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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所得税司主管官员答网友问

 plmok999 2014-05-28

5月15日,根据“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与网友在线交流。

货物与劳务税

防污 大气

问目前北京等大中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PM2.5的问题社会各界都很关注。请问在增值税方面有哪些利于改善大气质量的政策安排?

林枫:现行增值税政策中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政策主要包括:

1.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2.对纳税人销售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后生产的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知》(财税〔2013〕23号)规定,纳税人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其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行路 车

问目前国家对于电动汽车有消费税优惠吗?

林枫: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电动汽车不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问现行车购税政策在支持发展公共交通方面有什么规定?

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问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公交企业是哪些?对享受车购税优惠的公共汽电车辆有什么规定?

林枫:可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公交企业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享受车购税优惠政策的公共汽电车辆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问国家对新能源汽车是否有车购税优惠政策?

林枫: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车购税优惠政策,正在积极研究鼓励购置新能源汽车的车购税政策。

国标 油

问近期我公司拟外购一批国三标准汽油用于生产国五标准的汽油,如何计缴消费税?

林枫: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汽油、柴油,准予从汽、柴油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因此,你企业在申报自产国五标准汽油消费税时,可以按规定扣除实际耗用的外购国三标准汽油已纳税款。

问汽油生产企业生产乙醇汽油,消费税方面有何优惠?

林枫:现行消费税政策规定,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纳税人既生产销售汽油又生产销售乙醇汽油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生产销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利废 翻新

问我单位从事垃圾处理处置业务,应缴营业税还是增值税?有什么优惠政策?

林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垃圾处理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且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垃圾处理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问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条件是什么?

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利用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且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生产原料中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所占比重不低于70%。

2.生产的纯生物柴油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生物柴油(BD100)》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生物柴油,或者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合生产的生物柴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问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林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问我公司主营润滑油生产,近期考虑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如何计缴消费税?

林枫: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免税政策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后,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消费税。

问我公司主要回收废旧轮胎并生产翻新轮胎,一直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交通运输业“营改增”后,运输企业反映购买翻新轮胎取得的免税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对我公司翻新轮胎的销售造成影响。国家对这方面有什么考虑?

林枫:根据现行政策,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翻新轮胎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我们也了解到,下游交通运输行业“营改增”后,对翻新轮胎的销售造成一定影响,我们将结合“营改增”工作的推进,在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时予以考虑。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享受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节能 设备

问进口节能环保设备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林枫: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为配合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规范税制,自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目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分别列明了部分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产业,外商和国内企业投资相关产业进口的设备,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相关政策。

问我公司是一家装备制造企业,正在研发大气污染治理设备,需要从国外进口部分零部件,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

林枫: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对符合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目前《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包括大气污染治理设备、工业废水城市污水污泥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以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国内企业为生产此类重大技术装备而确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可以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请免税进口。

问对节能环保设备出口给予退税吗?

林枫:为鼓励企业生产节能环保产品,我国对相关产品和设备出口给予退税。

问我公司是环保设备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厨房垃圾处理器,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林枫:目前厨房废物处理器出口退税率为17%。

再生 能源

问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林枫: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对部分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实行不同形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电力,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力发电站(含抽水蓄能电站)销售自产电力,自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对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企业所得税

资源综合利用

问我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相关收入可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刘宝柱: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问哪些企业可以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刘宝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刘宝柱:目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液(水)、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等。

当然,我们也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根据目前有关权限,优惠目录的修订完善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问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刘宝柱: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的规定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问我公司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刘宝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规定,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问对不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会怎么处理?

刘宝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税务机关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环保节能节水

问我企业从事的是国家鼓励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上有什么优惠?

刘宝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问我单位购置并投入使用了几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可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优惠?

刘宝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节水设备是否可以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款?

刘宝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问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能否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刘宝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问一般纳税人购进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专用设备投资额是否包括增值税税额?

刘宝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规定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按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合同能源管理

问什么是合同能源管理?

刘宝柱: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问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刘宝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有没有期限?

刘宝柱: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刘宝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实行备案管理。节能服务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涉及多个项目优惠的,应按各项目分别进行备案。节能服务企业应在项目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次年4个月内,完成项目享受优惠备案。办理备案手续时,除提供减免税申请、能源管理合同复印件、项目第一笔收入的发票复印件等一般性资料外,重点是要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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