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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第一贪污大案”何以发生?

 书海游吟 2014-06-06

    “捐监冒赈”案之特点

  一是捐监政策带来的巨额利益,几令所有参与的官员利令智昏,形成了罕见而庞大的非法利益共同体。甘肃地瘠民贫,捐监本是清朝中央政府为节省国库赈济开支,不得已采取的一项权宜之策。鉴于以往此举积弊多端,才将“能事之藩司”王亶望调任甘肃布政使,委以捐监重任。但王亶望自开捐始即折收银两,“将实收总交兰州府存贮,给发各州县或多或少俱系藩司主政”,各州县领回的“监粮”,“未见买补归仓,盘查结报皆系具文”,放赈时“各属报灾分数俱由藩司议定具奏补行取结,并未亲往验看,放赈亦不监视”。待王亶望被抄家时,“估值银三百余万两。”上行下效,其他涉案人员如皋兰知县蒋重熹侵吞赈银4.7余万两,宁夏知县宋学淳侵赈银3.4余万两,金县知县邱大英侵赈银2万两,等等,均数额惊人。值得注意的是,虽因利益关系而沆瀣一气、荣损与共,但甘肃各级官吏的日子并不好过。王亶望利用职权对下滥索科派,名目之多,数额之大,以致时有民谣传:“一千见面,两千便饭,三千射箭。”即便如此,贪腐集团却心照不宣,内部坚如磐石,无一人检举揭发。捐监背后隐藏的权钱交易让这些人普遍受益,维护捐监政策已成为他们最大的利益。

  二是捐监冒赈案在事先有所防范、事中有所察觉的前提下依然发生。王亶望赴任之前,乾隆专门召见他,明确训示只能以谷粮报捐,万不可滥收折色银两,并亲自规定捐监粮数为43石。可见,乾隆明知“外省开捐究非善事”,但仍寄希望于主管捐监的官员“核实稽查,勿使滋弊”。此外,王亶望等人的贪腐行为并不复杂,掩饰得也并非天衣无缝,开捐以来,乾隆便对短期内捐监人数陡增、监粮积聚日多产生怀疑,但出于对自己用人的盲目自信,非但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验证核实,还给了贪腐者想方设法掩饰罪行的机会,特别是乾隆讯问有关疑点后,还作出“尔等既身任其事,勉力妥为之可也”的批示,更消除了王亶望等人的后顾之忧。乾隆四十二年五月,因捐监有功,王亶望被擢升为浙江巡抚。有举报称其赴浙上任时,古董、珠玉、皮张、绸缎等“囊橐捆负,数百骡驮,满载而去”,然而乾隆不为所动,八月甚至还下旨赏赐王亶望之母邓氏“御书匾额,并大缎两匹、貂皮四张”。就这样,王亶望又把贪污之风肆无忌惮带到了浙江。乾隆事后也反省,对此事“早有风闻”,“徘徊迟疑者已阅数年”。正是最高统治者的容忍放纵、养痈遗患,最终使涉案官员和贪腐金额如雪球般越滚越大,最终无法收场。

  三是面对这一起在朝野几乎是公开的冒赈案,清政府施行的各种监督机制不起任何作用,沦为一纸空文。清朝为预防和惩治官吏腐败,从监察、行政、人事等方面建立了一整套较完备的监督机制,但收效甚微。乾隆四十二年,钦差大臣刑部尚书袁守侗前往甘肃开仓查粮,各州县官员相互报信,串通作弊,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等方式应付检查,袁守侗回京复命,奏称“仓粮系属实贮”。闽浙总督陈辉祖之弟陈严祖、江苏巡抚闵鹗元之弟闵鵷元都涉及此案,陈辉祖充耳不闻、装聋作哑;闵鹗元去信告诫其弟,令其收敛,仅此而已。该案若非乾隆亲自“层层询问”,令查办此案者“不得存好人之见”、否则“为人代担干系”,真相实难大白天下。不难看出,王亶望等人的贪腐行径早已成为朝野几乎公开的秘密,无人对其发难的奥妙,自然在于王亶望等人四处行贿,使朝廷的各种反腐败制度丧失了执行力。

