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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事先不讲明到时如何算报酬

 杨凯杰 2014-05-29
◆法律讲座

工资事先不讲明到时如何算报酬

2014-05-23 作者: 来源: 农村大众
 
  【案例】 潍坊青州市的读者赵某称,自己在今年春节后跟着同村的几个村民,一块到潍坊市某家建筑工程公司打工。当时,带他们过去的是邻村的一个包工头。包工头招工时说得挺好:管住,不管吃,每天只干8或者9个小时,工资至少比在家干零活多多了;如果多干,肯定会有加班费;不想干,随时可以走人,绝不拖欠工资。
  考虑到自己地里短时间内也没什么活儿,赵某很痛快地答应了。但在工地上干了一个星期,赵某也没见发一分钱。他一打听,同村来的几个人都说没有收到钱。包工头的解释是,论天记工,按月发钱。后来,赵某家里来电话,说家里的果园、麦地都有活儿了,让他回去忙。赵某又找到包工头,这次包工头就不那么痛快了。他告诉赵某,既然来了,按规定就得干满半年,中途退出是要扣钱的。经过多次沟通、协商,赵某终于拿到手了一部分钱,他算了一下,一天才划80元不到。
  在市里,建筑工80元一天,而在县城、乡镇干活,赵某挣得都不比这个数少。但他忙着回家干农活,就没再争执。等到最近,赵某越想越觉得亏。可是短期打工,既没签合同,有没有其他明确的证据,这种情况下,又该怎么维权呢?
  【释义】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另外,它还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评析】 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析说,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无论赵某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包工头的干法肯定是存在问题的。
  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其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不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那么赵某就应该根据“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拿到相关报酬。 
   农村大众报记者 段新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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