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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正义寄托于枪下留人

 弟朱三千 2014-05-25

    本报特约评论员傅达林

    人们关注“枪下留人”案,除了因为其惊心动魄外,还隐含着对死刑判决的疑虑。在法治发达的社会,“枪下留人”并非实现结果正义的正途。

    在法治背景下,每一次死刑犯临刑前出现的“枪下留人”,都会引发舆论关注。近日,惠州中院召开死刑宣判执行会,一名死刑犯在宣判后大呼冤枉并称有重大立功举报,随即上演了一幕“枪下留人”。

    出于对剥夺生命权的慎重,我国立法设计了极其严密的死刑复核程序,以确保死刑判决正确无误,还规定了死刑执行前的暂停执行制度,以防错杀。根据刑事诉讼法和2008年最高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若行刑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或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或罪犯正在怀孕的等情形,应当暂停执行死刑,并立即报最高院审批。

    本案中,就是因为死刑犯行刑前喊冤并有重大立功举报,才暂停了死刑执行程序,以重新进行裁决。这种非正常程序的启动,凸显出司法对生命权的重视,也体现了刑事执法的理性与谦抑。正因为有了这一道重新审查的环节,让死刑判决更能经得起检验。

    当然,在实践中,也有死囚因为害怕而妄求“枪下留人”的现象,一些得以“枪下留人”的案件,最终结果往往还是伏法枪下。例如2002年发生在陕西延安的“枪下留人”案,以枪决前4分钟最高院急令暂停执行而震惊舆论,并引起人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讨论。在暂停130天后,死刑犯还是被执行枪决。这说明,我们不能将对司法正义的追求,寄望于行刑前的非常态化制度设计上,而应从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入手,尽可能减少错案的发生几率。

    实际上,人们关注“枪下留人”案,除了因为其惊心动魄外,还隐含着对死刑判决的疑虑。按照法治常理,经过严格公正的刑事司法程序,在“铁证如山”的证据证明下做出的死刑判决,不容有丝毫的纰漏或可疑点,在这种情况下很少会发生“枪下留人”案。同时,“枪下留人”等于重启刑事司法程序,相关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因此,刑事司法充分保障生命权的态度毋庸置疑,但也需要考虑司法成本,以及暂停执行对原有司法判决公信力的冲击。也就是说,在法治发达的社会,在刑事司法公正的国家,“枪下留人”并非实现结果正义的正途。

    因此,每一次对“枪下留人”的关注,都让我们对司法慎重有了更为直观的体会,同时也让我们对司法常态程序机制抱有更大的期待。毕竟,法治秩序下的人们,不能将错案的发现寄托于行刑前的最后一道关卡,而应扎紧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篱笆,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来有效发现疑点,阻隔司法正义的失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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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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