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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县委”、“市委”的称谓始自中共五大以后

 新虞舜客 2014-05-28

“省委”、“市委”、“县委”的称谓最早是在中共五大以后开始使用。确切地说,应在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公布之后,全国各地党组织才陆续由区委改称省委,由地委改称县委或市委。

中共四大及其以前的党章和《组织问题决议案》从未出现过“省委”、“县委”、“市委”的称谓。

1921年7月中共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中只提到“中央执行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并规定“同一地方有五个委员会时,应成立执行委员会”;1922年7月中共二大产生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凡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隶属地方支部”,“一地方有两个支部以上,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许可,区执行委员会得派员至该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或代表会,由该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各区有两个地方执行委员会以上,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有组织区执行委员会必要时,即派员到该区召集区代表会,由该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1925年1月,中共四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对组织系统的规定,除将“有党员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改为“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外,其他内容无变化。

中共五大通过的《组织问题决议案》第三条规定:“中央应该强毅地实行集体的领导,从中央、省委以至支部”。大会闭幕(5月10日)以后,中央政治局根据决议案的精神对党章作了修改,于6月1日产生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议案,其中第17条规定党的组织系统为:全国——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省——省代表大会——省委员会;市或县——市或县代表大会——市或县委员会;区——区代表大会——区委员会;生产单位——支部党员全体大会——支部干事会。

在决议案的第四、五、六、七章,分别对省委、市委或县委、区委及支部的组成、职能、权力、义务作了具体规定。自中共五大以后才出现了“省委”、“县委”、“市委”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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