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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房产分割实务的几种情形

 wsgmail 2014-05-24

大部分的离婚纠纷案件会涉及到共有财产的分割,而在共有财产当中,房产的争议是比较大的。如何最大程度的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在司法实践中的房产分割情形。

一、法院分割夫妻共同房产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具体以下原则:(1)坚持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3)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4)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5)有约定按约定。对于上述原则,坚持男女平等原则是最基本的,分财产男女都一样,没有性别之分。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对于这一原则很多人都会觉得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但现在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多法官在男女分割财产方面从金钱量的角度来衡量是否平等的,比如说造房子100万各人50万,1000万各人500万。坚持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主要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来分割房产,确保物权得到最大的利用。这里最后要说的是,有约定按约定,这一原则因为新的《婚姻司法解释三》的出台,有时双方之间财产约定,诸如对房产的约定,如果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对方是随时可以撤销的,所以在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办理好相关的手续,该公证的要进行公证,该办理变更登记的要办理变更登记。

二、夫妻购买房产的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借债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婚前一方借债婚后购买房产的,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的债务是用于购房的,夫妻双方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2、婚前一方出资购买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2001 年4月2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时2001 年12月2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也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以得知,婚前个人财产永远属于个人财产,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公证现在看来已经无必要了。但是如果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且双方之间对房产有约定的,这时就应当对约定进行公证,否则要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出资情况。

     3、婚前个人按揭,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议处理,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后一方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

    这个时候,尽管购房的资金来自一方,但按照法律规定,婚后一方出资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在财产分割时是按照夫妻共同房产进行分割的。

    三、父母与子女之间购买房产的几种情形

    1、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由此可以知道,婚前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购买的房产,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3、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婚后双方父母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各子女以父母的出资额按份共有。

    4、婚后子女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的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此时夫妻一方只能是请求对方父母偿还借款,并不能主张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 两种比较特殊的房产的处理

    1、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属于违章建筑,因没有国家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颁发的房产证,而不能在市场上进行流通,夫妻在离婚时,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产权不明确的房产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不会判决产权归属,但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归谁使用,另一方作相应补偿。

     2、宅基地建房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宅基地的,目前农村房子的价格大幅度提高,不比城市的商品房低,夫妻双方共同或者夫妻一方申请的宅基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都有份。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单独申请,另一方参与出资的,虽然没有一起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

    第三种是夫妻一方婚前单独申请住房的,另一方没有参与出资建房也没有登记为房屋共有人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以上是关于夫妻房产分割的各种情况,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房产分割的情况各不相同,上述几种情形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  笔者温馨提醒:夫妻本该相敬如宾,白头偕老,但谁都无法预料是否有孔雀东南飞的那一天,如能做好事先预防,经历过失败的婚姻后也能安然飞翔,重新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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