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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蒸发”,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

 杨凯杰 2014-06-03

丈夫“蒸发”,妻子起诉离婚被驳回

法院:应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
 
本报记者 王裕奎 通讯员 薄新娜 许磊                                
  五莲24岁女子在外地打工时,认识了自称辽宁籍的男子,由于未婚先孕,就匆忙结了婚,但结婚时公婆并未到场。孩子出生后,老公以回家为由带走了家里的钱并下落不明。女子起诉离婚被五莲法院驳回,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4岁的五莲女子王丽(化名)在温州打工时认识了自称辽宁人的张强(化名),二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同居。王丽发现怀孕后,在未约见张强父母的情况下,便与张强回到五莲办理了结婚登记。“王丽父母曾经要求见亲家,但是张强总是推脱,后来考虑到家里两个女孩,就说只要张强跟着王丽踏实过日子,就当张强是入赘了。”办案法官介绍。
  婚后,王丽每提起要去见张强的父母,张强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2009年年底,在两人孩子出生后一个月,张强以临近春节回辽宁探望父母告知其结婚生子为由离开王丽,并且在王丽不知晓的情况下带走其大部分积蓄,此后便杳无音讯。
  2013年10月份,在等待张强无果后,王丽无奈向五莲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立案时,因张强下落不明,开庭手续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期满开庭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要求提供张强的具体身份信息,王丽竟不知张强的具体户籍地,而只隐约记得张强说过其是辽宁籍。
  后办案人员到公安机关查询发现,张强用于结婚登记的身份信息在户籍管理系统中显示查无此人。因被告张强身份信息不明确,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五莲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王丽的起诉。
  【法官说法】
  起诉离婚遭驳回,王丽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办案法官介绍:“对于双方结婚登记提供证件的真伪问题,目前并没有法律法规赋予民政部门相应的鉴别权力。实践中,只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供了证明,证明其具备结婚的条件,民政部门就应该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书。”
  针对实践中骗婚、冒婚等情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做了规定:对于一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以骗取钱财为目的与另一方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就下落不明的情形,如果经公安机关查证,一方的身份证件系伪造,另一方起诉离婚,法院应当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因为婚姻登记机关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做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婚姻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应当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法官说,因此,法院告知王丽应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撤销结婚登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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