由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此种流通性强,采用较普遍。第二背书人通常采用记名背书,写上被背书人的名称。记名背书用得少。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 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2. 提单上CONSIGNEE填 TO ORDER 或其他,但其他单证的“收货人”就不一定都这么填写。
2.1如保险单“受益人”也可以写TO ORDER,作成空白背书意味着被保险人或任何保单持有人在被保货物出险后享有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索赔的权利并得到合理的补偿。保险单据的背书应与提单的背书保持一致。保险单也可记名背书,具体做法除了在保险单据背面做成上述“空白背书”外,还应在被保险人的名称上面打印上“DELIVERY TO (THE ORDER OF )××BANK (Co.,)”,即[交由××银行(或公司)的(指示)]。记名背书里的被保险人一栏通常在出保单的同时一次直接打印完成。记名背书必须以银行或公司为背书人,记名背书通常都给开证行。
2.2 而FORM A 的收货人填APPLICANT(开证申请人)。汇票抬头人填写 To order of xxxx Bank.
2.3 汇票背书
①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公司”(pay ×× Co. only)。这种抬头的汇票不能流通转让,只限××收取票款。不背书。
②指示性抬头。例如,“付××公司或指定人”(Pay ×× Co. or order 或pay to the order of 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可通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③来人抬头。例如,“付给来人(Pay to Bearer)”。这种抬头的汇票,无须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汇票即可转让。
3.提单的收货人不同背书方式不同。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背书方式
1.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托运人背书
2.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银行背书
3.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 xxx公司背书
4.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 托运人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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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 OF LADING
1)SHIPPER托运人 | 10)B/L NO. C O S C O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GROUP)CO. ORIGINAL COMBINED TRANPORT BILL OF LADING |
2)CONSIGNEE收货人 |
3)NOTIFY PARTY通知人 |
4)PLACE OF RECEIPT收货地 | 5)OCEAN VESSEL船名 |
6)VOYAGE NO.船名 航次 | 7)PORT OF LOADING装运港 |
8)PORT OF DISCHARGE卸货港 | 9)PLACE OF DELIVERY目的港 |
11)MARKS唛头 12)NOS.&KINDS OF PKGS 包装与件数 13)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 14)G.W.(kg)毛重和体积 15)MEAS(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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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IN WORDS)总件数 |
FREIGHT & CHARGES 运费支付 | REVENUE TONS 计费吨数 | RATE 价格 | PER | PREPAID预付 | COLLECT 到付 |
PREPAID AT预付 | PAYABLE AT应付 | 17)PLACE AND DATE OF ISSUE 签发地点与日期 |
TOTAL PREPAID 总额预付 | 18)NUMBER OF ORIGINAL B(S)L 正本提单份数 | |
LOADING ON BOARD THE VESSEL 19)DATE | 20)BY |
海运提单主要项目填制说明如下:
1、托运人(Shipper)。即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契约,委托运输的货主,即发货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以受益人为托运人;托收方式以托收的委托人为托运人。另外,根据《UCP500》第31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表明以信用证受益人以外的第三者为发货人的运输单据。
2、收货人(Consignee)。收货人要按合同和信用证的规定来填写。一般的填法有下列几种:
(1)记名式:在收货人一栏直接填写上指定的公司或企业名称。该种提单不能背书转让,必须由收货人栏内指定的人提货或收货人转让。
(2)不记名式:即在收货人栏留空不填,或填“To Bearer”(交来人/持票人)。这种方式承运人交货凭提单的持有人,只要持有提单就能提货。
(3)指示式:指示式的收货人又分为不记名指示和记名指示两种。
不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Bearer”,又称空白抬头。该种提单,发货人必须在提单背面背书,才能转让。背书又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空白背书)两种。前者是指在提单背面填上“Deliver to ×××”“Endorsed to ×××”,然后由发货人签章;后者是发货人在背面不做任何说明只签章即可。记名背书后,其货权归该记名人所有,而且该记名人不可以再背书转让给另外的人。不记名背书,货权即归提单的持有人。
记名指示,是在收货人一栏填“To Order of Shipper”,此时,发货人必须在寄单前在提单后背书;另外还有凭开证申请人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Applicant”,在收货人栏就填““To Order of ××× Co”;
凭开证行指示,即L/C中规定“To Order of Issuing Bank”,则填“To Order of ×××Bank”。
在实际业务中,L/C项下提单多使用指示式。托收方式,也普遍使用不记名指示式。若作成代收行指示式,事先要征得代收行同意。因为根据URC522中第10条a款规定:除非先征得银行同意,贷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亦不应以银行或银行的提定人为收货人。如未经银行事先同意,贷物直接运交银行,或以银行的指定人为收货人,然后由银行付款或承兑后将货物交给付款人时,该银行并无义务提取货物,货物的风险和责任由发货人承担。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原则上该栏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被通知人即收货人的代理人或提货人,货到目的港后承运人凭该栏提供的内容通知其办理提货,因此,提单的被通知人一定要有详细的名称和地址,供承运人或目的港及时通知其提货。若L/C中未规定明确地址,为保持单证一致,可在正本提单中不列明,但要在副本提单上写明被通知人的详细地址。托收方式下的被通知人一般填托收的付款人。
