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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网

 谁能拯救我110 2014-05-25

有了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申请发明专利,经过少则一年,多则3-4年的审核后,授予发明专利权,从而可以专享从申请之日起20年的发明专利保护期。通过发明专利的保护,保护技术开发的发明人获得专享的收益,从而鼓励大家开展原创性的研究开发工作。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讲,发明专利要求公开专利的核心技术,且也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从长远考虑,且在一个人人守法的诚信社会来讲,专利申请并保护专利权的模式,应是能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如一些医学公司,发现并经多年的临床验证开发了新药物,必须首先申请新药的发明专利。听讲,在美国开发一个新药,平均花费的研发费用高达数亿美元。由于有专利的保护,这些医学研发公司,可以在专利保护期内,独家生产,并高价销售发明的专利新药。其它没有专利权的医学公司,其实也没有闲着,看到人家的新的医药专利,也会做相关的跟踪研究,并非常清楚地了解其专利的保护期限,某些快要到期的专利药物,一些相关工厂的生产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成,甚至一些成品药也已生产出来,就等专利到期后,立即投放市场,从而导致专利到期后药品的售价急剧下降。这样,原来的专利研究成果也因专利到期后得到更大规模地推广应用。

科学网上有博友发文,认为发明专利有可能阻碍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在专利保护期内,似乎有这种现象,但正因为专利保护期是固定的,从更长的时间尺度上看,由于发明专利要求的技术细节公开,它仍是有利于技术成果的推广与应用的。这里不谈那些有了新发现,就像发表科技论文一样申请的实用性很差的发明专利。一个有实用性的发明专利,从发现一个新的技术与方法的理论原理、小试,到中试,生产性规模的大试,直到正式成熟的工业化生产技术,往往也需要多年的不断研究开发。申请了发明专利,其它的研究人员,也可以利用专利所提供的方法,从事非赢利性的研究开发活动。作为新技术的首发人员,实际上只拥有大约十年的专利技术独享使用期,以补偿其前期的首创性的开发费用,奖励开发出新技术的贡献也是应该的。

当然,为加速发明专利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也还可以采用其它的手段,来加速推广新技术的应用,既能适当保护专利拥有者的权益,也能让其它参与的相关方获得收益,从而达到多方共赢的结果。

以我们2005年申请的发明专利“化学氧化-曝气生物滤池联合水处理方法”(ZL2005 1 0035132.9)为例,这个技术从2003年开始研究开发,2005年申请发明专利,2008年获得专利授权,到目前为止已有10年之久。2年前,利用这项专利技术,我们在纺织印染行业建设投产了日处理5000吨的废水深度处理系统,该装置稳定达标运行了近2年,具有出水水质好,操作容易等优点。这个技术直到今年,由于国家环保排放标准的不断提高,环保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才得到一些大企业的接受和认可。他们决定用这个专利技术来改造现有的废水处理厂。

在广东的一家大型纺织公司——溢达公司的工厂现场,我们利用这项技术,由他们提供一定的科研经费,从2007年开始,进行了印染废水的小试,中试,及日处理5000吨的生产性试验。这次,公司决定将公司的所有废水,全部通过新建一座日处理3万吨的深度处理系统,以保证达到明年即将实施的国家更严的排放标准。由于一直与他们合作实验,公司对我们的这项专利技术是非常了解的,他们与我商量,决定采购我们的专利使用权,然后采用工程招标的方式,建设新的废水深度处理工程。我想到这个专利技术的日益成熟,与溢达公司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但作为法律上的一次性专利使用费,价格报得太低学校方面也不能通过,故报了五万元的专利使用费。公司很爽快地接受了这个报价,并签定了专利权使用许可协议。这样,所有的参加投标的10多家环保公司,都可以在投标时使用这个专利技术,在溢达公司建设这套废水的深度处理系统。我的一些朋友或同事,都觉得我这个报价太低了,应该在这个紧要关头狠狠地“咬”一口。我可不这样认为,维持相互良好的合作关系,加速这项技术的推广应用,比多获得一点专利转让费更重要。我们拿了这个前期的一次性专利转让费,我们还能尽量争取参与到工程项目中,这才是重中之重!

广州另一家大型纺织印染企业采用了另外一种形式,他们决定由我们提供一套日处理4万吨废水深度处理工程的设计,调试等工程技术包,他们要求在正常的工程设计费中,就包含了这项专利技术,然后,再利用我们的工程设计,进行工程招标。协议规定,前期只给我们工程设计费,我们也可以参加工程投标,若我们中标,后期的调试等费用就不必再另外支付;若我们没有中标,我们还要继续参与后续的施工监理与工程调试,并承担相应的工艺责任,也继续支付相关的费用。通过这种方法,既能成功地推广和应用我们的专利技术,又能按大工程的招投标的通用做法,通过多家公司的公平竞争,来完成含有专利技术的大型工程项目。

发明专利的推广应用,是发挥发明专利技术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重要一环,合理降低它的经济门槛,争取多赢的合作模式,应是促进发明专利应用推广的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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