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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具有限公司纳税评估案例节选

 刘刘4615 2014-06-06

联动分析显端倪  资产转让现原形

一、数据信息采集

表一:经营状况数据采集分析表

                                                  单位:元

项目

2011年度

2012年度

增减额比较

主营业务收入

40464766.92

19255823.80

-21208943.12

主营业务成本

36722585.82

21183555.94

-15539029.88

收入成本差

3742181.10

-1927732.14

 

营业外收入

13600

30127829.28

30114229.28

利润总额

-3866860.99

24923156.18

28790017.17

使用电量(度)

1764117

1006713

-757404

表二:财务状况数据采集分析表

                                                     单位:元

项目

2012年期初

2012年期末

增减额比较

存货

12205836.93

8007855.26

-4197981.67

其中:发出商品

0

4032730.31

4032730.31

预收账款

44000000

25883374.20

-18116625.80

固定资产

77311656.32

14505684.53

-62805971.79

累计折旧

31597040.27

10886640.31

-20710399.96

无形资产

4839279.14

279983.15

-4559295.99

应付股利

343777.01

0

-343777.01

未分配利润

-12299239.42

4819252.39

17118491.81

二、疑点分析

1、主营业务经营业绩有巨大异常。2011年度该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9.25%,但2012年度却为-10.01%,出现进销倒挂问题,产生的重大疑点是:主营业务产品的价格异常、存在财产损失的可能。

2、电力信息与主营业务对比分析。电力与主营业务收入2011年度和2012年度同步下降,说明企业处于生产萎缩阶段,2011年度电销比为22.942012年度电销比为19.13。产生的重大疑点是:企业是否存在转产或者重组的因素,2012年度主营业务产品的价格异常,引申出价格确认是否合理问题。

3、营业外收入和增值税简易征收申报增长异常。2012年度营业外收入增长特别巨大,超过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的增长也同步迅速。增值税简易征收申报销售额8439888.53元,金额巨大。产生的重大疑点是:企业有重大的资产处理,引伸出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是否正确的疑问。

4、存货结构和预收账款变化异常。2012年度总存货基本保持平衡、年末有所下降,但存在403万元转入发出商品的问题。预收账款全年下降1811.66万元。产生的重大疑点是:是否存在产品交付后未及时按规定作销售或延期销售的情况。

5、资产变化异常。2012年度固定资产下降6280.60万元,累计折旧下降2071.04万元,无形资产下降455.93万元。产生的重大疑点是:有重大的资产出售或者重组行为。

6、应付股利及未分配利润异常。2012年应付股利下降34.37万元,未分配利润增长金额1711.85万元。考虑到该企业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重大疑点是:是否存在未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所得税问题。

综合以上分析情况,结合增值税纳税申报中一般货物增值税申报和出口免抵退税申报没有发现特别明显异常的实际情况,初步认为该公司主要存在的疑点是:该公司发生重大经营事项变化,资产发生出售或处置行为,在处置过程中可能存在产品或者其它物品已经出售但没有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财产损失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条件而可能存在涉及所得税申报错误、增值税简易征收中固定资产购进期限中可能存在适用税率发生错误、可能存在分配外方股利没有及时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等问题。

三、自查举证

(一)增值税方面:

1.根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四”的协议条款,转让标的物为:办公设备及家具,转让协议价为660万元。上述资产于20122月由受让方自行提货,并于3月支付相应货款,由于双方未及时进行事后的交接、确认,故财务未对该笔发出商品进行销售确认和纳税申报,但根据该协议相关条款之规定,应视为该交易已完成(详见附件),应补缴增值税;

2.出售厂房时建筑物内所附带的设施(其中包括不可拆除的设备)的转让未及时申报纳税。该批次货物经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总价为537183.31元(其中购进时期为 20081231日以前的设备为434659.1元,购进时期为200911日以后的设备为102524.21元),故应补缴增值税;