4.船名(Ocean Vessel)即由承运人配载的装货的船名,班轮运输多加注航次(Voy.No.)。
5.装运港(Port of Loading)。填实际装运货物的港名。L/C项下一定要符合L/C的规定和要求。如果L/C规定为“中国港口”(Chinese Port)此时不能照抄,而要按装运的我国某一港口实际名称填。
6、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原则上,L/C项下提单卸货港一定要按L/C规定办理。但若L/C规定两个以上港口者,或笼统写“××主要港口”如“European Main Ports”(“欧洲主要港口”)时,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或填明具体卸货港名称。
如果L/C规定卸货港名后有“In Tiansit to ××”只能在提单上托运人声明栏或唛头下方空白处加列。尤其我国只负责到卸货港而不负责转运者,不能在卸货港后加填,以说明卖方只负责到卸货港,以后再转运到何地由买方负责。
另外,对美国和加拿大O.C.P(Over1and Common Points)地区出口时,卸货港名后常加注“O. C. P ××”。例如L/C规定:“Los Angeles O. C. P Chicago”,可在提单目的港填制:Los AngeIes O. C. P;如果要求注明装运最后城市名称时,可在提单的空白处和唛头下加注“O. C. P. Chicago”,以便转运公司办理转运至“Chicago”。
7、唛头(shipping Marks /Marks & Nos.)如果信用证有明确规定,则按信用证缮打;信用证没有规定,则按买卖双方的约定,或由卖方决定缮制,并注意做到单单一致。
8.包装与件数(No. & kind of Packages)。一般散装货物该栏只填“In Bulk”,大写件数栏可留空不填。单位件数与包装都要与实际货物相符,并在大写合计数内填写英文大写文字数目。如总件数为320 CARTONS填写在该栏项下,然后在总件数大写栏(Total numbers of Packages in Words )填写:Three hundred And Twenty Cartons on1y。如果货物包括二种以上不同包装单位(如纸箱、铁桶),应分别填列不同包装单位的数量,然后再表示件数:
300 Caftons
400 Iron drums
700 packages
9.商品名称(描述)( 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提单上的商品描述应按信用证规定填写并与发票等其他单据相一致。但若信用证上货物的品名较多,提单上允许使用类别总称来表示商品名称。如出口货物有餐刀、水果刀、餐叉、餐匙等,信用证上分别列明了各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但包装都用纸箱,提单上就可以笼统写:餐具×××Cartons。
10.毛重和体积(Gross Weight & Measurement)。除非信用证有特别规定,提单上一般只填货物的总毛重和总体积,而不表明净重和单位体积。一般重量均以公斤表示,体积用立方米表示。
11、运费支付(Freight & Charges)。信用证项下提单的运费支付情况,按其规定填写。一般根据成交的价格条件分为两种:若在 CIF 和 CFR 条件下,则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FOB 条件下则填“Freight Collect”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若租船契约提单有时要求填:“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有时信用证还要求注明运费的金额,按实际运费支付额填写即可。
12.签发地点与日期(P1ace and date of Issue)。提单的签发地点一般在货物运港所在地,日期则按信用证的装运期要求,一般要早于或与装运期为同一天。有时由于船期不准,迟航或发货人造成迟延,使实际船期晚于规定的装期,发货人为了适应信用证规定,做到单证相符,要求船方同意以担保函换取较早或符合装运期的提单,这就是倒签提单(Ante一Dated B/L);另外,有时货未装船或未开航,发货人为及早获得全套革据进行议付,要求船方签发已装船提单,即预借提单(Advanccd B/L)。这两种情况是应该避免的,如果发生问题,或被买方察觉,足以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13.承运人签章(Signed for the Carrier)。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才能生效。若信用证要求手签的也要照办。对于海运提单由哪些人签署才有效的问题,《UCP500》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即第23条a(1)款中规定签署人可以是承运人或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或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代表。
14.提单签发的份数(No. of Origina1s B/L)。信用证支付方法下提单正本的签发份数一般都有明确规定,因此,一定要按信用证的规定出具要求的份数。例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3/3 Origina1 c1ean on board ocean Bil1 of Lading….”,这就表明提单签发的正本三份,在提交给银行议付时必须是三份正本。若在提单条款上未规定份数,而是在其它地方指明:“…available by beneficiary’s draft at sight drawn on us and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in duplicate”,表明信用证所要求提交的单据,当然包括提单,全都是一式两份。又如信用证规定:“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Bil1 of Lading issued…”,此种规定没有具体表明份数,而是指“全套”,根据《UCP500》第23条a(4)款规定:“包括一套单独一份的正本提单,或如果签发正本超过一份,则包括出立的全套正本。因此,对此类规定,就要看实际船方签发正本的份数而定。
15.提单号码(B/L NO.)。一般位于提单的右上角,是为便于工作联系和核查,承运人对发货人所发货物承运的编号。其它单据中,如保险单、装运通知的内容往往也要求注明提单号。
海运提单除上述正面的内容外,一般背面是托运人与承运人的运输条款(Terms and Conditions of Shipment mutually1greed:),理论上应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双方约定的事项,但实际上是承运人单方面印定的,托运人很少有修改的机会。这也就是为什么说提单是双方运输契约的证明,而不能说是运输契约或合同的原因。由于各国航运公司提单的格式不同,其条款的规定内容也互不一样,内容较多,如托运人与承运人的定义、承运人责任条款、运费和其它费用条款、责任限额、共同海损等等,其内容虽多也大同小异,可以归类,一般首要条款中要规定所适用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以便在发生争议时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