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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反映问题整改及答复情况的公示(第六批)

 刘刘4615 2014-05-31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反映问题整改及答复情况的公示(第六批)  

 

发布日期:20140505 来源: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批公示以来,税务总局坚持兑现承诺抓整改,主动加码推整改,落实“五制”促整改,对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现将新近整改和明确的问题公示如下:

问题1.目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务审计仍有重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建议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问题。

答复:为有效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2014127日,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号),推出了“五项措施”:一是依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重复进户执法。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实地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税务审计、日常检查等税收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能不进户的、或者可进可不进的均不进户。二是统筹进户执法工作,简并进户执法事项。合并进户执法任务,尽量做到各部门共同进户、统一实施、结果共享。三是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建立进户执法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完成的工作事项,无特殊情况不再安排进户。四是加强部门工作衔接,切实注重协调配合。税源管理和稽查部门之间建立税收违法等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避免重复进户。国税局、地税局之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探索对共管户联合进户执法,不能联合进户的,双方要互相通报进户执法情况、共享进户执法获得的信息。五是严格规范进户执法,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格管理进户执法工作,探索建立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擅自进户和擅自增加进户次数等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

问题2.前不久,税务总局对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提出了要求,建议税务总局清理进户执法事项,对一些不必要的进户执法项目予以取消。

答复: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进户执法工作,33日,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做好清理进户执法项目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4100号),要求高度重视清理工作,严格落实清理要求,切实加强后续管理,并于当日印发《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取消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调查巡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调查巡查等10项进户执法项目;36日,印发《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5号),再次取消了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事项的核实、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审批和备案的核查等10项进户执法项目。

问题3.去年7月,国务院决定从20138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希望加大这一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

回答:为确保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落实到位,2013827日,税务总局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3508号),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13年底,税务总局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小微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等专项检查的通知》(税总办函〔2013962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据检查统计,201312月,全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378.35万户,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下同)申报户数的74.03%2013812月免征增值税额12.26亿元; 201312月,全国享受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共226万户,占营业税纳税人申报户数的46.9%20138-12月免征营业税税额14.22亿元。

问题4.一些纳税人反映,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存在售后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建议采取措施促使服务单位提高服务水平。

回答: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国务院批准推行的税控系统,由定点企业研发销售并提供技术维护,其收费标准由国家发改委核定。为督促服务单位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税务总局依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于201312月至20141月组织开展全国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服务情况专项检查。从向全国28.42万户纳税人调查反馈的总体情况看,纳税人对技术服务单位服务情况满意和基本满意的比例为99.07%。对检查中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各级国税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的要求,督促服务单位进行了整改。

问题5.20134月国务院启动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税务总局陆续取消和下放了一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希望清理工作能够真正落实并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

答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20142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向社会公开了目前保留的87项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将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改革管理方式,向“负面清单”管理方向迈进,清单之外的事项由市场主体依法自主决定、由社会自律管理。

问题6.目前,社会上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频发,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希望税务部门加大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打击整治力度,维护公平的税收环境。

答复: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公平税收环境,2013年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组织全国税务机关依法严厉查办了一批发票违法案件。据统计,2013年各地税务机关和公安等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9.1万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799人,查获虚假发票1.3亿份,查处违法企业8.9万户,查补收入138亿元,有效遏制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2014年,税务总局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进一步发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重要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发挥各部门优势,探索建立各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确保打击整治工作取得新成效。要加强对制售假发票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查处整治,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要案件;重点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集中的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大力整治发票“买方市场”;做好对生产、销售非法短信群发器等设备的整治工作,切断发票违法信息传播途径;进一步完善网络发票系统建设,推进网络发票试点覆盖面,提高发票管理现代化水平。

问题7.制定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纳税人切身利益。希望税务总局出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切实保护纳税人权益。

答复:日前,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出台前征求意见规定的通知》(国税办发〔201434),坚持以公开征求意见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征求意见作为今后税收政策措施出台的前置条件,在正式出台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之前,除需要保密的外,要采取书面、网上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并研究社会公众意见,切实防止在制度上发生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违法增加纳税人义务的行为,从而建立起纳税人权益保护墙。

问题8.去年税务总局先后取消了一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减轻了纳税人办税负担,希望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大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工作力度。

答复:税务总局坚持把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推进职能转变的重要突破口,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部署,取消了超过一定年限房地产项目首次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扣缴税款登记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确定核准、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核准等4项涉税行政审批项目。至此,税务总局自20133月以来已分4次共取消了15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目前,税务总局正在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把公开行政审批清单和执法权力清单作为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工作力度,以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问题9.目前,税收执法文书存在种类繁多、样式不统一、不准确等问题,既增加基层和纳税人的负担,也影响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建议对税收执法文书进行清理。

答复: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以来,税务总局对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税文书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下发的执法文书式样进行清理,归集涵盖税收征管、纳税服务、税务稽查等税务执法文书及纳税人填报的涉税文书,经过比对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涉税文书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适用性,对部分“条款作废”、“全部作废”法规的规定甄别剔除,结合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税收征管制度的变化,取消了税收管理方面的一批需要纳税人填报的涉税文书,对其他有关涉税文书正在进一步整合简并。

问题10.希望税务总局明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的政策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更加有效地开拓国际市场。

答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383号)精神,充分发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提供高效率的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的优势,227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明确自20144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国内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约的出口货物,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可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已经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同时,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的要求、税务机关办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退(免)税的要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作为退税主体所不适用的相关规定。

问题11.税务总局在教育实践活动期间取消了居民企业认定审批权限,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希望税务总局能够进一步提出后续管理措施。

答复:为贯彻落实居民企业认定审批权限下放措施,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从减少审批层级、实现归口管理、明确税务处理、强化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居民企业认定审核权限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后的相关管理措施,以优化纳税服务水平,降低税收遵从成本。

问题12.希望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问题,便于基层执法和纳税人遵从。

答复:20141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作出明确,主要内容包括依据本通知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条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的材料、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等,进一步规范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问题13.税务部门面向纳税人推广的税控软件不提供数据接口,与企业自有ERP系统、财务系统相对独立,无法实现数据共享和联动,造成数据重复录入,给工作带来不变,希望税务总局加以解决。

答复:2014314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和货运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首次向纳税人公开了针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软件和货运税控开票软件两个纳税人系统的数据接口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可以将ERP系统、财务系统等内部管理经营电子信息,按照规范约定格式批量导入到开票软件中,直接开具并打印发票,也可以批量导出开票信息,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需要,解决了困扰纳税人多年的税控开票软件无法与纳税人自有信息系统对接难题。

问题14.目前增值税发票的领用、验旧、丢失审核等环节较为繁琐,对用票量较大的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相关业务带来了不便,希望税务总局能够进一步简化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程序。

答复:324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推行“五简化一机制”,即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简化丢失专用发票处理流程、简化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简化特定纳税人增值税发票管理、简化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建立高效联动的风险防控机制,对增值税发票实行分类分级规范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

问题15.目前国税系统党的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与国税系统的垂直管理体制不够一致,希望税务总局注重对垂直管理体制下党建工作的研究,加强对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

答复:根据国税系统党建工作和税务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对国税系统党建工作的指导,税务总局党组近期将下发《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党建工作的意见》,就健全基层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基层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党员教育管理、党的作风建设、党的制度建设、创新基层党建工作、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着力增强垂直管理体制下国税系统党建工作的税务特色,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党的生机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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