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评: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牟利犯罪,都具有渎职性与贪利性的双重特色。
公积金管理机构掌控着广大干部职工的大笔资金,作为公积金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清醒的认识自己的职责,不要辜负组织和人民的信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办事,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本类案例既有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贪污私分资金,又有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管理人员截留本单位公积金进行贪污。对于前类案件,只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会计人员予以有效监管,结合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即可有效避免。同时,要处理好与金融部门的合作关系,只是单纯的业务往来,君子之交淡如水,否则发生问题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于后类案件,作为公积金管理机构,可要求缴存单位定期将职工个人缴存信息予以通报,使职工了解自己的公积金信息,负责缴存本单位公积金的财务人员也就无从下手了。 (一)公积金管理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类案件 1、郴州李树彪“住房公积金全国第一案” 李树彪,湖南省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2005年2月14日由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1999年9月至2004年1月,李树彪利用其担任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擅自调度住房公积金存款资金,并指使、利用被告人欧阳山青、王诗义等人协助作案29次,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公积金抵押的方式,非法获取贷款6675.5万元,实际占用6229.1061万元,另一个套钱手段是用伪造借款委托书的方式,从郴州下属的六个管理部贷出5111万元公积金,合计约1.2亿元人民币,归其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境外赌博等非法活动,大部分用于到澳门赌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8000万元,案发时尚有2074.1061万元未予归还,该案是湖南省至今发现的数额最大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是郴州市自建国以来判处的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员最多、社会影响最广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2、宜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购买国债案件 赵兴高,原系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县级干部),掌管着数千万元的住房公积金。赵伙同该中心原副主任向育川等人打起了歪主意:2001年6月至11月,公积金中心投资6000万元,通过宜宾某证券部购买国债。根据约定,宜宾某证券部陆续在账外付给公积金中心业务拓展费68.75万元。赵兴高、向育川指派郑静保管现金。 2002年7月,3人将其中40万元予以侵吞,赵兴高分得20万元,向育川分得15万元,郑静分得5万元。2005年3月,3人又共谋将余款28.5万元中的26.25万元瓜分,其中赵分得10万元,向分得10万元,郑分得6.25万元。
经过当地纪委、检察机关立案查处,2005年5月,赵兴高等4人被刑拘,同年6月被捕。2006年2月,翠屏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一审判决:赵兴高、向育川、郑静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8年、5年;刘乃康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3、徐州管理中心原主任庄玉斌受贿案 庄玉斌,原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系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涉嫌受贿,于2006年9月2日被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 1995年至2006年,庄玉斌利用担任徐州市城管委主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款物94起,折合人民币605余万元、美元5000元。在担任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在将公积金购买国债的过程中,违反公积金管理使用的法律法规,私下和券商通谋,擅自决定收受有关证券公司给单位的非法利益,并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致使至今仍有2.6亿元未能收回。 4、广西富川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廖菊等人贪污案 2001年底,何文斌(男, 综合全案,被告人廖菊与被告人唐淑玉共同贪污数额为313.8万余元,与被告人何文斌共同贪污数额为90114元,个人贪污数额为19.35万元,其犯罪贪污总数额为人民币342.16万余元;被告人何文斌与被告人廖菊共同贪污数额为90114元,个人贪污数额为12838元,其犯罪贪污总数额为人民币10.29万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廖菊部分赃款共计47万余元;扣押被告人唐淑玉的信用卡、定期存单取款50.65万余元;被告人何文斌退回赃款108245元。 