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心雨室 2014-05-30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管某0。
  辩护人:段志刚、王虹,新疆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管某0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0编造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骗取了乌鲁木齐市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立公司)的营业执照。管某0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管某0辩称:我没有编造过证明文件。
  管某0的辩护人认为:管某0在主观上没有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工商登记的故意,事实上在公司成立后,也补足了公司的资金,这有卷内的进帐单证实,并且管某0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涉及其他犯罪,故只是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刑法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管某0原是新疆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的职工,管为了公司名义加入乌鲁木齐典当行业,决定设立一个公司。1996年1月,管某0遂向无业人员余小江授意,填写了一份申请开办仁立公司的表格。随后,管某0背着岳母胡娟芬使用其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胡娟芬投资58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又利用与新疆海华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马志茂经营上的关系,在马志茂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使用马志茂的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公章,编造了一份马志茂投资40万元加入仁立公司的书面申请。为了取得资信证明,管某0还编造了一份内容为“乌鲁木齐市仁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的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账户。该公司的存款余额1996年1月24日为100万元整”的打印件,找到当时任中国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市兵团支行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发区支行)行长的马文学,要求马文学为其加盖银行公章。马文学出于为本行“揽客户、拉存款”的目的,在管某0制作的虚假资信证明上加盖了开发区支行公章。管某0持此虚假资信证明到新疆英特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某0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就未实际验资而出具了“乌鲁木齐市仁立公司拥有资金100万元,其中胡娟芬投资58万元,马志茂投资50万元,余小江投资2万元”的所谓验资证明。管某0还编造了一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仁立公司有经营场所。1996年1月29日,管某0凭此一系列虚假的证明,在无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到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仁立公司。该局认为管某0提供的书面证明符合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便给其制发了仁立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五金交电”。管某0随后以仁立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3个帐户。
  仁立公司成立后,对外没有进行任何与“五金交电”有关的经营活动。1996年6月,仁立公司和新疆金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各出资25万元,开办了乌鲁木齐市华荣典当行,被告人管某0出任董事长。开业后不久,人民银行通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500万元才能继续营业。为使典当行帐面上资本能够达到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要求,管某0便利用仁立公司的3人帐户“倒帐”和提取现金。1996年8月份,管某0通过私人关系,从农业银行乌鲁木齐兵团支行行长尹为安手中得到3张金额分别为200万元、22654.67元和424763.20元的公款支票打入仁立公司帐户,旋即又转出25万元到华荣典当行帐户上,作为仁立公司的扩股资金。9月份,管某0三次从仁立公司提取现金和给典当行转帐90万元,作为典当行其他股东的扩股资金。在仁立公司设立后的一年零七个月时间里,管某0利用仁立公司开立的3个帐户共“倒帐”和提取现金累计1215.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加盖开发区支行公章的虚假资信证明;2、证人马文学的证言,证实了其在仁立公司未开立帐户、也没有资金的情况下,违反规定为管某0开虚假证明的情况;3、开发区支行的证明,证实该行1996年1月24日给仁立公司开具的资信证明内容有误;4、仁立公司的营业执照,其上记载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5、被告人管某0对他在自己确无资金、也无他人投入资金的情况下,一人完成全部申办公司事项的供述。......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