3.20127月份出售20081231日以后购进的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16300.00元,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旧设备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申报纳税,故对其适用税率错误部分应于调整,应补缴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20121月签订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合同约定转让价为9800万元,与实际成交价一致,但财务按发票开具金额70116625.80元确认收入,并将部分已收款项挂在预收帐款,其差额27883374.20元扣除应转未转成本515015.19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根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合同约定价为1000万元,涉及720万元的生产设备及部分无证房产(价值280万元),财务按发票开具金额720万元确认收入,并将剩余已收款项挂在预收帐款,其差额2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 根据“厂房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四”,转让标的为:办公设备及家具,转让价为660万元,该协议实际已履行完毕(即:已收讫货款并已发出商品),但由于对方企业未索取发票,财务将该笔业务挂在“发出商品”科目,,并将已收款项挂在“预收账款”科目,未及时确认收入,该笔业务扣除办公设备及家具账面成本1331665.81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 20127月已转让的部分附带设备,财务未及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导致8-12月多提折旧50326.85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由于业务量的萎缩,导致生产力不足,部分设备处于闲置状态,未使用设备已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2012年由于出售厂房、土地及部分设备,为及时交付上述资产,故对部分商品进行低价出售,共发生资产损失1927732.14元,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进行纳税申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之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董事会决议,分配未分配利润5863250.77元,在提取10%的储备基金后,分配给外方的股东利润为5276925.70元,并进行了对外支付,应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四、评定结果处理

评估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五条和第九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三、七、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自查结果作如下处理意见:

1、增值税方面:应确认销售的发生商品按适用税率补缴增值税;出售固定资产按财税〔2008170号文件精神分别按适用税率和征收率补缴增值税,已经申报但使用税率错误的一并更正处理。

2、企业所得税方面:资产转让部分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清理多计提折旧和未使用设备计提折旧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损失未按规定申报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部分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方面: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部分应予补缴。

该公司对处理结果确认后,将应补缴税款全部解缴入库,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由于没有发现其它明显的疑点,经审批同意后作结案处理。

 五、评估建议

(一)调查摸底有助于提高案头深度分析的质量

对被评估对象的基本经营特点和状况的了解是开展深度开展案头分析的基础。通过对企业的基本资料的查阅,对有重大变化事项需要有一个初步的调查,形成一个认识,有助于分析的深入。本案例中,在基础资料查阅中分析无形资产和简易征收项目的发生情况比较重大,通过调查形式了解到:无形资产主要是土地和软件资产;增值税简易征收申报项目主要是资产出售为后期分析提供了针对性,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在取消专管员后其作用将进一步明显。

(二)联动分析有助于揭示疑点的实质

一般情况下,通过数据采集分析,能够分析出一些指标的疑点,但单项疑点指标的指向性往往比较广泛、针对性差,就需要利用各指标的关联性进行联动分析,抓住疑点之间的关联性,归集各疑点指向的共性,从而揭示疑点所反映的实质,找准问题切入口,增强纳税评估的针对性,以充分的说服力提高评估效率和深度。本案例中,通过收入结构及其变化特点与第三方信息的联动分析、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与存货和营业外收入及简易征收申报、应付股利与未分配利润等指标之间的趋势分析、关联分析、结构分析等多重分析方法,最后汇总综合分析后揭示了资产转让和股利分配的实质,抓住了评估疑点的切入口。由于针对性强,企业在评估过程中就比较配合,较为彻底地把疑点问题解决。

(三)政策宣传有助于评估深度的延伸

对于资产重组、资产转让等重大经济活动,一般情况下企业较少发生,财务人员一般也很少涉及这方面的财务处理经验,对于这方面的税收政策的处理更是比较陌生,很容易以一般业务的处理方式的惯性思维来处理,造成纳税申报的偏差。对于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评估人员给予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企业就会根据规定进行较为彻底的自查自纠。本案例中,从企业纳税申报的行为和财务人员的基本纳税意识来分析,没有从主管故意上想逃避缴纳税收的意图,只是由于对特殊业务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上发生偏差导致纳税申报错误。经过评估人员的政策宣传辅导,企业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企业通过对举证材料的逐条对照,对资产转让和外方股利分配的详细情况进行了说明,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自查更正。从举证材料来看,问题的反映和处理比较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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