5、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收受贿赂被判刑 蒋天晴在任内江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之前,担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事后收受49.5万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多次账外收受中科证券内江营业部“业务开拓费”返点共20万元,蒋天晴全部私分给职工。蒋天晴明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购买的国债存在风险,仍使中心购买的国债处于无法有效监控的状态,造成巨额公共财产无法追回。 6、随州有个“小李树彪” 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员张俊,在2006年3月到2009年6月的短短三年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收入不入账、虚报冒领、重复支出等手段,贪污公款124.58万元。 1975年出生的张俊自小花钱大手大脚。2006年,在个贷科上班的张俊找出以前遗留的两份空白凭证,以市某医院两名职工的名义,虚拟担保人,编造假合同,按照工作流程将一整套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办齐。经当时的单位领导签字后,他到银行将这15万元贷款取出,用于购买彩票和个人消费,很快就将这笔钱花干用尽。 2008年,张俊从个贷科调到归集科工作,他首先想到的是套取退休干部的公积金。遇到支取单位一次性办理几个人公积金支取手续时,他就把几个人写在一张表上申报,将支取单位按人头送来的加盖公章的支取凭证截留下来。在办理好这些退休干部的公积金支取手续后,他在单位电脑里的个人明细账户上先不作支出销户,而是将详细资料在被他截留下来的空白表上再填写一遍,并将相关资料复印后,再支取一遍。采用这种方式,从2008年8月至2009年6月,张俊作案14次,共套取住房公积金80.8万元。这期间,他还利用收取各单位公积金的职务便利,采取不入账的手段,挪用7个单位缴存的公积金12.3万元。 从2008年以来,张俊几乎每天下班后都在麻将馆里打牌,至于输了多少钱,他对办案检察官说“大概有六七十万元”。张俊还有一个嗜好,就是买彩票,每天都要去投注,一次买500多元是经常的事。 2010年,张俊被随州市曾都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二)缴存单位公积金贪污案例 7、新疆首例住房公积金贪污案,主犯一审被判死刑 田继东,某医院总务科职工。1996年,田继东和同事张某等人代表医院参加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培训班,随后,该院的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主要由田继东和张某负责。1999年以后,这项工作全部由田继东一个人负责。田继东利用独自管理医院住房公积金的便利条件,从1999年开始伪造手续,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5次,私吞资金二万余元。敛财的黑手一旦伸出便无法控制。2001年,田冒领、私吞住房公积金10次,2002年30次,2003年达到58次。2004年,田继东在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内就骗领侵吞住房公积金共计166999元,平均每月五万余元,直到2004年3月底案发。 2005年1月,曾一度引起轰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例贪污住房公积金案一审宣判,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田继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继续追缴赃款二百余万元。 8、柳州一公积金管理员贪污28万用于赌博 李键键于1997年9月至2003年7月在柳州市柳州锌品有限责任公司生活服务公司任公积金管理员。从1998年开始,李键键利用其具体负责向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交本单位职工公积金、办理职工向中心申请及向职工发放公积金的工作之便,在上交公积金时,采用多种手段克扣职工的公积金,转入其用假名在中心开设的公积金帐户或者其它职工的公积金帐户。李键键在办理职工向中心申请发放公积金时,夹带自己假造的退公积金的名单和申请材料套取上述公积金,待中心将公积金转至其单位后,李键键便从银行领出,在向职工发放时,故意不用中心提供的公积金支取清单让职工签收,而是故意套用其单位的“效益工资表”及“奖金发放表”,从中掺进假名或者其它人名,另外编制领取公积金的职工名单及金额让职工签收,从中冒名签领或者用假名签领贪污公积金用于赌博。从1998年12月至2003年7月期间,李键键先后贪污公积金96笔,合计人民币28万多元。案发后李键键于2003年8月已退赃款3731.52元。2004年7月,李的家人为其退赃款6523.79元。 二、滥用职权类案件 点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构成要件是:(一)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权力的威信。(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类案件有的属于管理中心因上级领导滥用职权,被迫违规操作,造成损失无法弥补;有的属于管理中心对国债的风险应当了解而不了解,自己也不主动和督促机关人员向证券市场查询国债变化。对机关凭证单据也不仔细核对检查,对国债没有认真监管,对利息交罚单显示出的所购国债异常情况未能及时掌握,从而造成严重后果。有的属于管理中心强迫贷款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房屋抵押综合保险。还有个别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违规放贷。所以虽然他们个人没有贪腐,但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应受到法律严惩。作为公积金管理人员一定要熟悉业务,本着对组织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工作。