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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30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0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0为了抬高股票价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抛售股票时获利,利用计算机侵入三亚中亚信托投资公司上海新闸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部待发送的委托数据进行修改,以致“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被抬高。赵某0及其朋友乘机抛售股票获利数万元,而三亚营业部因此遭受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赵某0的行为已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还应当责令其给被害单位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赵某0辩称:关于“莲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开盘时涨停(即股票价格上涨至前市该种股票收盘价格的一定比例时,股市采取的停牌限制上涨措施)一事,我没有明确告诉过高春修,其抛售“莲花味精”股票,与我无关。
  赵某0的辩护人辩称:赵某0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对其行为应当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高春修买卖“莲花味精”股票,与赵某0的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赵某0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对造成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也表示愿意尽力赔偿,故对赵某0应当从轻处罚,并应当适用缓刑。另外,被害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原因,除与赵某0的行为有关以外,强制平仓也是一个原因,因此该损失不能都由赵某0赔偿。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某0曾受过电子专业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从事证券交易的经历,谙熟证券交易的电脑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赵某0到被害单位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通过操作专供客户查询信息所用的电脑终端,非法侵入三亚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现该系统中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即萌生了通过修改该数据库中的数据抬高上市股票价格,以便使自己在抛售股票时获利的念头。4月15日,赵某0再次通过三亚营业部的电脑侵入该营业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先复制下委托报盘数据库,再对该数据库进行模拟修改。当修改获得成功后,赵某0即决定次日实施。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纵股市变动趋势的“能耐”,赵某0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购进“莲花味精”股票,待该种股票价格上扬时,抛售获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时,被告人赵某0在三亚营业部的营业厅里通过操作电脑终端,对三亚营业部准备向证券交易所发达的委托报盘数据内容进行了修改,将周某等5位股民买卖其他股票的数据,均修改成以当日涨停价位委托买入“兴业房产”198.95万股、“莲花味精”298.98万股。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上述修改过的数据被三亚营业部发送到证券交易所后,立即引起“兴业房产”和“莲花味精”两种股票的价格大幅度上扬。赵某0乘机以涨停价抛售了其在天津市国际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帐户上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获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也将受赵某0示意买入的8.9万股“莲花味精”股票抛出,获利8.4万余元。由于拥有这两种股票的股民都乘机抛售,使发出买入信息的三亚营业部不得不以涨停价或接近涨停价的价格买入,为此需支付6000余万元的资金。三亚营业部一时无法支付此巨额资金,最后被迫平仓,遭受经济损失达2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为三亚营业部追回经济损失40余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提交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赵某0的履历和赵某0原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赵某0毕业于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用电子专业,曾先后在两家从事证券交易的单位工作,熟识证券行业计算机操作业务。赵某0的供述也印证了上述事实。
  2.三亚营业部1999年4月16日的报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报告”证实:三亚营业部经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委托报盘的数据库先后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报告”还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经复制过数据库,并进行删除和修改。被告人赵某0的供述与上述情况反映相符。
  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的资金帐户对帐单证实:被告人赵某0在该帐户有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印证了赵某0关于想使自己原先购入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在抛售时能减少损失的供述。
  上海证券交易所电脑技术部经对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后作出的情况分析和三亚营业部电脑操作人员周斌的证言证实: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的委托报盘数据库未设置密码,只要掌握一般计算机知识和了解证券行业计算机系统特点,便可侵入并对其中数据进行修改。证实的情况与被告人赵某0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侦查实验情况记录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关于三亚营业部计算机系统中委托报盘数据库被侵入并被修改数据的现实可行性结论”鉴定书,与三亚营业部的“分析报告”和被告人赵某0的供述相符。
  3.三亚营业部对其计算机系统进行检查的结果、该部4月16日的现场监控录像带以及被告人赵某0所在单位的同事王洋、刘景亚对监控录像带中人物图像指认的结果证实:赵某0在4月16日中午到过三亚营业部营业厅,通过操作计算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将待发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托买卖其他股票的报盘数据作了修改。
  将5位股民的原始委托数据查询单与被修改的数据进行对照后证实:股民周某某、李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审能股份”、“丰华圆珠”的数据,被改为以涨停价10.93元分别买入“兴业房产”99.9万股和99.05万股;股民周某某、严某某、屠某某原于4月16日委托买卖“金健米业”、“岁宝热电”和“福建水泥”的数据,被修改为以涨停价12.98元分别买入“莲花味精”99.99万股、99.03万股和99.96万股。5位股民委托报盘数据被修改的内容,与被告人赵某0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陈述证实:被告人赵某0在4月14日告知其“莲花味精”股票会在16日下午涨停,可以买进一些。于是,他在4月15日嘱其代理人王琦华买进了“莲花味精”股票7.9万股,王琦华本人也跟着买进同样股票1万股。高春修的陈述得到王琦华证言的印证。高春修、王琦华的证言还证实: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开盘,即以涨停价委托卖出在4月15日买入的“莲花味精”股票。赵某0供认,曾叫高春修事先买些“莲花味精”股票。
  5.三亚营业部的报案报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单、三亚营业部财务人员孙春皎关于其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陈述、被告人赵某0抛出“兴业房产”的交割单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华的证言证实:赵某0非法修改数据后,即电话通知天津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将其名下的7800股“兴业房产”股票卖出;被赵某0修改过的数据在当日下午股市开盘时,即被发送到交易所,两种股票的价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涨停价位,引起这两种股票价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扬,出现异常波动;有总价格6000余万元的近500万股的两种股票被三亚营业部买入,最后导致平仓,造成该营业部295万余元的经济损失;扣除公安机关追回的部分损失外,尚有240多万元无法追回。同时,这些证据也反映了赵某0、高春修等人乘机抛售股票从中获利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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