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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严把选用“好干部”入口关

 太阳下的森林 2014-05-22

新《干部任用条例》13章、71条,涉及干部选任工作的各个方面,对干部选任的标准条件、程序方法和纪律要求等明确规定。作为《条例》的贯彻执行者,要不折不扣抓好执行,为“好干部”选拔把好关口。

准确把握“三个重要环节”。把住“动议”这个首要环节、“确定考察对象”这个核心环节、“讨论决定”这个关键环节,牢牢掌握党委在干部问题上的话语权、决定权,让各方面的好干部出得来、选得上、用得好。一是把住“动议”首要环节。坚持干部选任政策法规为导向,建立健全干部动议工作规则,细化动议程序。围绕区域发展、班子建设和干部健康成长需要综合分析研判,确定领导干部职位空缺情况、任职资格条件、标准和要求,提出动议方案。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行动议工作进行全程纪实,确保选人用人权在阳光下进行。二是“确定考察对象”核心环节。合理确定参与范围,加大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投票权重,让知情人投知情票、增话语权;建立得票情况综合分析研判机制,综合各方面推荐意见,按照1:2或1:3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三是“讨论决定”关键环节。坚持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采取口头发言并且进行无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对部门和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由县委常委会提名,提交县委全委会审议决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干部,暂缓作出任用决定。

规范运用“三种选拔方式”。一是始终坚持逐级提拔。严格执行干部选用资格条件,按照《条例》规定的六项基本条件、七项基本资格选拔干部,严把干部基层工作经历、任职资格经历,在干部标准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二是科学规范开展竞争性选拔。健全完善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办法,突出岗位特点和实绩竞争,合理确定选拔的职位、数量和范围,改进选拔程序和素质能力测试测评方法,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取人。三是严格控制破格提拔、越级提拔。对那些确是有真才实学、成熟比较早、组织上看得准的年轻干部,既要确保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又要严格落实破格提拔有关规定,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破格提拔时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资格,坚决落实“三不破”规定,对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真正做到“破格”而不“出格”,增强破格提拔的规范性。

严格遵守“三项纪律要求”。落实好《条例》,铁的纪律是根本保证。一是严格将《条例》规定的纪律要求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不可逾越的“警戒线”和“高压线”,严格遵守“十不准”纪律,带头讲政治、讲正气、讲纪律的,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以刚性的纪律约束保证选人用人风清气正。二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建立领导干部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和选人用人倒查机制,强化对“谁提名,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努力营造公道正派、公平公正的选人用人环境,真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三是切实按照《选任监督意见》要求,认真落实干部选任工作有关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等四项监督制度,该报告的要报告、该请示的要请示,决不能自行其是,违规乱纪,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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