  四是王亶望虽然贪婪成性,早期却以清廉勤政闻名,呈现出复杂的“双面”人格和官品,极具欺骗性。据载,王亶望刚当官时,以清廉勤政、捐资兴学为人称道。任兰州知府期间,兰州府学学生为争夺学宫的租金支配权发生争执,他从府县中选出两名品行端正的绅士,掌管租金及学宫修缮事务,每年年底报销查核,形成制度,从此再未生弊端。再如,他倡导捐资,为皋兰县诸生筹措赴考路费,促其奋发上进,以至该县进士雄居甘肃各县之冠。乾隆二十八年,王亶望初次入朝觐见时,乾隆评价“此人竟有出息”。乾隆三十七年,王亶望再次被引见,乾隆朱批:“竟好,王师(姓王名师,曾任江苏巡抚)之子,将来有出息。”可见王亶望曾给乾隆留下了很好的印象。这些政绩为他赢得了不少口碑,扩大了正面影响,但也为其日后大肆贪赃掠财提供了绝佳的伪装。

  “捐监冒赈”案的成因与启示

  甘肃“捐监冒赈”案震惊朝野,涉案官员虽然都受到了极为严厉的惩处,但乾隆朝后期贪腐横行的现象却没有因此得到遏制,甚至愈演愈烈。由此来看,这一贪腐大案不失为清朝国运由盛转衰的一个重要表征。

  纵观整个清史,乾隆在统治前期及中期,惩办贪污非常严厉。比如,乾隆鼓励举劾贪官,听闻督抚不贤,立刻下旨查办,并以革职抄家继之,首要之犯押解京城“廷鞫”。一旦查实严惩不贷,籍没资财入官,并株连子孙。然而,乾隆时期督抚侵贪案件数量之多又是空前的,特别是到了后期,甘肃捐监冒赈案等大要案接连出现,根本防不胜防。个中原因十分复杂,究其根本乃滋生腐败的土壤与皇权至上息息相关,与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紧密相连;从当时具体历史背景来考察,笔者认为此现象还与乾隆对惩治贪污犯的政策调整有直接关系。如,乾隆六年明确,贪污官员不仅应于限期内完缴赃款,还要发往军台做苦力。乾隆二十三年规定,犯有死罪的赃官,再也不能以家产来赎命。同年九月,又废除贪污官吏在限内完赃可减刑的旧例。乾隆四十二年,又重申“亏空钱粮入己,限内完赃,不准减等”……这些法律条例愈来愈严厉,对贪污官员极有威慑力,利于遏制贪腐之风。但乾隆四十五年,和珅任户部尚书时,为满足乾隆个人的奢侈生活,开始实行“议罪银”制度——即议罪罚银,主要针对督抚等地方大员、布政使、盐政织造、税关监督及富裕商人而设,“令其自出己赀,稍赎罪戾”。罪官出资多少,视官缺肥瘠及收入多寡而定。议罪银收入,大部分供皇室消费。犯罪官员为示效忠皇上,多自愿从重认罚。只要纳银重罚,不但可以继续任职,甚至可以超擢更大的官或更肥的缺。实行议罪银制度怂恿了贪污行为,严重消弭了乾隆前期惩治贪污的效果,加速了乾隆后期吏治败坏。

  “清代第一贪污大案”给我们的启示有五点:一是反腐败不能有“禁区”,需要执政者正身率下、以身作则,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二是要自觉树立法纪意识,任何人都不能置身法律之上、有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三是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任何松懈或反复都容易导致贪腐之风反弹;四是要完善权力运行机制,加大对腐败风险高发领域和环节的监督力度,遏制非法利益群体集团化;五是要抓早抓小,防止小问题拖成大案要案,造成不良的政治、法纪和社会影响。(聂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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