公积金管理机构更应本着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到严格依法行政,事事坚持原则,保障资金安全。 9、滥用职权损失2亿,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被判4年 四川省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杨灿智等五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动用2亿余元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并最终致使公共财产20012万元遭受损失。法院查明,杨灿智自2000年5月起担任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期间,违反规定,未拟订动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记账式国债的使用计划,未向市住房委员会请示报告,且未经市房委会批准和未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即与庄道军、严安共同商议后,决定动用所管理的住房公积金2亿余元,在某证券成都营业部自行购买证券市场的记账式国债。他们未对该证券深入考察,也未就实施监管制定相关具体措施。庄道军还违规单独操作,以致证券营业部将中心所购记账式国债全部用于非法回购质押融资,直至2004年6月,全部回购质押的记账式国债被冻结和强行平仓售出,致使20012万元公积金本金全部损失。 严安、王锐、李杰蓉违背其职责义务,对购买记账式国债涉及的业务和风险应当了解而不了解,严重不负责任,自己也不主动和督促相关人员向证券市场查询国债的变化情况,对相关凭证单据也不仔细核对检查,对所购记账式国债没有认真监管,对利息交割单显示出的所购记账式国债的异常情况未能及时掌握,从而导致这一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10、湖南娄底原副市长滥用职权损失8000万公积金 2004年5月,娄底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突然发现,该市一笔多达8200万元的公积金存在重大损失风险。在接下来的2年多时间内,这笔公积金始终未能追回。有关部门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娄底市原常务副市长易佑德在此案中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 此事被恒信证券公司娄底服务部负责人知道后,马上与公积金中心取得联系,要求将该笔资金投入该公司委托理财,并以2%的中介费为诱饵,请易佑德的好朋友帮忙做说服工作。2003年8月15日,他们如愿以偿地以6.9%的回报条件获得了娄底公积金中心一笔4200万元的委托国债管理合同。几番周折之后,9月23日至9月25日,另外一笔4000万元的款项又汇入恒信证券公司账户内。之后的事实证明,这笔钱最终却流入了投资市场。恒信证券用这两笔资金,分别购买了2003第7期、第8期国债。之后,便将这两笔国债办理了登记质押,然后自设账户融资套现,并将其中的7410万元转账到其他投资公司。随后,该公司非法操纵的股票崩盘,此时,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委托理财的8200万元实际已为零。娄底市通过各种程序,对这笔资金进行追讨,结果很令人沮丧:这8200万资金,属于“高息理财”,失去了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基金的性质,且按照债权偿还的优先次序,这笔资金属于机构理财,不在国家收购范围之内。根据检察机关查明的事实,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8200万元住房公积金资金,除以先期收益名义收取的370余万元外,其他的本金7829.2万元及国债法定利息640余万元全部损失。 事发之后,娄底住房公积金中心原主任黄建军已被判刑,另一涉案娄底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袁某被另案处理。2006年5月,时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易佑德被长沙市公安局逮捕。 11、山东平邑两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放贷145万被判刑 二人归案后,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在取保候审期间,二人还积极协调各方关系追讨贷款,在开庭审理前将剩余的127万元贷款全部追回,未给国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审以滥用职权罪对两人做出有罪判决,免予二人刑事处罚。 12、宣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强迫买指定保险 在宣城市用住房公积金买房子,必须到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2家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抵押综合保险。宣城市工商局与宣城市检察院联手,成功查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贷款人必须在该市2家保险公司购买房屋抵押综合保险,从中收受保险公司手续费的商业贿赂系列案件。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与2家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协议》和补充协议,按照约定将保险费收入的30%作为代理手续费支付给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4月至2008年9月期间,共收取一家公司保险代理手续费187万元,2007年7月至2008年9月共收取另一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手续费8.4万元,上述收入均记入该中心财务账的“其他收入”科目。2家保险公司支付的所有保险代理手续费均不入公司财务账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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