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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探讨

 侗乡人1961 2014-06-01

庞力    陕西省气象局财务核算中心

摘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社会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与发展保障性住房体系、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住房支付能力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会因区域性发展差异等原因,而面临诸多问题。本文欲通过对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改进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公积金制度    问题探讨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承担着解决城乡职工基本居住问题的责任。该制度实行以来,破除原有的公有住房分配格局,转换了住房分配机制,将原有住房的实物分配形式逐步转化为货币化补贴形式,形成了国家、集体和职工三方共同解决住房问题的新模式。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对现阶段执行公共住房政策的支持、保障力度不足。

    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之初的主要政策目标,是推动公共住房制度改革和促进公共住房分配货币化。而我国现阶段公共住房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加快建立和完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重点和关键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初始制度的设计忽视了社会发展成果应由社会成员共享的均等问题,形成了与现实政策目标的不一致。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难以完成对当前住房改革政策的有力支持和保障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商品房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状况下,对于扼制市场恶意炒作、平抑市场价格、规范建设开发程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作用有限。

2、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较窄。

    按照现行《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是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主体。目前的实际状况:一是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外,还有相当多数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单位并没有建立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二是把游离在企业之外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和自主灵活就业人员排除在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外,无法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基本住房问题方面的优惠政策,合法权益得不到根本保障。

3、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团体中,目前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单位仍未按规定严格执行公积金缴存制度,还有为数不少的职工并未参加住房公积金。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大批国有企业因破产、改制退出市场后,原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随着身份的置换,原单位停缴了住房公积金;由于事业单位改革,部分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补助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变成了企业性质,随着单位性质的改变,也完全取消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

4、公积金强制征集的力度不足。

    由于区域性和征集单位类型性差异,使得公积金在征集范围、对象和标准方面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保证措施,无法监督那些强调各种理由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单位的行为,特别是在处罚漏参和拖欠缴费等违反《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行为方面,缺乏刚性执法手段和监管力度。

5、支持廉租房建设的作用有限

    根据目前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要用于提取不低于60%的风险准备金和上交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剩余资金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建设的补充资金。由于存在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和征集不足等问题,使得公积金难以形成一定的缴存规模,造成了缴存基数小、增值收益率低的现象,对城市廉租房建设的支持作用微弱。尤其是在中央和地方廉租房财政补贴资金严重缺位的情况下,许多城市实际上把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地方廉租房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再加上土地供应政策配套程度低,造成各地廉租房有效供给量非常有限,难以实现“保民生维稳定促发展”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6、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不足、征集机构的职能有待增强

1)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均衡。在经济落后、欠发达地区和中小城镇,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数额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这三类单位的职工受益于公积金的人数比例相对高于平均水平。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受益于公积金的人数比例低于平均水平。

(2)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悬殊。单位效益好、收入高的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获得的补贴越高,造成了就职单位类型和共享发展成果水平方面的不公平,影响了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体制改革中应发挥的作用,制约了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实施。

(3)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市场作为能力较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承担着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历史重任,但在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措施上存在着市场竞争意识差、宣传推广力度不足、增值收益率低、使用功效不强等问题,难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职能和资源优势。

二、完善和改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1、要确立《住房公积金条例》在保障性住房发展事业中的法律地位

    参照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模式,建立社会全员参与的基本住房建设基金保障体系,并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对象、范围、标准和违法违规行为做出法律性的规定;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激励机制和处罚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法制化建设,强化内部管理机制,防范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高效运行。

2、强化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

    缴存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首要环节,对职工住房公积金要实行属地化归集管理,同时要加强执法和监督,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尽快建立执行;督促欠费单位制定补交措施,分期分批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针对因改革、改制所造成的缴费主体单位消失或变性等情况,要明确承担公积金缴存衔接主体的责任,保证这些单位的职工在改制后仍然能够继续有效地享受公积金制度;鼓励自主择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社会其他成员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适当的补贴,使这类人员也能享受社会发展成果,共同促进住房公积金的积累和发展。

3、增强住房公积金运作的市场化行为,规范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赋予住房公积金较为灵活的低风险、高效率市场化运作地位,全力发挥公积金在改善住房环境方面的作用。制定安全有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提升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资信评估审查,建立贷款发放和回收的跟踪监督体系和逾期预警和催收机制,.确保公积金使用安全。

4、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和流动性管理机制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信贷模式和政策性管理框架也逐渐暴露出运转成本高、风险大等问题,并且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地方之间资金余缺不平衡和内部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也日趋显现。因此,有必要对通过对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创新来打破各地独立运作的现状,通过金融工具创新办法解决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在近期的改革中,可考虑建立全国统一性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平台,制定基本适合全社会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标准,设立预防系统风险的准备金制度,以增强住房公积金的风险抵御能力,尤其是增强抵御由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大规模贷款违约风险的能力。充分运用全国住房公积金的投资管理平台,依据各地保障性住房发展的趋势,统一调配资金余缺,盘活全国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解决部分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流动性不足导致的资金短缺问题,提高部分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资金沉淀导致的资金使用效率问题,全面提高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的资金流动性。

5、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决策和监督机制

现有的行政性管理模式,是导致公积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部分管理机构内控机制不完善、缴存使用行为不规范、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不强等问题的主要因素,并且也易导致住房公积金被挪用、滥用、诈骗等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为预防和扼制公积金管理体系中的腐败行为,建议按照不相容原则,加快住房公积金决策管理与监督职能分离。设立专职监管机构和组建专业监管队伍,全面监管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过程,处置违纪违规行为,彻底解决住房公积金系统在分散决策和管理状况下的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6、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分配制度

    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办法中,按照谨慎性原则适当扩大公积金结余部分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扩充增值面,提高投资收益率,降低危机风险。在分配过程中,应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机构经费后,依据当年的投资收益率,采用弹性办法提取城市廉租房补充建设资金,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投入,还可以适当提取一部分事业发展基金和奖励基金,以充分调动管理机构的工作积极性。

7、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明确的公共住房政策目标

在我国倡导实现住有所居的住房政策目标下,解决好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是政策关注的焦点。住房政策目标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也需要法律、财经与税收制度的配套的支持。建立高效务实低风险的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以支持提高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承担起完成“住有所居”公共住房目标的历史重任。

8、赋予归集主体处罚和强制执行权

  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还是一项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举措。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控制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角度出发,还要赋予归集主体一定的违规违法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权利,以增加刚性的约束条款,从而达到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调节社会平均收入的目的,保证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能作用。

建立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定决策、管理和监督机制的规则和标准,是推进经济社会正常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构建统一规范的公有住房保障体系的基本要求。为实现“住有所居”的保障性住房发展目标,就要不断地揭示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矛盾,探索和制定降低住房公积金运行风险的措施和办法,以便于共同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全面有效地发挥保障作用。

参考文献:

1.       郑卓筠: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制度的看法。《财务与会计》20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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